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末魏晋文人群落与文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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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漢代的“文化格局”與“文人群落”(6)

1.“感物造耑,材知深美”與“可以為大夫”

《詩賦略》序云:“傳曰:‘不歌而誦謂之賦,登高能賦可以為大夫。’”从“不歌而誦謂之賦”可以確定“賦”衹是誦詩的一種方式;“登高能賦可以為大夫”見《詩·定之方中》毛傳,原為“建邦能命龜,田能施命,作器能銘,使能造命,升高能賦,師旅能誓,山川能說,喪紀能誄,祭祀能語,君子能此九者,可謂有德音,可以為大夫”,說具備“登高能賦”的能力就具有了“為大夫”的資格。其實班固引的這兩句話並没有說明“賦”究竟是什麽,既未關乎它的文體,也没有涉及它的內容,但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轉換生成信息。“不歌而誦”實際上是“樂語”的方式或项目之一。《周禮·春官·宗伯》:“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誦、言、語。”“樂語”的教授目的是為國家培養懂得樂禮、樂用的官員,以便能“授之以政”、“使于四方”,其中“誦”就是项目之一,即或為“賦詩”。後世对“登高能賦”較普遍的理解,似乎是登高觸懷而能作賦,這應該是後來的發展義,“登高能賦”的原意應當是“登堂能够賦詩”,這在樂語之教的時代,是成為合格的官員的一項必備的技能,“登高賦作”的後起義大概是在西漢時期產生的(遍查三《禮》,衹有《禮記》中出現過一次“登高”,還是打比方之詞,與“賦詩”聯繫起來的情形根本没有;在三《禮》的注疏中,僅有的幾處也都是與觀天象聯繫起來,没有和賦詩聯繫的實例。《詩傳》中也僅如正文中所引一例。因此,原初之“登高”,應是“登堂”之意。“登堂”唱詩,稱之為“登歌”,是樂儀式中級别較高、嚴肅性較強的“高潮”部分,《禮記·祭統》云:“夫祭有三重,焉獻之屬莫重於祼,聲莫重於升歌,舞莫重于武宿夜,此周道也。”(《禮記·祭統》卷四十九,前揭《十三經注疏》,第1604頁)王志長《周禮注疏刪翼》卷一五云:“歌詩尊卑各别,若天子享元侯,升歌肆夏,頌,合大雅;享五等諸侯,升歌大雅,合小雅;享臣子,歌小雅,合鄉樂;若兩元侯自相享,與天子享己同;五等諸侯自相享,亦與天子享己同;諸侯享臣子亦與天子享臣子同,燕之用樂與享同,故燕禮,燕臣子,升歌鹿鳴之等三篇。”“升歌”並不是哪一首固定的樂歌,而是在一定級别的儀式樂當中演奏的最重要的部分。《周禮》曰:“大祭祀,帥瞽登歌,令奏擊拊。”鄭玄注引鄭司農曰:“登歌,歌者在堂也。”(《周禮注疏》卷二十五,前揭《十三經注疏》,第796頁)梁元帝《纂要》曰:“堂上奏樂而歌曰登歌,亦曰升歌。”“登歌”是要在堂上演奏的,《禮記·郊特牲》:“卒爵而樂闋,孔子屢歎之。奠酬而工升歌,發徳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貴人聲也。”堂上之聲為尊貴之聲,否則也就不用強調登歌為堂上之歌。另外翻檢《周禮》、《儀禮》,在各種儀式當中,無論是君見諸侯,還是主待賓客,“升堂”都是尊貴之禮和尊貴之環節。那麽,就樂語培養的不唱詩而賦詩的國子而言,登堂而能賦詩是成為官員的一種必需的技能,也就是說,所謂的“登高能賦”原指“登堂賦詩”,從這個角度,可以進一步證明周勳初所言“登‘高’而賦,也就是登堂而賦”說為不誤(《登高能賦說的演變和劉勰創作論的形成》,周勳初《魏晉南北朝文學論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頁。周勳初還進一步補充說:“‘升高能賦’的‘升高’一詞包含着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登堂,二是登壇。”第140頁)。由“登堂能賦詩”變成“登高能賦作”應是以後逐漸衍生出來的意思,《毛傳》中的“升高能賦”明顯還指“登堂能賦”的本義,因為與此一同的其他“八能”均指建邦、理國、修政的重大事業,後世所謂“文學”意義上的“賦作”,在當時還遠没有可能與其他“八能”並列而進入到對士大夫能力要求的行列。《韓詩外傳》卷七的說法——“孔子遊景山之上,子路、子貢、顏淵從。孔子曰:‘君子登高必賦,小子願者,何言其願,丘將啟汝志。’”倒已經明確指“登高賦作”了,不過周勳初證明這則故事是後人孱入的(《登高能賦說的演變和劉勰創作論的形成》說:“上述《韓詩外傳》卷七第二十五章中的文字,可能即為後人孱入者。”見《魏晉南北朝文學論叢》,第143頁),不大可信。但“登高賦作”的新意似可以肯定在西漢時就已經出現了。如果班固《漢書·藝文志》直接承劉向父子《七略》而來,即《藝文志》中觀念來自《七略》,那麽從《藝文志》中就可以看出西漢劉向時期已經有了“登高賦作”的傾向,而不是“賦引詩”了。)。

