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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二辑

第二辑

中国古代台谏政治的一些借鉴

史学界已有许多论著专门讨论中国古代的台谏政治,本文只拟从借鉴的角度,谈一些看法。

中国古代政治,特别从秦汉以来,总的说来,是向着加强君主专制的方向和轨道演变的。但决不是说,皇帝的权力就总是不受任何制约。无论是古人政治经验的积累,还是儒家思想,都相当强调今人所谓的监察权,其中心设计,一是对皇帝谏诤,二是对百官纠劾。“谏官掌献替,以正人主;御史掌纠察,以绳百僚”。尽管历代官制不同,但谏官和台(御史台)官都以不同的名称和体制,一直保持下来,作为帝制下特殊的监察制度和机构。到元明清三朝,又撤消了谏官制度。但是,专制和腐败是一对双生子,专制必然滋生腐败,腐败必然依赖专制。监察权既是皇权的附庸,在某些场合下甚至是权臣的附庸,就决不可能真正有效地制约腐败。尽管如此,古代的台谏政治还是留下若干正面的历史借鉴,值得今人进行政治改革时参考。依笔者个人的体会,是否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倡导不计生死祸福的直言。从制度上说,国家专门出俸禄养一批官员,不管实际行政事务,而饱食终日,只是对时政以至皇帝、百官的私生活百般挑剔,横挑鼻子竖挑眼,这不能不是一种相当巧妙的政治设计。人们常把小骂大帮忙作为贬词。其实,今人不可能要求古代的台谏官有反对专制政治的超前意识,凡是合格的台谏官,他们为维护皇朝的长治久安,并不看君主和大臣的脸色行事,能够痛陈时弊,其谏诤和弹劾就是专戳君主和大臣的痛处,虽然亦当纳入小骂大帮忙的范畴,却是值得今人尊敬和效法的。

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敢于直言是极其不易的。《荀子?臣道篇》说:“大臣父兄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谓之谏;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死,谓之争(同诤)。”他是将诤作为更高一级的谏,即犯死直谏。《韩非子?说难》将谏诤比喻为触犯龙的逆鳞,而有杀身之祸。唐太宗也说:“人臣欲谏,辄惧死亡之祸,与夫赴鼎镬,冒白刃,亦何异哉?故忠贞之臣,非不欲竭诚者,敢竭诚者,乃是极难。”在古代的历史条件下,“文死谏,武死战”,确是可以作为文武官员的最高道德标准。宋人苏轼说:“平居必〔常〕有〔忘〕躯犯颜之士,则临难庶几有徇义守死之臣。若平居尚不能一言,则临难何以责其死节?” 陈公辅说:“平时既无忠言直道,缓急讵肯伏节死义。” 蔡戡说:“无事之时,则有犯颜敢谏之士;多难之世,则为伏节死义之臣。”杨大全说:“平居皆贪禄怀奸之士,则临难必无仗节死义之人”。“臣之志於忧君者,不畏义死,不荣幸生,不以言而获罪为耻,而以言不听从为耻”。宋人此类议论不少,有深刻的哲理。

在儒家思想的教育下,历代也确是有一批又一批的优秀台谏官,他们一不怕罚,二不怕死,而以忠于职守的直言,彪炳于史册。宋仁宗宠爱尚美人,“一日,尚氏于上前有侵后语”,郭皇后“批其颊,上自起救之,误批上颈”,于是皇帝大怒,宣布废后。现在看来,废皇后其实无关于国计民生,但在儒臣们看来,却是涉及君德的大事。右司谏范仲淹带头,全体台谏官都“极陈其不可”,结果遭受黜责。皇帝黜责了范仲淹,却又成就了他的清誉。朱熹认为,宋朝直到范仲淹时,才“大厉名节”,“厉廉耻”,“本朝唯范文正公振作士大夫之功为多”。其他如包拯坚决制止皇帝搞裙带风等,都在青史上传诵一时。

