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还包括二审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甚至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裁定也在申诉范围之内。上诉则不然,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二是时限不同。申诉无时限规定,只要在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以后,无论什么时间都可以提出申诉。上诉则有时限规定。三是条件不同。 申诉的提出和能否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原审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才可提出申诉;经法院审查确有理由的,才予受理,无理由的则不受理。申诉可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对案件进行复审;也可以不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对案件不进行复审。上诉的提出和 能否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则是无条件的,只要上诉人对原审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不论其理由正确与否,法院都应受理。申诉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行动。如果申诉确属合法合理,法院就可以进行再审,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或撤销原审的判决或裁定,使案件得到实事求是的处理。这对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诉讼中,无论是起诉、答辩、上诉还是申诉,口才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第五节 诉讼口才技巧 (2)
诉讼口才主要运用于法庭讼辩,因此首先应明确法庭讼辩的意义及其法律依据。法庭讼辩,是指讼辩各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进行论辩,以口语表达为主体的活动。法庭讼辩是非常严肃的,通常要求在人民法院专门指定的法庭里进行;同时,法庭讼辩是个有序的过程,不允许出现争抢发言的混乱状况;另外,听众和其他非诉讼参与人不具有法庭讼辩的资格,不能随便发言,扰乱法庭。法庭讼辩不是一般性地探讨问题,而是着重就特定的案件和有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辩,根本目的在于弄清事实,明确责任,特别是要弄清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等关键问题,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只有在充分而深入的论辩基础上,作出的处理才能符合实际和法律要求。法庭讼辩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和原则,通过法庭讼辩,可以尽量排除长官意志、简单粗暴、武断专横等非法制的错误做法,同时可以避免封建宗法思想和极“左”思想的影响。法庭讼辩还有利于公民对审判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经受社会的检验,社会舆论的评价对正确审理案件是有益的。法庭讼辩还有利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同时,法庭讼辩也有利于法律工
原告发言:"2003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编号为03一一106号,货物为钢芯裸铝线16m2、25m2、35m2各10吨,总额183.6万元。合同经XX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
合同规定2003年10月底至11月上旬交货200吨,第二批100吨在同年11月底交货。如未按合同规定按期交货,罚款10%给需方;如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罚款10%给供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0月13日当即按合同规定汇货款45. 9万元给被告方。可是被告于2003年10月来函称:‘请你公司速派人来XX,做接货准备。’原告立即派人前往XX,一连数日,不见交货。被告又于10月13日谎称:‘接供方电报,货已进站,正在批车皮计划,定后另告。’11月11日来电又称:‘铝线直接供货单位欺骗供方,货源落空,请终止合同,近日来人汇报。’被告企图撕毁合同。
为此,原告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要求继续全面履行03-106号合同,如期如数如质交货;二、合同规定谁违约按10%罚款,被告未如期交货应罚款12.24万元,另100吨规定11月底交货,如不按合同办,同样追诉违约责任,照罚违约金;三、保留追诉我方所付货款的银行利息和其他损失的权利。”
被告答辩:“原告于2003年8月25日、9月28日和10月2日先后来人来函向我方求援钢芯裸铝钱。我方积极寻找货源,于10月11日与XX县XX区农工商公司签订了钢芯裸铝线300吨的订货合同,并付预付款16. 6万元。在此基础上,我方与原告在2003年10月13日签订了03-106号合同。由于XX区农工商公司第一批交货是10月30日,为作者在实践中提高法律水平和执法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条规定内涵丰富,意义深刻,虽属高度概括的原则精神,但它从总体上保障了在法庭讼辩中原告与被告,控诉方与辩护方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各方均可举证,询问证人,陈述事实,依法进行辩解和驳斥,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利。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用若干条文明确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辩护,有权申请对证人、鉴定人,有权对案件一切证据和全部事实进行辩解,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有权在法庭上论辩,有权对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有权在论辩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等。
法庭讼辩的程序,相关法律也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 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 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 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另外,第一百二十四条至一 百二十六条对法庭调查、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 据、原告增加诉讼要求等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