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唯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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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唯识义(6)

无心二定指无想定及灭尽定,此二定都是灭前六识的定。“无心”二字通于睡眠和闷绝二种,这二种也没有六识的位子。“无想定”即到凡夫第四禅的第三遍净天,伏灭贪的烦恼,出离想的作意,把前六识的心心所都灭在有漏定,若是把想心所灭掉,则名为无想;若能使身体安和,则名为定。因微微的心所熏习,能防止未来的前六识现行;依此功能,乃得住于无心定,即于此厌心的种子之上假立定名。

“灭尽定”即是到有无学或是有学的色界第四禅,断掉贪的烦恼;或是到无色界的第三无所有地,将贪的烦恼伏或灭;以止息想的作意,前六识的心心所不能恒行,并灭掉第七识的染污而成为无漏定。因是灭心心所之定,故名灭尽定;又因在加行位中厌离受想,亦名灭受想,若使身体安和,则名为定。此定亦是于厌心的种子上假立,与无想定同。

“睡眠与闷绝”是前六识不起的分位。“睡眠”称为极重的睡眠位,不叫睡眠心所。因为有心所的时候,称为有心位。即是被疲羸等缘所引,前六识不起的位子,由似于睡眠的心所,故叫睡眠位。“闷绝”即是第八识境的微细触处,由于风热等缘所引,把前六识灭掉,此位即叫闷绝位。

这个五位意识不起,“除”此五位之外,意识于一切时都是常起。

(第六节) 唯识学的因果论

识如何能变现一切诸法之境界?唯识学谓第八阿赖耶识内变身根,外变器界;复由转识托此根身器界之本质,而变现人之五官所见到形形色色山河大地等境。此即第八阿赖耶识与转识有互为缘生之功能。所谓缘,即含有“四缘十因”之存在,如《唯识三十颂》云:“由一切种识,如是如是变,以展转力故,彼彼分别生。”此偈明四缘及明缘生相。第一、第二两句明因缘,第三句“以展转力故”明等无间、所缘、增上三缘。《成唯识论》云:“阿赖耶识因缘力故,自体生时,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世间。”既有缘则必有因,二法相待,缘不离因故,如火与焰。且十因即于四缘而建立,如《成唯识论》云:“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知四缘十因是唯识学的缘生理论。故将四缘、十因、五果略述如下:

一切色心诸法,并不能自然而生,必须依靠众多的因缘,方得生起,这就叫缘生。总的说来,这就是四缘。四缘即赅括一切有为法之生起所凭借之四种缘,常与“六因”同时论述。“四缘”系从“果”之产生而考察各种“因”之起源,“六因”则侧重说明业报得以产生之条件。佛教各宗对于因缘论之看法各异,以大小乘而言,小乘较具代表性者为说一切有部(《发智论》、《大毗婆沙论》)及俱舍宗(《俱舍论》),大乘以瑜伽行学派(《唯识三十颂》、《成唯识论》)之说为主。四缘即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大小乘皆说之,惟说法互异;六因为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主要是《发智论》、《大毗婆沙论》、《俱舍论》等小乘论典所说。小乘并把能作因包含四缘中的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而将因缘一项开演为其他五因。而唯识学则将四缘所依处开十种分类,是为“十因”,即用以说明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得以产生之十种原因。若将四缘、六因、五果等三学并举,则可合为佛教因果论之完整思想。

一、释四缘

一切法莫非缘生,“缘”通名“原因”或“条件”,共分为四种: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

