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声明,丢失怎么办?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
王某到某娱乐中心消费时,将手提包和夹克衫存放在寄存处,并交纳保管费2元。可是,当王某消费完去领取衣物时,发现包和衣服已经被别人取走。经该娱乐中心工作人员辨认,王某手持的取物牌确系工作人员发放,而取走衣物者交的取物牌是伪造的。王某称包内有现金16万元及身份证、票据等物品,并要求娱乐中心赔偿损失。娱乐中心则解释,寄存处上方有“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醒目字样,王某称包内有大量现金,但他既未事先声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故只愿意承担王某因丢失包和衣服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某娱乐中心要做怎样的赔偿呢?
消费者王某寄存的物品被冒领,系由娱乐中心未尽足够注意义务所致,故娱乐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矛盾的纠结在于,王某寄存物中有大量货币、有价证券等其他贵重物品,这超出一般保管物的损失,娱乐中心要赔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寄存人应当事先声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声明,只有足以使保管人知晓,才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声明。如在保管人事先未知晓寄存人之声明的情形下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可以只按一般物品(这里赔偿标准为“一般物品”标准,即依保管物的外观、按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所能确认的价值)予以赔偿,另一部分损失由寄存人自己承担。
从本案来看,王某在寄存时未声明寄存物中有大量货币、有价证券等其他贵重物品,也没有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王某寄存物中确实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娱乐中心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24.飞机晚点,怎么办?
李某购买了某航班的机票欲前往深圳。当李某按机票上载明的时间提前赶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机场方面通知该航班将比预定的时间晚6个小时起飞。此时,李某能否要求航空公司为其办理航班更换手续或退票呢?
飞机误点,要看具体情况,是航空公司遭遇不可抗力,还是航空公司的一般违约,目前航空行业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仍然参照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
李某购买机票即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航空公司一旦违约,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即违反合同就承担违约责任,不考虑有无过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没有过错要求,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当事人在提起违约诉讼中向法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求免责,但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因此,李某可向航空公司主张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若飞机误点是由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航空公司没有过错,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航空公司适当进行补偿。如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这些原因是航空运输中的不可抗力,此种情况能部分免除航空公司迟延的违约责任。但是,承运人此时负有通知并尽力减少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即航空公司仍然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
飞机误点,航空公司的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首先有助于旅客对于迟延的事实能全面了解,要求航空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时有个很好的判断。比如,因为所迟延的时间,旅客再前往目的地已经达不到预定目的,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者旅客了解有其他更早的班次,可以改乘,尽可能减少损失,以达到自己订立运输合同的目的。航空公司如果不告知迟延的全面情况,旅客无法为减少损失作出安排,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25.航空托运的货物受损怎么办?
李某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二十台液晶电视从上海运至北京某公司。托运时经运输公司查验并按照其要求的包装方式对电视进行包装。托运货物到达北京以后,收货人验收时发现两台电视损坏。李某找到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行规最高赔偿标准是运费的十倍。那么,托运货物受损应该如何赔偿?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承运人即某运输公司不能证明电视的损坏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该承担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货物的毁损归责于承运人,而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原合同又无明确条款约定,可依据运输方式的不同,依次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业交易习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运输公司负责人宣称按照行规最高赔偿标准是运费的十倍,依法无据,显然是不严谨的结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6.遭遇出租车“拒载”怎么办?
上海市民朱某在家吃晚饭时突然晕倒,他的家人急忙将其背到人行道上。此时,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驾驶员陈某恰好驾车路过此处。家人赶紧叫住车,请陈某将病人送往医院。陈某见到朱某昏厥且身上有大小便,就以病人会弄脏车辆为由,拒绝将朱某送往医院。朱某的家人与陈某争执了十多分钟,无奈下朱某的家人只得另行拦了一辆出租车,将朱某送到医院。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的家人便将陈某和他所在的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6万余元。
出租车司机有没有选择乘客的权利?朱家和陈某是否订立了运输合同?合同是否成立?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为何也成为被告了呢?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自由,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为了限制垄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法律对社会公用事业部门都规定了强制缔约义务。所谓强制缔约义务,是指个人或法人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发生在当事人议价能力不平等比较严重的行业和领域,如邮政、电信、电业、天然气、煤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
就出租车行业而言,其也是社会公用事业的一部分,出租车司机理当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因此出租车司机不能拒绝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换言之,只有在旅客有不合理、非通常的要求时,承运人才有权拒绝。依据出租车经营活动交易习惯,客人招手为要约,驾驶员停车表示承诺,客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此时成立,这是将法定的强制缔约义务等同于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况之一。本案陈某的拒载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出租车拒载所引起的后果是难以预测的,包括乘客生病甚至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拒载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怎么界定?本案中,法官将出租车司机的拒载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虽然也从追究违约责任的角度使乘客的损害得到救济,但笔者认为,追究拒载司机侵权责任更为有利于保护被拒载乘客。根据我国民法中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通常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拒载司机的违约是违反法定的强制缔约义务行为,即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如被拒载乘客有证据证明其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拒载司机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以及拒载司机主观过错,那么追究拒载司机的侵权责任是可以成立的。可见侵权和违约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结合在一起的,但提起民事诉求时只能择一。因此,提醒广大读者,要慎重选择。
另外朱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陈某拒载后,朱某的家人没有当即采取其他措施,而是与陈某争执了十多分钟,对抢救时间的延误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减轻了被告的责任,判决拒载司机所在的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两万元。
上海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为何也成为被告了呢?出租车司机陈某是出租车运输公司的从业人员,他和该公司之间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陈某的拒载行为发生在其正常运客期间,属于出租车运输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畴,不属于越权行为。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陈某的拒载行为应当属于出租车运输公司进行的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出租车司机陈某的拒载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出租车司机陈某和其所属的出租车运输公司连带承担。该出租车运输公司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陈某追偿。如果出租车司机是个体工商户,其拒载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1)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