《藝文志》引述完“傳曰:‘不歌而誦謂之賦,登高能賦可以為大夫。’”之後,解釋說:“言感物造耑,材知深美,可與圖事,故可以為大夫。”如果說前面引述的話還衹是原典義的引用,那麽後邊解釋的說法就已經開始對原典義進行轉換了。“感物造耑”,師古注:“因物動志,則造辭義之端緒。”揭示了賦“感物造耑”即“感於物”和“騁於辭”的兩層含義,也就是“登高而賦”由原來的“賦引詩”變成了登高者自己作賦了。《藝文志》的這一轉變對後世的文學認識影響很大(自班固以後,王沈《魏書》說曹操“登高必賦,及造新詩,被之管弦,皆成樂章”。(《三國志》卷一《魏書·武帝紀》注引,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54頁)這裏的“登高必賦”基本上體現着《藝文志》中的認識,一方面仍一定程度上帶着原典義的痕跡,通過原典義來稱美曹操,因為“登高能賦”在古代是一種稱頌的說法,而且曹操的創作也確實還與“音樂”——“皆成樂章”緊密聯繫着;一方面又脫離了原典義,曹操的“登高必賦”,顯然是自己在創作,而不是“賦引詩”。“登高必賦”成為曹操整體創作的一種概說,如果說《藝文志》還衹在忙着為現實中的“賦作”尋找古來的權威依據,還在努力爲現實中的“賦作”與古代的權威說辭之間建立轉化的邏輯,那麽王沈可謂進了一步,已經在很自然、很成熟地運用這一新的後起義了。到了劉勰《文心雕龍·詮賦》,雖還在引古說:“傳云:‘登高能賦,可為大夫。’”但其中之“賦”則已經完全用後起義了。因“登高能賦”說的流傳衍變在文學發展中的影響較大,故涉及此節時再從本书的角度略加提及。詳細的情況可參看周勳初《登高能賦說的演變和劉勰創作論的形成》一文的論述。)。就本論題而言,班固引的“傳曰”这兩句話,實際為賦由詩發、能誦詩可以為大夫進而發展為能作賦亦可為大夫確立了權威依據。“感物造耑”也就是後世對賦“體物”特徵的較早描述,而且“賦”“感物”的特質,也與“歌詩”“感於哀樂”在“感”之層面溝通起來,並一起構成了《詩賦略》區别於其他文體樣式的核心特徵。“材知深美”言可以通過“感物造耑”的賦作體現創作主體的才智,這也是對已經較為成熟的賦的概括,與原先賦詩“别賢不肖而觀盛衰”偏向於表現“集體”意願不同,班固讚揚屈原“可謂妙才”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的。因為“材知深美”,“可與圖事,故可以為大夫”,經過班固的推闡和轉換,賦的“文學”體性就突出出來了,而且把“登高賦詩”可以為大夫置換成了為賦可以為大夫,這樣,在確定了賦的核心內涵的同時,還把賦與可以為大夫作了內在的勾連和確認。也就是說,在漢代,在文人詩不甚發達的時候,賦成為文人的主體文學樣式。

《藝文志》建構的上述邏輯,有這樣兩點需要明確:第一,賦在漢代成為一種普遍的文學樣式,不但“言語侍從之臣”為之,“公卿大臣”亦為之,針對這一現實狀況,需為之尋求文化根源上的權威依據,並且,身為“言語侍從之臣”的班固,也要提升和美化自己所擅長的文化樣式,以自重其術;第二,建構如是邏輯不等於推尊賦體,賦的地位在“如其不用何”的說辭中已明確確定下來了,並且,因為賦的這種地位,它成為漢文人的“專類”文化樣式。漢賦的主體主要是由作為“言語侍從之臣”的漢文人來完成的,下面所要論述的“辭人之賦”主要就是指他們的創作。

