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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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婚姻家庭常识篇 (1)

1.男友有些“不正常”,我能与他结婚吗?

小吴和女友小李是一起工作认识的,两个人感情非常好。但事情似乎没有那么完美,小吴有癫痫病,靠药物控制,平时基本正常,偶尔会发作,一旦发作很吓人,为此,小李很心疼,极力保护、照顾,不让男友受到任何刺激。可是,小李的父亲坚决反对女儿和有“病”的人结婚,一是怕拖累女儿,二是怕影响后代。小李向父母解释:小吴的病属于轻微,而且是后天一个意外事故留下的后遗症,可以治愈。他们也咨询了医生,对生育和孩子不会有影响。但是,小李的父母始终不同意,认为有这种病的人不应该结婚。那么,小吴和小李可以结婚吗?

他们可以结婚。癫痫病不属于精神病,也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这种病有一部分可以通过治疗获得痊愈,并且男同志得了这个病,不会影响下一代。即使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正常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结婚的。

《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7条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举办了“结婚庆典”并一起生活,是不是“事实婚姻”?

小赵和女友小马都21周岁了,谈了两年的恋爱,两家的老人按照当地的风俗隆重地举办了“婚礼”,并宴请了所有的亲友及乡邻。“婚礼”后,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并生了一个女儿,乡邻亲友都将他们以夫妻相称。一次,小赵外出发生车祸,造成七级伤残。在处理事故纠纷时,小马以“妻子”的名义聘请律师和到相关部门交涉遭到拒绝,小马不是小赵法律上的“妻子”,不能以妻子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此,小马很不解,在咨询了律师后才恍然大悟。那么,小马和小赵构成事实婚姻吗?

结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使小马和小赵举办了婚礼,生了孩子,后来也许已经到了法定的婚龄,可是,如果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就不受法律保护。在他们到了法定年龄后,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在1994年2月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出台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在一起生活的,可以认为是事实婚姻关系;在该《办法》出台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在一起生活的,不认为是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小马和小赵属于同居关系,应该及时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受骗”领了结婚证,怎么撤销呢?

重点大学毕业的小黄,青春靓丽,美丽脱俗。在一个朋友聚会场合,小黄结识了“富家子”肖某,肖某帅气的外表、满身的名牌、风趣的谈吐深深打动了小黄。肖某出手阔绰,经常给小黄送一些高档的礼物,带小黄出入高级餐厅和影剧院,并声称自己很有办事能力,以后可以帮助小黄找更好的工作。小黄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毫不犹豫地与肖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可是不久,小黄发现肖某家境一般,本人是个大专学历,在一家小公司做普通的销售员;更令小黄生气的是,肖某隐瞒了其有“乙肝”的情况。小黄很恼火,不能原谅肖某,认为自己受骗了,要求撤销婚姻。那么,小黄应该怎么做?

小黄和肖某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法院在处理撤销案件上,对可撤销的婚姻,要求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隐瞒了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或婚姻无效的情形,会判定婚姻无效;如果仅仅是夸大家庭经济情况和吹嘘个人能力的,不能按照撤销或无效处理。至于肖某隐瞒了“乙肝”的病史,也不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结婚生育,也可以工作。如果小黄无法容忍肖某的“欺骗”,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除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元配”可以惩罚“小三”吗?

某高校教授和妻子结婚快十年了,儿子读小学,夫妻关系非常和睦。可是,妻子发现丈夫经常借着调研、讲课等各种名义不回家,甚至时常留宿在外。凭借着女人特有的敏感和直觉,她觉得丈夫有“情况”了,于是开始找调查公司暗查,还真查出了“小三”。原来,丈夫和他的一个学生好上了,在外面悄悄地租房同居起来,他经常回家,只是偶尔光顾那里,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妻子在一次蹲守成功后,愤而报警,希望法律惩处这对“奸夫淫妇”,那么,这个“养小三”的教授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小三”“二奶”都不是法律上的名词概念,而是生活中的社会词语,法律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包二奶”和“养小三”泛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金钱和物质利益,供养女性并在一起同居的行为。他们一般比较隐秘,与“重婚”还是有本质的区别。重婚的构成要件是两次的婚姻关系都存在,并且,重婚已经触犯了刑法,要受到刑罚的。“包二奶”和“养小三”在实践中认定模糊,如果是在离婚案件中能够认定,那么,算是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在分割财产上要受到惩罚或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更多的情况是,“包二奶”和“养小三”往往在道德的范围内受到谴责,无法在法律上受到制裁。

《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遭遇家庭“冷暴力”,怎么申请离婚?

这是北京的一起很著名的十年无性婚姻离婚案,一度引来媒体各方面的关注和热议。这个案件里,女方是一个孤儿,期望通过婚姻获得丈夫的爱,来弥补儿时的遗憾。但自从结婚后,男方就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拒绝过夫妻生活。不仅如此,男方还从未带她见过自己的父母和朋友,甚至共同在外行走时,故意和她拉开距离,装作不认识。男方的所作所为,完全漠视女方作为妻子的权利和尊严。结婚十年,一直如此。后来,女方实在不堪忍受,起诉离婚。起诉状中,女方不仅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且以遭受“冷暴力”、其生育权及性的权利被侵犯为由,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定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对女方主张遭遇“冷暴力”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冷暴力”作为一种消极的暴力,能否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成为学术界及实务界热烈探讨的一个问题。不过,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支持“冷暴力”赔偿请求的判例尚无一例。但是,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出台的离婚审判指导中,我们看到了关于“冷暴力”的相关规定。对此,该法院民二庭的法官解释道,在以前的离婚诉讼中,一般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很多妇女以遭遇“冷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称丈夫对自己感情冷漠、没有夫妻生活,但由于难以举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男方又不同意离婚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指导意见在诉讼中确定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判案原则,认为妇女应享有和丈夫和谐沟通感情的权利及拥有健康性生活的权利。因此当男方以“冷暴力”形式任意损害女方权益,女方提出离婚时,法院会将这一点作为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律师建议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应注意诉前的收集证据环节。

虽然目前根据相关法律,只能对长期的、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身体暴力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但事实上,家庭暴力远远不止身体暴力这一种。学理上,将家庭暴力的方式分为四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性暴力。家庭暴力存在的核心实质是控制,即一方通过这四种方式的暴力手段,达到使另一方屈服并服从自己意志的目的。其中性暴力中,又分为性强迫和性冷淡。

“冷暴力”是相对于积极暴力而言的一种暴力的形式,是指不是通过殴打等行为解决问题,而是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

我们这里想强调的“冷暴力”,主要是指性暴力中的性冷淡。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原本是夫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一方总以各种借口或是理由,推辞或逃避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拒绝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对于被拒一方的性权利而言,拒绝方其实已经在对其施行一种暴力。

6.“家庭暴力”为什么被判故意伤害罪?

28岁的毛某是平阳县晓坑乡人。毛某因不准妻子雷某去外地开按摩店,双方产生矛盾。妻子雷某则认为毛某好吃懒做,双方争执不断。2010年8月25日晚,毛某在家里大量饮酒后,携带水果刀去雷某工作的地方,与下班回家的雷某在乡卫生院前相遇。之后,两人争吵起来,毛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雷某挥去,雷某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失去理智的毛某持刀在雷某身上乱砍,将其头部、面部、四肢等多处割伤。等毛某醒悟过来时,雷某已倒在血泊之中。毛某抱起雷某送往卫生院抢救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雷某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毛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