宋朝强调优礼士大夫,台谏官的谏诤和纠劾条件在不少场合是比较宽松的,他们受到宋太祖誓约的保护,最重的处罚不过是流放岭南。然而明朝对臣僚却异常苛酷,很多诤臣都死于廷杖。如嘉靖帝“震怒”于杨爵上谏奏,“下诏狱搒掠,血肉狼藉,关以五木,死一夕复苏”。“主事周天佐、御史浦鋐以救爵,先後箠死狱中”。浦鋐临终前只是说:“此吾职也!”杨继盛因弹劾严嵩,而被皇帝下狱,受尽各种酷刑折磨,临终前赋诗说:“浩气还太虚,丹心照千古。生平未报恩,留作忠魂补。”海瑞也因上谏奏,“帝怒,命锦衣卫杖之百,锢诏狱,昼夜搒讯”,险此送命。正如明朝一首小曲所说:“一边是富贵荣华,一边是地罗天网,忠臣义士待如何?自古君王不认错!”

毋庸讳言,目今讲究实惠之风确是充塞着整个社会,在那些讲究实惠的人们看来,这批台谏官或诤臣应是些十足的大傻瓜,好端端的官不做,甚至活得不耐烦,自己找死。但是,如果我们能反省一下,自己这一生,不得不屈服于权势,又曾经说过多少违心的话?甚至为贪图一星半点其实是不足道的富贵,不惜迎合权势,廉价出售人格。与那些忠于自己理念的古代诤臣相比,岂不有愧?毫无疑问,正如鲁迅所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第二,强调“木从绳则正,后(君主)从谏则圣”,从制度上保证小官谏诤皇帝,弹劾大官。古代当然是等级观念深固,等级制度森严,但是,按照儒家的政治伦理,皇帝和大臣并非是天生的圣聪和神明,一贯正确,不能有权就是有理,权位高就是有理。唯有“从谏”,方能达到“圣”的境界。今人所谓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其实正是设置台谏官的理论依据。

依南宋的官品令,侍御史是从六品,殿中侍御史和左、右司谏是正七品,左、右正言和监察御史是从七品。 他们官品虽低,可却明人不做暗事,“明目张胆”地弹击高官,批评皇帝。凡是弹奏某个大官,按例必须将奏疏的“副本”递送此人,决不是当一个偷偷摸摸的举报者。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一个司局级的干部,甚至还不够司局级,却可公开批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这不能不说是在专制体制下的某种平等和民主精神。

不仅如此,儒学者们认为,在理想化的上古社会中,平头百姓也人人应当尽谏诤之责。宋人有一段议论说:“古者谏官无定员,而言路益广;後世谏官有常职,而言路弥塞。古者工诵箴谏,则百工得以谏也;瞽诵诗谏,则朦瞽得以谏也;公卿比谏,则凡在朝者得以谏也;士传言谏,则庶士得以谏也;庶人谤于道,商旅议于市,则庶人、商贾亦得以谏也。上而公卿大夫,下而至于士、庶、商贾、百工之贱,莫不皆得以谏,是举天下皆谏诤者也,固不待处谏官之职,然後即取以为谏也。岂非古者谏官无定员,而言路益广欤?後世不然,立谏官之职,将以求谏,而不知谏诤之路反由此而塞……既以谏诤为职,则不居此职者,皆不得而谏也。有所谏则曰‘侵官’,有所谏则曰‘犯分’,语及天子者则曰‘指斥乘舆’,言关廊庙者则曰‘诽谤朝政’。所以然者,盖由谏官之有定职故也。”事实上,古代除了台谏官外,另设有登闻鼓,允许布衣士人上书言事之类,也多少体现广言路的精神。

