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末魏晋文人群落与文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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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漢代的“文化格局”與“文人群落”(8)

漢賦的作者大抵可分為兩類人群,班固《兩都賦序》云:“故言語侍從之臣,若司馬相如、吾丘壽王、東方朔、枚皋、王褒、劉向之屬,朝夕論思,日月獻納;而公卿大臣,御史大夫倪寬、太常孔臧、太中大夫董仲舒、宗正劉德、太子太傅蕭望之等,時時間作。”班固做此劃分,其意或在宣揚賦作的繁盛和作者的普遍,但卻為我們提供了一則理解漢賦實際生存狀況的極佳材料。“言語侍從之臣”“朝夕論思,日月獻納”,類似於今天所說的“專業作家”,“公卿大臣”“時時間作”,衹是在政事之餘偶一為之。在頌揚、宴娛的場合,二者是類似的,都是“賦作者”,但恢復他們的實際身份、地位,就可以看出,兩者的差别是巨大的。公卿大臣以經學自命,為王政之肱骨;而作為“言語侍從”的賦家,卻主要是以“賦”等言語技能為長以備顧問,以侍悅人主為能,與公卿政要主持、管理國家日常政治之職不同。甚至,作為出入人主左右的近臣,他們與公卿大臣在某種程度上還是矛盾的。如《漢書·嚴助傳》載,公孫弘“朝奏事,因言國家便宜。上令助等與大臣辯論,中外相應以義理之文,大臣數屈”。師古注曰:“中謂天子之賓客,若嚴助之輩也。外謂公卿大夫也。”(《漢書》卷六四上,第2776頁。)可見,嚴助等侍從之臣形成了一個不同于“大臣”的圈子(這個圈子中的人物,除了文中提及的,主要還有司馬相如、徐樂、嚴安、朱買臣、東方朔、枚皋、膠倉、終軍、嚴蔥奇等。)。這樣的例子還有不少,如主父偃建議築朔方城,武帝下公卿議,公卿皆言不便,公孫弘也數諫罷其事,“於是上乃使朱買臣等難弘置朔方之便。發十策,弘不得一。弘乃謝曰:‘山東鄙人,不知其便若是,願罷西南夷、蒼海,專奉朔方。’”(《漢書》卷五八《公孫弘傳》,第2619頁。)又如公孫弘諫民不得挾弓弩,吾丘壽王議,“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漢書》卷六四上《吾丘壽王傳》,第2797頁。)等等。這個不同于“大臣”的圈子,雖因成為武帝制衡外廷的勢力而得以參與政事,但這並不是他們經常的職事,他們通常的身份是以言語之能進行賦頌,往往是“上有所感則使賦之”,“每有貢獻異物,則詔作賦頌”。而且這種遊娛式的活動一旦過格,就會招致大臣的反對,“上令(王)褒與張子僑等並待詔,數從褒等放獵,所幸宮館,輒為歌頌,第其高下,以差賜帛。議者多以為淫靡不急……”(《漢書》卷六四下《王褒傳》,第2829頁。)所以,“言語侍從之臣”和“公卿大臣”雖都作賦,但賦在兩者文化思想、行為中的分量和地位是極其不同的。賦對於前者,或者成為他的專業,是他們得以接近人主的主要技能之一;而對於後者,衹是業餘之樂事,他們所恃的是經學,所用以安身的是國家政事,因此他們的官是“尊官”,在班固提及作賦的“公卿大臣”的傳中,隻字未提作賦的情況,賦在他們的政治生活當中是微不足道的。並且,當賦作活動趨於“淫靡”而對政事有所衝擊之時,公卿大臣是要站出來極力反對的。班固實際上在無意之間道出了兩者的差别。魯迅的一段話頗能道出漢代兩類群體的差别:“中國的開國雄主,是把‘幫忙’和‘幫閒’分開來的,前者參與國家大事,作為重臣;後者卻不過叫他獻賦做詩,‘俳優蓄之’,衹在弄臣之列。”(《且介亭雜文二集·從幫忙到扯淡》,前揭《魯迅全集》第六冊,第344頁。)漢賦的作者當然不全為弄臣,但漢賦主要作家的地位普遍偏低確是事實。枚皋言“為賦乃俳,見視如倡,自悔類倡”(《漢書》卷五一《枚乘傳附子皋傳》,第2367頁。),並不僅僅衹是一己的偏激之詞。宣帝曾替賦做過辯解:“‘不有博弈者乎,為之猶賢乎已!’辭賦大者與古詩同義,小者辯麗可喜。辟如女工有綺縠,音樂有鄭、衛,今世俗猶皆以此娛悅耳目,辭賦比之,尚有仁義風諭,鳥獸草木多聞之觀,賢於倡優博弈遠矣。”(《漢書》卷六四下《王褒傳》,第2829頁。)雖在為賦的作用爭辯,但爭辯的事實恰說明社會許之類倡優博弈的現實。揚雄也曾說賦作者“頗似俳優淳于髡,優孟之徒”(《漢書》卷八七《揚雄傳》下,第3575頁。)。这些都說明賦在漢代被普遍輕視的事實。