1.因缘。因缘者,即引生自果之原因,因缘对所生果有决定性,故又名“亲因”或“真因”。凡一法之生,原因至多,而此众多之原因中,通常把引生果之主要条件叫做“因”,次要条件叫做“缘因”。“因”也是众多条件之一,故名“因缘”。唯识学者把因叫做“种子”,把果称做“现行”,种子能生现行,叫做“种生现”,如树之种能生树,“现行”也能变更种子,叫做“现熏种”,如现在之树能生新种,因为水土、日光、肥料、空气、人工等条件的变化,树或茂盛或不茂盛,其所生新种或优或劣,必与旧种有所不同,这说明种受了现行的熏习(即影响)而发生变化,故名“现熏种”。又如人们对某一种事物有个想法,根据这个想法(因或种子),发生一种行为(果或现行),例如将果树、花木进行嫁接——这也是种子生现行或因生果,随后在行为的过程中,又接触了新的事物,得到了新的经验,于是改变以前的想法,这便是“现熏种”或是“果又成因”,另生新果。又如劳动创造了工具,劳动是因,工具是果;有了新工具,又使生产力增强了,工具又成了因,生产力增强了成了果。如此因果相生,发展无已,变化无穷,这就是一切社会或自然现象发展进化的规律。

2.等无间缘。等无间缘是专就心理现象而说的。所谓“等”就是“同等”或者“一样”的意思。所谓“无间”,则是毫无间断的意思,人们前念为后念生起之原因,如无此“前念”,必无“后念”。前念即灭,后念继生,二念体用同等一样,而且二念之间无有断,有如呼吸相续,一呼一吸,生生不已,念念不停,故前念为后念之等无间缘。如无缘,心念便归停止。

3.所缘缘。“所缘”的“缘”字是“攀缘”的意思,如心里想一件事,心想为“能缘”,事为“所缘”。眼看电影,眼识为“能缘”,电影为“所缘”,故“所缘”即是心识的“对境”,能引起心识的“能缘”作用。“所缘境”即是“能缘心”的“所缘缘”,如无“所缘境”这个条件,则心识不能起“能缘”的作用。“所缘缘”有亲、疏之分,“亲所缘缘”者与“能缘心”相伴而起,不能相离。例如眼识对色境,能见之能力(见分)与所见之影像(相分),二者不能相离,“相分”之为“见分”之“亲所缘缘”。而影像必有实在物质为其本质,此本质与见分相离,即为“见分”之“疏所缘缘”,如无“疏所缘缘”即无“亲所缘缘”,如无“亲所缘缘”即不能起能缘之心法。故“所缘缘”亦系专就心法而说。心因境起,为佛教因果论之一原则,故佛教基本上不属主观唯心论的范畴。在中国,自俱舍、唯识二宗衰竭之后,因果之理法不明,一般佛教徒断章取义看《华严经》上有“一切唯心造”的一句话,便机械地执著于“唯心识”,脱离现实或逃避现实,造成在深山古寺关起门来坐禅念佛,或谈玄说妙,只求唯心净土明心见性,不管众生死活的现象,这不合乎佛教智悲双运、普度众生之本旨。

4.增上缘。所谓增上缘是谓一种事物对于其他事物有助其生长或阻碍之不令生起之作用,此种事物便为其他事物的增上缘。于其他事物能助其生长者,如肥料、水土能生花草,是为“有力增上缘”。于其他事物,虽不能直接助其增长,而亦不障碍其生长者,为“无力增上缘”。有力及无力增上缘,皆属于“顺增上缘”。于其他事物障碍之不令生长或生起而令之破灭者,如冰雹之于农作物,爆炸之于建筑物,是为“逆增上缘”。此缘范围广,凡世界上任何一事物皆为其他一切事物的“增上缘”,即是前述的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亦属增上缘。由于增上缘的这条原则,便建立了“万法一体”和“诸法无我”的宇宙观。

以上四缘,第一种亦因亦缘,其余三种只是“缘”而不是因,色法生起,必须“因缘”、“增上缘”二缘;心法必备四缘;无有一法只从一缘生者,亦无有一法不待缘而生者,故曰:“一切法(除无为法),皆是缘生。”

二、释六因

《俱舍论》为分别说明四缘中的“因缘”、“增上缘”而建立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分别略释于下:

1.能作因

此因即四缘之中的“增上缘”,因能作果,能作即因,故名“能作因”。一切法生起时,必须能引生此法之各项条件具备,同时又无他法为之障碍,然后此法得生。能引生此法之“能作因”名为“有力能作因”,如肥料、水土于农作物;不障碍此法之“能作因”名为“无力能作因”,如虚空之于万物。任何一有为法,其余一切法皆为此法之“能作因”,而此法亦为其余一切法之“能作因”。如劳动与生产,劳动是因,生产是果;经济与文化,经济之发展是因,文化之发展是果。这种因果关系都属于“能作因”范畴。