2.“詩人之賦”與“辭人之賦”:“藝”(經)之文與文之藝(技藝)

在《藝文志》各類中,以“道”、“器”之分别為兩類,在言“道”一類中,又以與“經藝”的親疏遠近而梳理為“六藝”、“諸子”、“詩賦”之序。《藝文志》是記載“藝文”的,六藝為“文”之最高規範,並成為衡量其他文類高下的原則和標準。在《詩賦略》中,也整體體現着《藝文志》的這一義例,就賦而言,內中就有“詩人之賦”與“詞人之賦”的差别。《藝文志》載:

春秋之後,周道壞,聘問歌詠不行於列國,學《詩》之士逸在布衣,而賢人失志之賦作矣。大儒孫卿及楚臣屈原離讒憂國,皆作賦以風,咸有惻隱古詩之義。其後宋玉、唐勒;漢興,枚乘,司馬相如,下及揚子雲,競為侈儷閎衍之詞,没其風諭之義。是以揚子悔之,曰:“詩人之賦麗以則,辭人之賦麗以淫。”

賦為詩之流,賢人失志作賦,初時尚“咸有惻隱古詩之義”,故稱為“詩人之賦”,如荀子、屈原之屬;而後“競為侈儷閎衍之詞,没其風諭之義”,則滑向了“辭人之賦”,從宋玉一直到漢代,均屬此類。前者尚保持着與經的天然關聯,還没有擺脫經義的諷喻之意,尚屬“藝之文”,後者則發生了很大變化。《史記·屈原賈生列傳》曰:“屈原既死之後,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辭而以賦見稱;然皆祖屈原之從容辭令,終莫敢直諫。”後繼者突出了“好辭”的特色,卻已經“莫敢直諫”了。《法言·吾子》:“或問:‘君子尚辭乎?’曰:‘君子事之為尚。事勝辭則伉,辭勝事則賦,事、辭相稱則經。’”辭勝事隱成了後來賦的特徵。《吾子》又云:“或曰:‘賦可以諷乎?’曰:‘諷乎!諷則已,不已,吾恐不免於勸也。’或曰:‘霧縠之組麗。’曰:‘女工之蠹矣。’”(揚雄《法言·吾子》,前揭《法言義疏》,第60、45頁。)賦脫離了古詩的諷喻之意,衹以辭意取勝,在作者看來已經有害了。後世的摯虞對此概括得比較直接,其《文章流别論》曰:

古詩之賦,以情義為主,以事類為佐。今之賦,以事形為本,以義正為助。情義為主,則言省而文有例矣;事形為本,則言富而辭無常。文之煩省,辭之險易,蓋由於此。夫假象過大,則與類相遠;逸辭過壯,則與事相違;辯言過理,則與義相失;麗靡過美,則與情相悖。此四過者,所以背大體而害政教。是以司馬遷割相如之浮說,揚雄疾辭人之賦麗以淫。

“文豔用寡”成為後來賦的鮮明特徵,已經去“藝之文”的標準甚遠,成為“文之藝”,脫落為一種為文的技藝了。終漢一代,對賦要有“諷喻”和“奏雅”功能的要求始終存在,也可見傳統詩學觀念的影響。但賦畢竟已不同於詩,詩學的這種影響被化合在賦的特性當中,但並没有成為主導因素,賦體現這種影響的方式是“勸百諷一”、“曲終奏雅”,但已經難以牢籠賦的全部特性,講求“文豔”、“競為侈儷閎衍之詞”成為賦作的普遍特色,這實際上正體現了“藝之文”向“文之藝”轉變的過程。

在文化統緒的建構和對賦創作的規範與引導方面,關於賦的評議往往充溢着經義原則,似乎這些原則就應該是賦創作本身的一部分,但在賦的實際存在和創作當中,卻未必是這麽回事。由於儒術的獨尊,文化類别的分級而立,從事不同文類是顯示著身份的尊卑、被社會認同的高下的,所以賦雖有“惻隱古詩之義”,但縉紳士大夫是不大願意做的,雖也有公卿大臣作賦,但這衹是他們閒暇之際的“餘事”,衹是偶爾的“間作”,是用來應景逞歡的,並不以之為意。賦創作的主群體是“言語侍從之臣”,如司馬相如、枚皋等,他們不是“間作”,而是要“日月獻納”的,這部分文人的主要身份是遊娛侍從,賦創作是他們主要的文化職事。現實中的這種實際狀況也推動賦向“文之藝”發展,並不是賦作者自身認識到賦的特殊性質而甘願為之。