這樣,在漢代的文人群體當中,就形成了兩極的局面,從事經學之人,成為人群之尊貴者,而賦的實際發展已有違經學之旨,故事賦之人群頗為一般社會階層所輕視。一些著名賦家文化行為的前後變化頗能反映社會對這種文化態勢的認識,最典型者當然莫過於揚雄。賦既為古詩之流,那麽它應當具有諷諫作用,揚雄或曾對賦寄予了很大希望,“奏《甘泉賦》以風”,“上《河東賦》以勸”,“因《校獵賦》以風”,“上《長楊賦》……以風”,頗能說明揚雄努力的傾向和過程。但這種努力不但徒勞,而且走嚮了反面,“雄以為賦者,將以風之也,必推類而言,極麗靡之辭,閎侈巨衍,競於使人不能加也,既乃歸之於正,然覽者已過矣”。而且主上對賦者的態度及賦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揚雄認識到了賦作者“頗似俳優淳于髡、優孟之徒”的事實,“非法度所存”,故“輟不復為”。揚雄最終的文化指向是回歸、專注於經學,《法言》、《太玄》就是這種回歸的成果。揚雄的變化最具典型性,另還有其他賦家的前後變化也說明了這樣的事實。如劉向,曾與張子僑、華龍、柳褒等侍詔金馬門,“以通達能屬文辭,與王褒、張子僑等並進對,獻賦頌凡數十篇”(《漢書》卷三六《楚元王傳》,第1928頁。)。班固的《兩都賦序》也曾提過其獻賦的事情,但後來劉向以經學顯。《漢書·谷永傳》說:“(谷)永於經書,泛為疏達,與杜欽、杜鄴略等,不能洽浹如劉向父子及揚雄也。”(《漢書》卷八五《谷永傳》,第3472頁。)當然,不能斷然說劉向也存在一個揚雄式的變化過程,但《藝文志·詩賦略》總序既引用揚雄的話作為對賦的認識,那麽說劉向對賦也存在相近的認識是可能的。再如司馬相如,以賦顯,“相如已死,家無遺書。問其妻,對曰:‘長卿未嘗有書也。時時著書,人又取去。長卿未死時,為一卷書,曰有使來求書,奏之。’”(《漢書》卷五七《司馬相如傳》下,第2600頁。)不留賦而存書,亦可推知其內心嚮往的,乃是與國事緊密相關之封禪事。其他如吾丘壽王以善格五待詔,詔使從董仲舒受《春秋》,主父偃晚乃學《易》、《春秋》、百家之言,都體現出諸家向高層次之經學皈依的努力。經學作為政治文化權力話語,時時在發揮着引導和召喚的作用。向經學的皈依與賦家對自身的否定幾乎是並行的,揚雄如此,枚皋如此,公卿大臣更是如此。