2.俱有因

俱有即同有之义。因果同时同处而有,二者互相依赖,无此则无彼,俱有即因,故名“俱有因”。又可分为“互为果俱有因”与“同一果俱有因”两种。“互为果俱有因”指二法以上,彼此互有因果,例如一个三角形,三角相对,此一角为因,其余两角为果;其余两角为因,此一角为果。失去任何一角,则其余两角亦不能存在,故必须三角俱有。生产工具、生产原料与劳动也是三者互为因果,三者缺一,其余者便失去了在其生产上的作用,所以在生产的意义上说,这三样也是属于“互为果俱有因”。又如寺庙丛林中的方丈与僧众,工厂中的厂长与工人等,凡是相对而起的事物在因果关系上,都属于这个范畴。“同一果俱有因”谓有为法、数法互相依助而同得一果,如同一鼎三足,失其一足鼎便倾倒,而失去了鼎的作用,鼎不能成为鼎了,其余两鼎足亦不能复成为鼎足矣!如车厢与车轮底盘合而为车,二者不可缺一,任缺其一,便无所谓车,也就无所谓车厢与车轮底盘了,这都是属于“同一果俱有因”的范畴,世界上的事物,有的是前后相生,在前者为因,在后者为果,这样的因便是“能作因”,也有同时互相依助的,这样的因便是“俱有因”。

3.同类因

因果相似,名为同类,同类之因,名为“同类因”。在有为法中,同类前后相生,前者为后者之“同类因”。例如前念善心生后念善心,前念恶心生后念恶心。此因即“能作因”之一部分,专就善恶性而说,不适用于色、心等事相。

4.相应因

“相应因”即“俱有因”中专属于心理现象之部分,俱有因乃普遍适用于一切事物之因果法则,而相应因则适用于心理现象之因果法则,心法与心所法同时相应资助而生,以心法为因可以引发心所,以心所为因也可以引发心法,彼此互相应答,故名“相应因”。例如:眼识这个心王领花的美色,贪心所亦能领花的美色,见美丽的花而起贪求心,心王起,心所亦起,如无领鲜花的美色之心王的作用,亦无贪求花的美色之心所的作用,二者同时俱有,故为“俱有因”,亦为“相应因”。又如,我们的“意识”了别“三法印”,同时生起了信仰“三法印”的心所作用,了别与信仰二种心理作用也是同时相应俱起的。再如,心王“意识”了别了自己的错误,同时便必定引起掩盖错误的“恶心所”作用或是引起惭愧悔改的“善心所”作用。了别与文过(掩盖错误)或是惭愧的两种心理作用,也是同时相应俱起的,这都属于“相应因”的范畴。

5.遍行因

指专就一切烦恼之起因而言,亦属“同类因”。同类因分善、恶与不善不恶。善念生善念,恶念生恶念,不善不恶念生不善不恶念,同类相生。而恶念中三个根本烦恼——痴(无明)、疑、恶见,为一切烦恼之普遍原因,即由此三种根本烦恼能生一切烦恼,故名“遍行因”。烦恼由迷惑而生,所谓迷惑就是主观的想法和客观存在的不相符合。如果主观的想法和客观存在相符合,所作所为便符合自然规律,一切事都可迎刃而解,有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之妙。当时机没有成熟的时候,不需性急、冒险;当成熟的时候,也不需顽固、畏缩。凡是犯急性、畏缩等病的,都是不了解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而只凭主观、妄想、贪求。自己的妄想贪求不能实现,便发生了嗔、怨、嫉、恨等恶念,由恶念而起不正义的恶行,便烦恼重重无尽无休而生起痛苦。