第三,强调欢迎和容纳直言,允许“风闻言事”。欢迎和容纳直言,从来被古人认为是重要的君德,是太平治世的重要标尺。“有言逆于汝心,必求诸道;有言逊于汝志,必求诸非道”。“人君之患,莫大于好人从己,〔若〕大臣惟一人之从,群臣惟大臣之从,则天下事可忧”。唐太宗虚心纳谏,成就了古史上最著名的贞观之治,自不待言。宋太祖立下秘密誓约,“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誓不诛大臣、言官”。证明这个开国皇帝确有政治远见,其誓约无疑是保证言路畅通和监察权实施的重大措施。宋人彭龟年说得好:“言路通塞,天下治乱系焉。言路通,则虽乱易治也;言路塞,则虽治易乱也。” 将“言路通塞”作为天下治乱兴衰的标尺,无疑是深中肯綮。

关于风闻言事,政治家王安石有如下一段解释:“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事实证明,特别是很多埋藏很深的腐败问题,是很难揭发的。如果以揭发不实处以诬告、诬蔑等罪,就等于杜绝了谏诤和纠劾之路,必须允许所论的人和事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而实行言者无罪。

司马光编修《资治通鉴》的助手范祖禹“闻禁中觅乳媪,祖禹以帝年十四,非近女色之时,上疏劝进德爱身”。高太后“谕祖禹,以外议皆虚传”。范祖禹却再次上疏,强调“今外议虽虚,亦足为先事之戒”。“凡事言于未然,则诚为过;及其已然,则又无所及,言之何益?陛下宁受未然之言,勿使臣等有无及之悔”。 这是风闻言事,言者无罪,还要求闻者足戒的一例。尽管所言不实,而范祖禹却还要强调此奏“为先事之戒”。

在当前腐败情况十分严重的情势下,强调允许风闻言事,也许更有其特殊意义。例如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及其一伙的腐败问题,在北京市早有传闻,真正得到揭发和惩治,已经太迟了。我们的报刊、电视、电台之类为什么就不能设置专栏,允许任何社会主人,对任何公仆及其亲属进行公开的批评和揭发,允许风闻言事,允许当事人申辩,更应当有有关机构的审核报告。我想真正按此方式行事,必将对腐败问题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回顾共和国的五十年史,尽管人类和中华文明已经发展到了西元二十世纪的下半叶,但从人们的观念到相应的法律、制度,不能说都比古代开明的台谏政治进步。当领袖神化,人们成天山呼万岁,“右派”、“右倾”、“反党”等铁帽子满天飞,杜绝言路,拒谏饰非,把整个民族推入史无前例的劫难之时,中华民族的政治文明水平实际上就降到了古代开明的台谏政治以下。因此,古代开明的台谏政治对今人而言,就不能说是毫无教益和借鉴作用。

民主与专制政体的主要分野大致有三。一是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的普选,即直接选举制。中国大致自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后,就取消了原始社会的选举传统。二是对最高权力能否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三是舆论监督权力,而不是权力监控舆论。《孟子?告子下》说:“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前一句话译成现代语,如无“法家拂士”主持正论,以舆论监督和制约君主的权力,国家总须灭亡。古代开明的台谏政治多少体现了后两条精神,堪称是在专制政体下的一点民主因素,值得今人继承和发扬。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与中国古代台谏政治相比,不能说没有明显的、巨大的进步。中国古人虽然强调“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但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到清代文字狱,莫不以防民之口作为重要国策。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一般已有了言论自由。如果真要封杀和禁绝不利于统治的言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就根本没有问世的可能。古人强调“后从谏则圣”,只是要劝说君主纳谏,而西方国家大致做到了政治活动家不贤,则通过舆论揭发、选举等方式倒台,这又是巨大的进步。

马克思和恩格斯倡导的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则,是树立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的圭臬,提出了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的标准和规范。例如他们强调领导干部的工人工资,即维持中等工人的生活水平,这就是西方国家做不到的。巴黎公社原则强调新社会干群关系,就是社会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一切社会公仆决不是天然尊长,必须由社会主人直接选举产生,随时罢免,而反对等级授职制。

