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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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婚姻家庭常识篇 (2)

所谓“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受传统思想影响,很多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一个误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且逐渐会有相应的法规及条例出台。本案中,浙江省就是基于《条例》的规定,才对毛某进行了刑罚。这是《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以来,该省判决的首例家庭暴力案件。相关人士认为,该条例的最大意义在于对施暴者的威慑,“以前,因家暴属于‘家务事’,公安部门会觉得不方便出警,现在有了条例的支持,明确相关部门可介入和取证,施暴者将受法律制裁。”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一方“躲猫猫”,另一方怎么离婚?

某男和某女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有一段时间感情不错。男方为了多挣点钱就到外地打工,开始还经常打电话并能经常回来,后来逐渐很少回来。女方听到风言风语,就去找男方,可是男方频繁换电话号,经常变更住处,使女方找不到他,这样的不正常生活持续了近两年。女方经过打听知道,男方有了外遇,可是又不想离婚,所以他偶尔单方与妻子保持一下联系,然后再声东击西,玩失踪,“躲猫猫”。妻子忍无可忍,想找男方离婚,可是到离婚登记处咨询,得知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办理。那么,某女怎么样才能离婚呢?

夫妻一方离家无音讯满两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直接起诉,由法院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再开庭缺席审理;如果乙方失踪满四年,可以通过宣告死亡程序来宣告失踪人死亡,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就自然消灭。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8.离婚时,一方认为为家庭付出多,多要“补偿”可有法律依据?

陈某和妻子沈某于1990年结婚,先后育有一子一女。陈某父母就他一个儿子,父母身体不好,常年需要人照顾。结婚十几年,陈某为了生计经常外出打工或做点生意,妻子沈某留在家里照顾一家老小,更是辛苦。渐渐的,孩子都长大了,两位老人也都相继去世。沈某的身体经过多年的操持家务,也开始积劳成疾,出现一些常见病,不能出去工作;而丈夫此时开始嫌弃沈某,冷言冷语,经常不回家,不久,竟然提出离婚。沈某不同意离婚,可是过了六个月,陈某再次提出离婚,沈某感到离婚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便提出要求陈某对她进行补偿。那么,沈某的要求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本案中,沈某十几年操持家务,照顾两个子女和两个多年患病的老人,确实对家庭作出了重大贡献和付出,所以,男方应该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9.“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吗?

刘某婚前按揭六成买了房子,婚后继续还贷款;婚前还收藏了几件名人字画。经朋友介绍,刘某和一个女孩确定恋爱关系,并很快谈婚论嫁。女孩子倒是没有提出什么财产要求,但是,刘某基于社会上的婚姻不稳定因素,还是担心婚后的财产问题,或者一旦过不好离婚,自己的财产会被“外人”分走一部分。带着这些疑问,刘某到律师所咨询。那么,刘某的财产在婚后会有什么变化吗?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刘某的房产及字画都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在离婚时要分割的,除非双方对此另有约定。无论结婚多么久,婚前一方的财产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律对个人财产的一种保护。此外,作为一方,对配偶一方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这个可以由夫妻约定或个人遗嘱作出安排。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结婚不久就离婚,怎么处理“彩礼”?

徐娜和何伟是一个乡两个村的村民,经人介绍恋爱。按照当地的习惯,在见面时要送见面礼,订婚要送女方金银首饰和现金,为了这个婚事,何伟按照程序全部满足了女方的要求,到结婚前,一共送女方彩礼共计五万元。为了结婚装修房屋和办酒席,何家也花费了数万元,甚至还有一些借款。可是,婚后不到半年,夫妻双方就要离婚,女方认为与男方性格不合,坚决要求离婚。为此,男方很痛苦,也非常无奈,担心人财两空,便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拒绝。那么,何伟离婚时,能要回彩礼吗?

通常情况下,一方父母送给对方的礼金,也是为自己的子女结婚而为,按照这个说法,礼金应该视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接受礼金一方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没结婚或结婚时间短并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应该予以返还。所以,在本案中,徐娜与何伟结婚才半年,就要离婚,并且因订婚和结婚给何伟家造成了困难,那么,应该返还礼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1.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还可以诉讼要求“赔偿”吗?

肖某和小娟结婚三年,未生育子女,两个人的感情也是一直不冷不热。小娟最近听见风言风语,便质问丈夫,丈夫竟然承认,并希望和小娟离婚。小娟一赌气,就和肖某去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了离婚,财产处理分配达成协议。在他们离婚不到一个月,肖某和那个相好的就结婚了,小娟越想越气,觉得肖某背叛了自己,又这么快结婚,一定要惩罚他一下,要他付出经济代价。那么,小娟还能起诉要求赔偿吗?

小娟可以起诉要求肖某赔偿。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但是并不妨碍一方在离婚后诉讼,要求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小娟要注意保存和收集之前丈夫婚外情的证据,有了证据,在起诉后才可能使自己的要求被法院支持。我国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有过错方导致离婚的,应该对无过错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

12.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甄女士和张某结婚十几年,夫妻经常吵架,矛盾越来越无法调和,为此,甄女士干脆搬到公司宿舍居住。后经不住张某的无端骚扰,甄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可是,张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六个月后,甄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是,在审理财产时,发现共同的房产已经被张某低价私自卖给了他的姐夫。甄女士要求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起诉买卖房屋协议无效,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买卖协议无效。甄女士申请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并拿出法院的关于房屋买卖一案的判决,认为男方转移财产,应该不予以分配其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决只分配给张某房产份额的百分之三十。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公平、诚实,无论是婚内还是离婚过程中,双方都要秉承这样的信念。为了防止一方借助离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法律为此专门规定了惩罚性的条款。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债务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少分或不分。立法本意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惩罚的原则,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3.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

冯某和小薇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小薇与同学合作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五人,小薇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冯某与小薇的婚姻出现严重问题,一直想离婚,可是又担心分不到妻子的股份,毕竟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投资的,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一份。在冯某多次与妻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那么,关于股权,冯某与妻子如何分割呢?

实践中,关于离婚中股权分割比较棘手。冯某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要是同意,冯某可以成为股东,分割小薇一半的股权;如果股东不同意,就应该购买股权,然后冯某再和小薇分配变现的现金;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冯某成为公司股东。为了避免离婚后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冯某尽量拿到股权的变现,不要成为股东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