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场开始骚动,继而有人离席。)
很明显,这位劳资科长的话就是诡辩:先强调“坚决贯彻择优升级的原则”,后又强调照顾“厂的实际”;先强调“看上次调资以来的这几年”,后又强调“几十年也要看”。违背了同一律。把违背文件、搞迁就照顾说成“看问题要全面,要辩证”,偷换了概念。以“现实表现好的同志在调资问题上也应表现好”为借口,不给现实表现好的同志调资,把在调资问题上个人应抱的态度与组织如何执行调资政策进行论题偷换……在论辩中我们应善于识破这些诡辩,以便据理反驳。
十、步步进逼
在论辩中,对方一般不会因一次交锋失利就肯认输的,往往是一个论据被驳倒了又会搬出新的论据,一次论证被驳倒了又会提出新的论证来。因此要不断批驳,步步进逼,直至对方理屈词穷为止。比如意大利著名女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与利比亚的卡扎菲的一场论辩:卡扎菲:我们是革命的。法拉奇:你是怎样理解革命的?我不会忘记,希腊独裁者帕帕多波靳斯也谈革命,皮诺切克和墨索里尼也谈革命。
卡扎菲:如果革命是由群众进行的,那么,它就是人民的革命。甚至,革命是以群众的名义却由别人主使的,这仍然是革命。
法拉奇:1969年9月在利比亚发生的事情不是革命,而是一次政变。
卡扎菲:对!可是它转变成了革命。……今天,在利比亚实际上是由人民当家作主。
法拉奇:是这样的吗?怎么解释人们到处只能看到你的照片,甚至在过去的天主教堂—现在作为货栈的房屋下面也布置着你穿军装的巨幅照片,在我住的旅馆里,甚至有出售的商品上绘有你肖像的银盘子。
不难看出,在这段论辩对话里,法拉奇连连发问,步步进逼,置卡扎菲于十分被动、十分尴尬的境地。
第五节 诉讼口才技巧 (1)
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常常会受到各种违法活动的侵害,或者卷入经济纠纷,为了保护自己和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往往要诉诸法律,进行诉讼,依法解决问题。管理者要上法庭打官司(诉讼),自然离不开口才。
口才在诉讼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比如:
古希腊的德摩西尼,就是为了一桩经济诉讼而学习法庭演讲终于成为著名的律师和杰出的演说家的。德摩西尼的父亲是一位工商业者,拥有一个武器作坊和一个家具作坊。父亲病逝后,因为家里只有母亲和一个五岁的妹妹,德摩西尼成了父亲全部遗产的继承人。但因他当时只有七岁,巨额的家产便由作为他的财产监护人的堂兄、表兄及父亲的一个朋友管理。到18岁时,德摩西尼可以自己管理父亲的遗产了,可是,这份财产却遭到了监护人的大量侵吞,交到他手上的财产总值还不到全部遗产的十分之一。他于是向雅典法庭提出控告。但他的堂兄等人,玩弄各种花招抵赖,拒不偿还。为了提高自己的诉讼口才,增强自己的庭辩能力,以便彻底战胜堂兄等人,德摩西尼向当时雅典的修辞学家伊萨孜学习修辞学和演说术,口才能力迅速提高。随后,他继续进行夺回财产的法庭斗争,他以一场场雄辩有力的法庭演说,赢得了一次次的胜诉。经过七年的法庭斗争,这场财产纠纷才以德摩西尼的彻底胜诉而告终。德摩西尼因此后来成了一位著名的律师,为许多人打赢了一场又一场官司。
每一位管理者为了捍卫自身和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应向德摩西尼那样刻苦地学习诉讼的口才技巧,提高自己的诉讼口才能力。
管理者在争取解决诉讼纠纷、捍卫自身和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中,要能有效地运用自己的诉讼口才,首先应明确诉讼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诉讼,俗称“打官司”。对于诉讼,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诉讼,是指当事人就相关人员或组织的违法或侵权行为向有关机关、组织或法院提出申诉,以捍卫自身和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狭义的诉讼,是指当事人就相关人员或组织的违法或侵权行为直接向法庭提出控告,要求法院判决的行为。为了争取解决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争议,无论是请求调解、仲裁还是法院判决,在申诉、辩论中,管理者都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诉讼口才。
从解决纠纷的方式来说,广义的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请求调解、请求仲裁和请求法院判决等。
管理活动中,遇到纠纷或争议,可请求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等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是通过说服的方式,使纠纷当事双方互相谅解;或通过协调,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使纠纷获得解决。在调解的过程中,需要申诉、需要说理和论辩,这就需要运用广义的诉讼口才技巧。
管理活动中,遇到纠纷或争议,也可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本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仲裁的性质:“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经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审理,或裁决的活动。仲裁也称“公断”。行使仲裁职能的是各地依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在解决经济纠纷中,仲裁既有别于调解,也有别于法院判决。
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组织对纠纷的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只能协调、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否就彼此争论不休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完全在于双方是否自 愿,进行调解的部门没有决定权,不能硬性命令双方必须遵守调解部门的调解。即使调解暂时达成一致协议,而调解书的执行依然要看双方是否愿意,即调解书对当事人双 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仲裁则不同了,仲裁完全是第三方(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有权决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具有经济司法的特征,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一旦生效,便具有法价的约束力,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执行仲裁。仲裁也有别于法院判决,只有争议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才能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审判解决纠纷,则只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虽然仲裁决定书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毕竟不同于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一方如果对仲裁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原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就因此而失去效力。在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要各自陈述,互相辩论,对于仲裁庭上出示的证据,可以质证,可以向证据鉴定人提问。这些,自然需要发挥广义的诉讼口才技能。