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一词曾风靡一时,笔者在此愿重复使用。何谓乱?社会上深固的专制陋习、等级观念以及与此相应的制度上、法律上的缺陷等,是谓乱;何谓正?按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从观念到法制,建立社会主人与公仆的全新关系,是谓正。

这项拨乱反正的工作不是做得很多,而是做得太少,事实上存在着一个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的问题。我们某些舆论的一大缺陷,就是没有在根本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这里且不说滥用诸如“父母官”之类的古代词汇,对领导干部进献非公仆身份的谀词。例如新闻媒体上社会公仆视察,而有劳社会主人们列队鼓掌欢迎的镜头,早已司空见惯。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看来,又成何体统?又如一些舆论常说,领导干部要深入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这句话其实就是把领导干部置于居高临下,高群众一等以至数等的特殊地位。按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公仆到主人之中,是应当洗耳恭听主人“训话”的问题。再如某些干部听不得社会主人的尖锐批评,动辄下令禁绝,他们的见识,其实还是在“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人见识之下。按照巴黎公社原则,他们是没有资格和权力那么做的,这当然是一种凌驾在社会主人之上,滥用权力的行为。其实,社会主人的批评愈是刺耳,愈是尖锐,社会公仆就愈有义务深自惕励,向社会主人引咎自责,甚至主动引咎辞职,这才是由公仆身份决定的公仆本色。

由于中华民族的专制陋习深重,这项拨乱反正工作当然是艰巨的、长期的,却又是非做不可的。在从事拨乱反正的工作时,固然应以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为本,正本清源,但不论是古代台谏政治,或是近代西方政治的有益经验,也应当认真吸取,而不应拒之门外。

也谈劝戒贪赃的《戒石铭》

《文汇读书周报》2001年10月27日第6版有任文祥先生《〈戒石碑〉谈》一文,写得很深刻,但似需有一点更正。《戒石铭》是宋太宗赵光义所写,而不是宋太祖赵匡胤所写。原文是“尔俸尔禄,民膏民脂(非‘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宋人曾为此反其意,写过两首打油诗。其一是《瓮牖闲评》卷8所载:“尔俸尔禄,只是不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来的便著,上天难欺,他又怎知?”其二是《吹剑续录》所载:“尔俸尔禄,难称难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才投便著,上天难欺,且待临期。”

古代儒家十分强调教化,在专制时代,帝王的圣训当然是至高无上的,却出现了将圣训篡改为打油诗的笑柄,这无疑是对教化的一个绝妙的讽刺。其故非他,在人治的时代,执法是不可能公正的。宋太祖无论如何还是宋朝最高明的皇帝,他对贪赃处罚很严,不少赃官尽管贪污钱物不太多,仍受弃市的重刑,即在闹市执行死刑,暴尸街头,以警戒贪官。但是,他又利用皇权宽恕了一些罪大恶极的官员。大将王全斌等平后蜀,光是可以计算的赃钱已达六十四万余贯,还有其他各种罪行,百官集议,认为这些人“法当死”,而皇帝还是特旨赦死。等到平定南唐后,又恢复王全斌的节度使官衔,说:“抑卿数年,为朕立法。”更典型的事例是皇后的兄弟王继勋,他大量脔割奴婢,草菅人命,一天,女婢们突出坍塌的墙垣,到皇城门前诉冤。宋太祖只是下令将王继勳流配登州,又很快重新恢复其官位,让他在洛阳继续杀女婢作恶。

专制政体所以成为一种落后的政体,正在于对最大、最重要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在此种政体下,人治现象就势不可免,徇情屈法、同罪异罚、有罪无罚等现象就势不可免。目前清官文化仍然流行,不少有识之士对此早已作过批评。清官只是古代专制政体下,等级授职制的产物,清官文化无疑是一种落后的文化,一种“草民”的意识形态。如果中华民族反贪只是停留在清官戏,甚至还不及清官戏的水平,岂非是我们的民族太没有长进。