§§§第二節漢代的“文人群落”

廣言之,從事文科類别的文化人,都可泛稱為文人,文化屬性或類别相同的文人構成的群體,這裏稱之為“文人群落”。由於本书研究的重點是“文學”,而“儒學”在漢代的“文”之格局當中,處於核心和主體地位,其他“文”類的發生發展很大程度上受着它的影響,因而也是本书重點考察的对象,兩者之間的對比變化會凸顯“文學”發展過程中的某些實質性變化,故本文所謂“文人群落”主要指“文學家”和“經學家”兩類群體而言,其他的“群落”由於不具有直接的對比性,故略之不談。

下文所謂的“確認”或“未被確認”,不僅指一個類别被確定的事實,更主要的是指這一類别在多大程度上被人們所認可,即它們自身的特性是否為人們所認同。

一、《史記》、《漢書》的“儒林”類傳:得到確認的文人群落

《史記》首列《儒林列傳》,《漢書》繼之。“儒”本是諸子思想之一種,百家爭鳴之一家,但此時卻超逸眾家之上,得以成“儒林”類,獨自躋身于史目當中,命運發生了極大的改變。這種殊榮的獲得與儒學在漢代成為統治思想、奉行儒術的思想者成為官僚系統核心的狀況有關。

在儒者看來,“《六藝》者,王教之典籍,先聖所以明天道,正人倫,致至治之成法也”,包含了治之至道在裏面(在對經學地位確認這點上,《儒林傳》可和《藝文志》互相參看。《漢書·儒林傳》改變了《史記·儒林列傳》中《詩》、《書》、《禮》、《易》、《春秋》的傳統順序,而變成了《易》、《書》、《詩》、《禮》、《春秋》,這一改變與《漢書·藝文志》是一致的,這種改變的意圖在《藝文志·六藝略》總序中交代得比較清楚。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藝文志》對“六藝”的推重和安排意圖,可以拿來關照作者列《儒林傳》對“儒林”人士地位所給予的推重與確認。)。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明確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口號,之後“六藝”開始了經學化的道路,“武安君田蚡為丞相,黜黃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學儒者以百數,而公孫弘以治《春秋》為丞相,封侯,天下學士靡然鄉風矣”(《漢書》卷八八《儒林傳》,第3593頁。本節引此傳不再重複注明。),開始了實際行動。後公孫弘請置博士弟子,通一藝者補官,“制曰:‘可。’自此以來,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學之士矣”。儒家政治倫理學說與統治者的政治理想結合,儒學成為統治思想的核心,太子、諸王的傅相要鴻學碩儒之選,高級官吏由經學士人充任,國家日常政治、倫理由經學來指導。正如皮錫瑞在《經學歷史》中所描述的那樣:“以《禹貢》治河,以《洪範》察變,以《春秋》決獄,以三百五篇當諫書。”(皮錫瑞《經學歷史·經學昌明時代》,中華書局2004年新1版,第56頁。)這在漢代是很嚴肅的事實。

儒學在國家的政治倫理生活中佔據着這樣的地位,在史書當中,儒學士人自然是被書寫的中心,這是鐵定的法則。衹要隨意翻開《漢書》,各顯臣傳無不有經學思想在背後支撑,此是常例,本文不予展開,此節主要以《儒林傳》為重點展開論述(司馬遷時期,經學“大一統”的文化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司馬遷本人的思想也具有多元性的特點,所以《史記》反映的文化傾向尚没有如《漢書》那樣集中地奠於一尊,然而《儒林》在他的手裏得成史之一傳,已反映出儒家思想在社會當中漸成主流的發展事實。王鳴盛說:“子長(司馬遷)于《封禪》、《平準》等書,《匈奴》、《大宛》等傳直筆無隱,至《儒林傳》則力表武帝之能專儒;又田蚡、公孫弘本傳及他傳惡之殊甚,而《儒林傳》則言蚡……弘……皆是深許之……其歸功於武帝君臣如此!”(《十七史商榷》卷六“儒林傳”條,中國書店1987年版,第4頁)無論司馬遷出於什麽動機反映上述情況,都能從一個側面知道儒家思想在社會漸趨得勢、漸成主流的事實。但《史記》之《儒林列傳》畢竟没有《漢書》之《儒林傳》反映的情況集中和典型,所以這裏雖連帶了《史記》的情況,但主要是以《漢書》為主要論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