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有关组织出面调解也达不成协议,对于仲裁机构的仲裁又不服,以及对于对方的违法犯罪给己方造成的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这便是诉讼。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多为经济诉讼,但也有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经济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在我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适用我国国内法,某些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也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程序法,一律适用我国国内法。目前,我国经济诉讼还没有从民事诉讼中完全独立出来,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法。因此,经济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要进行陈述,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这些都离不开诉讼口才;特别是法庭辩论,更突显出诉讼口才的重要。
管理者在进行管理活动中,也可能因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的侵权行为而产生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特征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的审判权;诉讼必须由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必须以行政裁决为先行程序;诉讼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进行。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行政诉讼中,这种客体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具有相同之处,它也是解决个别具体的案件,有原告、被告的对立,有争议着的双方当事人的存在,有调查取证的过程、传唤当事人的手续,在庭审中也有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自然也离不开诉讼口才的运用。
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如果遭到诈骗、勒索、盗窃、抢劫、诽谤、诬告、陷害、人身伤害、“打砸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管制、刑讯逼供,以及被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信件,遇到已注册的商标被假冒等等,便需要进行刑事诉讼。管理人员进行刑事诉讼自然也需要运用诉讼口才。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管理者在进行管理活动中因遭到侵害而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也是管理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诉讼口才的法律依据。
从诉讼的程序来说,诉讼包括起诉、答辩、上诉、申诉等。对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协商、调解不了,以及管理活动中遭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因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审理、裁决,这便是起诉。起诉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行动。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起诉要如实向法院陈述产生纠纷的事实,表明诉讼的请求和理由。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也可能被人起诉,面对公堂,便要进行答辩。答辩是指被告人或者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者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答复或辩驳。答辩的一方称为答辩方,另一方称为被答辩方。答辩分一审程序上的答辩和二审程序上的答辩。一审程序上的答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而提出的答辩;二审程序上的答辩,指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而提出的答辩。答辩有利于维护被告人或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可以在答辩中反驳原告或上诉人的不实之词和无理要求,提出自己的请求和理由,以便自己成为胜诉方。同时答辩又有助于法院兼听则明,分清是非,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或裁定。
上诉,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声明不服,要求审理并做出决定。上诉人可能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审程序中的被告。上诉范围限于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生效后,就不能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或裁定依法为终审裁决,一经宣判就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提出上诉。上诉的时间有严格限制,超过期限,法院不受理。上诉是引起二审程序发生的行动。上诉一经受理,二审程序随即开始。上诉能使发生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在未生效以前及时得到纠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进行二审,实际上也就是对下一级法院的一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这对于提高审判质量,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存在着错误,向法院申请复查,要求纠正。申诉有别于上诉:一是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