王春瑜等先生所撰的《中国反贪史》是一部好书,主要是总结历代反贪失败的教训,归结为“走出轮回”四字,无疑是对反贪教训高度凝炼的概括。在马列主义的丰富学说中,对今天指导意义最强、最大的,莫过于巴黎公社原则,只有依此原则,逐步建立足以保证任何社会主人对任何社会公仆全面的、严格的、有效的监督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谈得上走出轮回。依靠清官,决难走出轮回。

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教训

中国卖官之制和官员私下卖官之风自然是古已有之,两者的差别,前者是制度性的,而后者是非制度性的,但在不少场合,却又没有什么差别可言。在夏商周三代,官爵世袭,不成其为商品,故没有出现卖官之可能。《管子》一书一般认为非春秋时管仲所作,而是战国时的作品。其《八观》篇说:“上卖官爵,十年而亡。”大约是指卖官造成政治腐败,因而导致亡国。《韩非子?八奸》说:“故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有左右之交者请谒以成重。”《五蠹》篇说:“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矣。”也反映了至晚在战国时已有卖官。

一般研究认为,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规定,“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这大致应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明确的卖官制度性规定。秦汉时的爵当然不同于官,最初是因财政原因卖爵,到汉武帝时,开始增设卖官制。特别东汉灵帝利用卖官爵,聚敛私财,为祸甚烈,成为当时政治腐败和昏暗的重要标志,故在后世史书上一直受到谴责:“天下贿成,人受其敝。”所谓卖官,不仅包括无官者授官,也包括有官者的晋升。汉时官员私人卖官的记录较少,这是因为当时盛行辟举制,由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员为数不多。既然官员辟举下属,是合法的行为,名正言顺,则向官员行贿而买官的情况事实上就不胜枚举。

三国曹魏时,正式将原来的选部改为吏部,并在选拔官员方面实行九品中正制,加强了中央的人事权,也相应地减削了官员的辟举权,这其实意味着官员私人的买卖官位,就由公开和合法,逐渐转入隐蔽和非法。秦汉时的卖爵逐渐衰退,取而代之者是卖官。刘毅曾率直地对晋武帝说:“(汉)桓、灵(帝)卖官,钱入官库;陛下卖官,钱入私门。以此言之,殆不如也。”他还上奏描绘当时的官场说:“或以货赂自通,或以计协登进;附讬者必达,守道者困悴。无报于身,必见割夺;有私于己,必得其欲。” “钱入私门”,对官位进行私下交易,正是反映晋代以降的卖官的新特点,说明官员私下卖官愈来愈兴盛。当然,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应绝对化,不能认为秦汉时就没有“钱入私门”的情况。

制度性的卖官在古代有许多名目,西汉“以赀为郎”,郎当时是官名,后世或称“赀选”。唐朝或称“入粟助边”。宋代往往称“进纳”,进纳的品类名目甚多,有铜钱、铁钱、纸币、金银、粮食、饲草,甚至“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州城,如“三万工与〔太庙〕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这是以雇工修城费用的“工”为计量单位,进行卖官的特例。

《明史》卷78《食货志》说,明朝卖官可称为“捐纳”,并制订所谓“捐纳事例”,这无疑是清人以后世的名词追述者。明代“自宪宗(成化)始,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参据《正德明会典》卷40《预备仓》,当时可称“纳米”,但“纳米”并非是卖官的专有名词。此外,元明时代的卖官也可称“纳赀”、“入赀”、“入粟”等,此类名词,前代也已使用。清朝卖官则称“捐纳”和“捐官”。雍正皇帝说:“皇考(康熙)曾屡言,捐纳非美事。朕缵承大统,亦以军需浩繁,户部供支不继,捐纳事例,仍暂开收。”事实上,因财政关系,清朝的捐纳只能是时断时续。