众生的迷惑即主观想法与客观存在不相符合,有如黑夜或盲人瞎马,亦称“无明”。因为“无明”便胡乱猜想,这便是“疑”,“疑”的结果便以东为西,持无作有,认黑为白,这便是“恶见”。此三种烦恼谓根本烦恼,其他一切烦恼莫不由此而生。总括众生的迷惑,可分为五种:(1)迷宇宙现象之果体;(2)迷宇宙现象之原因;(3)迷宇宙之涅槃实相(这包括主客观的统一,事理的统一,动静的统一,空有的统一等);(4)迷任何认识宇宙实相的方法;(5)迷宇宙现象之变化差异(就宇宙整体实相看,无往而不统一,就宇宙种种个别现象看,无往而不差别。统一不碍差别,差别不碍统一,只见统一不见差别、只见差别不见统一也是迷。例如,一手五指,五指即一手,一手即五指,离手无指,离指无手;手为统一,指为差别;如五指毫无差别,也同样不能起手的作用)。有此五迷,若想便错,举动皆非,故为一切烦恼、罪恶、痛苦之遍行因。

6.异熟因

佛法把整个宇宙和宇宙中个别现象统一起来,人生是宇宙中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同样和整个宇宙是统一的而不是互相独立的,如果互相独立便违反了因果律或因缘生法。所以一个人有一个人的宇宙,一个人的因果变化,也就是他本人宇宙因果的变化。因果变化相同的人们其宇宙亦相同,其因果变化有一部分差异,则他们的宇宙亦有一部分差异。例如工人的经济生活因果变化相同,所以他们对于社会的看法相同,也就是说社会存在对他们反映相同而造成他们的思想意识相同,也就是说,工人们有工人们的宇宙。至于私人企业家,同样也有私人企业家的宇宙。工人们的宇宙和私人企业家的宇宙在经济生活方面是不同的,因为这两者的经济生活因果变化是不同的;至于自然生活方面(如饥渴思饮食,入水则濡,入火则焦,见山知高,见水知低……)则是相同的。整个人类和一种生物的宇宙(包括本身在内)或好,或坏,或苦,或乐,是以他们过去世所作的善或恶为其原因,善行则结好果、乐果,恶行则结坏果、苦果。行为有善恶之究,而宇宙只分好坏苦乐,无所谓善恶。因果之性相异,且因在前果在后,如禾谷异时而熟,故名异熟因,果名异熟果。

三、依十五依处立十因

唯识学者依《瑜伽师地论》及《成唯识论》等,又按“因”的“依据处”分立“十因”。而此“十因”即“四缘”,四缘是笼统说法,十因是详细说法,并非“四缘”之外有“十因”。譬如人可分为男、女,又可按国籍分为中国人、日本人、美国人、英国人,而不论哪国人,也不外男、女两类。

所谓“所据处”,佛典简称“依处”,共分15种:(1)语依处;(2)领受依处;(3)习气依处;(4)有润种子依处;(5)无间灭依处;(6)境界依处;(7)根依处;(8)作用依处;(9)士用依处;(10)真实见依处;(11)随顺依处;(12)差别功能依处;(13)和合依处;(14)障碍依处;(15)不障碍依处。依十五依处立十因:

1.依“语依处”立“随说因”。语依处者,谓宇宙间一切事物的义理不能离语言,语言由于想象,想象由于假名。例如“人皆有死”是个义理,这个义理离“人皆有死”一语,如何能表达呢?而“人皆有死”又是“人”和“死”等假名(为代表事物而假立的名字)想象而起,是故由事物生想象,由想象生语言,由语言表达义理,欲说义理必依语言,故依“语依处”立“随说因”。

2.依“领受依处”立“观待因”。领受依处者,谓能受所受,彼此依赖,如饥思食,“饥”为“能受”,是因;“食”为“所受”,是果。如见水思饮,水为能受,是因;饮为所受,是果。又如种瓜得瓜,种瓜与得瓜同为所受,而种瓜是因,得瓜是果。再如多愁善病,多愁与善病同为能受,而多愁是因,善病是果。如此,能受是主体,所受是客体,主体客体互相观望对待而发生因果关系,故依“领受依处”立“观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