出钱买官制度的弊病自然史不绝书。宋朝的李觏在致范仲淹信中说:“且时卖官,虽大理评事,无虑一万缗耳。假如此寺只费十万缗,亦当十员京官矣。彼十员京官以常例任使,数年之後,便当临民,以为万户县尹,则十万家之祸,又以为十万户郡守,则百万家之祸矣。若辍一寺之费,而不卖十员京官,是免百万家之祸。”京官是宋朝文官虚衔中的一个等级,他说只消卖十员京官,就可招致百万家之祸。另一官员上官均说:“豪右之家以赀授官,其才品庸下,素不知义。”他们“居乡不修而齿仕版,或侵渔百姓,取偿前日之费,则公私皆被其患”。

从官员等私下卖官的情况看,隋唐时的人事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唐朝官员的任免是由皇帝、宰相和吏部、兵部分等执行的。但古代的政治特点正在于人治,私下的卖官就决非仅限于按制度规定而掌握人事权者。例如唐朝的公主、宦官之类,从制度上说,当然与人事权无干,但他们照样可以私下卖官。人事权的高度集中于中央,为中央各种权势人物的卖官鬻爵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如唐中宗时,“皇后、妃、主、昭容卖官,行墨敕斜封”,是指皇帝不经由有关部门,直接下达授官命令。安乐公主“恃宠骄恣,卖官鬻狱,势倾朝廷。常自草制敕,掩其文而请帝书焉,帝笑而从之,竟不省视”。唐朝中期以后,宦官势力膨胀,他们“参掌机密,夺百司权,上下弥缝,共为不法。大则构扇藩镇,倾危国家;小则卖官鬻狱,蠧害朝政。王室衰乱,职此之由”。

宋朝主要自宋徽宗时开始,如蔡京、童贯、王黼等奸臣,公然卖官,开封民谚说:“三百贯,直通判;五百索,直秘阁。”,南宋初民间讽刺当时的卖官说:“斗量珠,便龙图;五千索,直秘阁;二千贯,且通判。”比北宋晚期的卖官记录,卖价又大幅度提高了。因为宋高宗喜养鹁鸽之类,又嗜女色,他宠任宦官冯益等人“恣受贿赂。官员受差遣者,往往寻买〔妾并〕鹌鹑、鹁鸽之类”,交付冯益等人,奉送皇帝,就可得美官。连美女和鹌鹑、鹁鸽之类,也都成为买好官之资。戚方是当时一个无恶不作的盗匪,他被迫接受招安后,首先向庸将张俊请献大批珍宝,保全了性命,又用赌博亏输的方式,向宦官们进献大量黄金,居然官至正七品武官。当时民谚讥讽说:“要髙官,受招安;欲得富,须胡做。”后来居然官至节度使,用一不恰当的比喻,相当于获得元帅的军衔。南宋的权臣,直到亡国时的贾似道为止,都私下卖官,以饱私囊。权臣秦桧“喜赃吏,恶廉士”,“贪墨无厌,监司、帅守到阙,例要珍宝,必数万贯,乃得差遣”,这是各路安抚使、转运使之类大员的买实职差遣价格。“及其赃污不法,为民所讼,桧复力保之。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

元世祖主政尚是元朝较好的时期,然而宠臣阿合马“用事日久,卖官鬻狱,纪纲大坏”。“江左初平,官制草创,权臣阿合马纳赂鬻爵,江南官僚冗滥为甚,郡守而下佩金符者多至三、四人,由行省官举荐超授宣慰使者甚众,民不堪命”。另一宠臣桑哥也私下卖官,“在相位已久,专恣日甚,诬陷忠良,卖官鬻狱,设计局以求遗利,毒及编民”。“卖官髙下有定价,上自朝廷,下至州县,纲纪大坏,在官者以掊刻相尚,民不堪命,往往起为盗贼”。“凶焰薰灼,海内震慑,其官人也,必陈状纳贿而后遣”。两人的卖官,成为当时的一大弊政。

明朝如中期的奸臣严嵩,“吏、兵二部每选,请属二十人,人索贿数百金,任自择善地。致文武将吏尽出其门”。“不才之文吏,以赂而出其门,则必剥民之财,去百而求千,去千而求万,民奈何不困。不才之武将以赂而出其门,则必克军之饷,或缺伍而不补,或逾期而不发,兵奈何不疲”。 明朝的宦官势力颇大,也往往“卖官鬻爵,无所不至”。明末崇祯皇帝说:“吏、兵二部,用人根本。近来弊窦最多,未用一官,先行贿赂,文、武俱是一般。近闻选官动借京债若干,一到任所,便要还债。这债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剥民了。这样怎的有好官?肯爱百姓。”吏部和兵部掌管着绝大部分官员的任免,当时已近乎无官不借债以买,不受贿以卖的地步。

据汪景祺记载,清朝康熙、雍正时,有一贪官张鹏翮,虽然在官场屡受挫折,却又善于运用手腕,而重行升迁。他“以重贿结铨曹之好货者,适大理寺少卿员缺,吏部巧於立言,云除张某。系奉旨停升之员,不行开列,外奉旨,张某补授大理寺少卿。其得官皆不以正”。他家有悍妇,“夫人之性最贪”,他出任“浙抚、河督时,卖狱鬻官,几於对开幕府”。他的子孙“凡吏部事,无不关通受贿”。其孙“以捐纳为广东布政司,经历龌龊,鄙秽无志”。乾隆帝在查办甘肃王亶望、王廷赞等贪污案时说:“王亶望既为嘱托属员捐监,自必又有加捐官职,铨选地方之人。若辈出身既不可问,倘任以地方事务,必致贿赂公行,毫无忌惮,于吏治官方大有关系,不可不彻底查办。”他们固然是私下受贿卖官,用的却是制度性的捐官名义。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贪污腐化是阶级社会的痼疾,是一切剥削和统治阶级的通病。只要阶级存在,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压迫存在,如贪官、官迷之类现象就势不可免。至于就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出现和发展而论,至少有三个普遍性的条件:一是商品经济的某种程度发展,使官爵可以成为商品;二是官爵成为肥缺,方得有愿意买官的可能;三是自秦汉以来,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方得有卖官的可能。马克思主义是主张直接选举制,而否定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诚如马克思早已在总结巴黎公社原则时所昭示:“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因为等级授职制正是各种官场腐败,也包括卖官现象的温床和根源。古代公开的卖官制度的创设和发展,虽然各代不同,但大体都是与财政,特别是财政的困难密切相关的。然而豪贵和官员的私下卖官,则随着各级官员辟举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发达而开拓了更大的空间,故更加兴盛。私下卖官其实也很难用得上“非法”两字,特别如唐中宗时的“墨敕斜封”。但是私下卖官更体现了超越制度规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点,这在专制政体的官员等级授职制下具有必然性。一个时代的卖官,总是与政治的昏暗和腐败程度成正比,总是成为一个时代政治昏暗和腐败程度的重要标尺。《太平御览》卷837引梁元帝萧绎的《金楼子》中,早已总结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为卖官的结果,无非是纵容买官者加倍贪黩。他们不仅要偿还买官的成本,还须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结果无非是不遗余力地刻剥百姓。依据古代的儒家舆论,腐恶的卖官现象,也与中国自古相传的各种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遗传基因一样,是作为反面事物而受谴责的,处于无理地位。但另一方面,卖官现象仍是滋生不息,且有变本加厉之势。其故非它,既然上述产生卖官现象的社会政治条件一直存在,即卖官现象有丰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这是研究古代卖官应得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