正是這種兩極性的不同,賦“文學家”之傳與經學家之傳便表現出很大的差異,與經學之士、儒學之官名正言順躋身史傳不同,“文學家”入傳卻是别有一番滋味的。東方朔於《史記》衹入《滑稽列傳》,《漢書》予以單獨列傳,但需附上這樣的說辭:“朔之詼諧,逢占射覆,其事浮淺,行於眾庶,童兒牧豎莫不眩耀。而後世好事者因取奇言怪語附著之朔,故詳錄焉。”(《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贊,第2874頁。)詳錄的原由之一是防止當世之人取奇言怪語附着於朔而眩耀。《枚皋傳》:“其文骫骳,曲隨其事,皆得其意,頗詼笑,不甚閒靡。凡可讀者百二十篇,其尤嫚戲不可讀者尚數十篇。”《司馬相如傳》:“賦奏,天子以為郎。亡是公言上林廣大,山谷水泉萬物,及子虛言雲夢所有甚眾,侈靡多過其實,且非義理所止,故刪取其要,歸正道而論之。”《司馬相如傳》贊云:“揚雄以為靡麗之賦,勸百而諷一,猶騁鄭、衛之聲,曲終而奏雅,不已戲乎!”《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贊云:“世稱公孫弘排主父,張湯陷嚴助,石顯譖捐之,察其行跡,主父求欲鼎亨而得族,嚴、賈出入禁門招權利,死皆其所也,亦何排陷之恨哉!”(《漢書》卷六四下《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第2838頁。)或對傳主之文進行裁取,或對傳主之人進行非議,確實與“文學”得到認可、文人得成《文苑》之傳尚還有很大距離(《漢書》中還有另一類的“文學家”傳,如陸賈、賈誼、劉向等,他們的入傳情形與東方朔等稍顯不同,這主要取決於他們的文化主體傾向更傾向於“經術”,與特以“文章”取悅人主者略異。本節討論的《漢書》“文學家”情況,衹能就其主流而言。)。

小結漢代的文人群落與文化格局:

魏晉文學變革之前提的確立結合《漢書·藝文志》及《漢書》的其他相關章節,可梳理出漢之“文”事大抵呈現兩個主要態勢。一,以經學文章為主體之“文化”格局的確立,經學士夫成為文人群體的主流。經學擁有統治話語權,是治國之本、修身之術、進身之階,因而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成為最尊貴之“文”事,並如同宗教社會的教義一樣,同時對其他文類具有指導、約束作用。相應地,事經通儒之群落,因為掌握着文化話語權力,因而也就成為社會群落中之最尊貴者,他們藉助社會官僚機構,成為社會文人群體中的骨幹和主流。二,“人本”之“文”在整個漢代文化格局中地位偏低,“文學家”群落遭到輕視。上述邏輯並非是漢儒的發明,而是對自來有之的文化傳統的繼承和加強。在古代的文化傳統中,由於國家禮樂制度建構的需要,“詩”的“樂用”功能被日漸突出,而其“感於哀樂”的原初本性卻遭到限制和剔除,造成了“詩”不可逾越、不可擅作的經典特性,“詩三百”逐漸變成“詩經”。但“詩”畢竟存在着客觀的原初特質,所以如何突出“詩”的“經典義”而剔除“原初義”,歷代的人們對“詩”進行了不斷的生成轉化,這些歷代的“認識”層累成“傳統”,深深地影響着後世人們的認識觀念及“詩”的實際發展。

漢代所謂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並没有像秦始皇那樣對百家完全禁絕(卞孝萱、王琳《兩漢文學·導論》言:“(漢)統治者對儒家以外的各家學說,尚能相容並包,並未采取強制性的罷黜行動,更没有像秦始皇那樣焚書或因藏書而殺人,因此不僅先前的諸子書得以整理保存流傳,而且當時仍有撰寫子論的士人。”(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頁)可參看。),衹是剝奪了百家“爭鳴”的權力,獨把儒學突出出來,成為統治話語,成為衡量其他文類的最高規範和準則,《七略》的分類體現了這一意圖。《七略》的第一級分類是“道”、“藝”之分,是對傳統“形而上謂之道,形而下謂之器”原則的貫徹;二級分類中,與本文直接相關的是體“道”之文的內部劃分,經藝之文為載道之文的最高綱領,“諸子”與“詩賦”雖均為經藝“之支與流裔”,但兩者又有不同,“諸子”以言事明理見長,從特點上可與經藝歸入同一範疇,而“詩賦”“感於哀樂”、“感物造耑”的“人本”特色與前兩者相異。“體物”、“言情”是後世文學最鮮明的特徵,實際在《七略》當中,作為不同于其他文類的一類,已經得到客觀體現。但說“文學”在此時已經獨立还為時尚早,這種情形要結合漢代整個文化狀況來理解,方不至於陷入偏頗。應當看到,“詩賦”當中的歌詩主要來自民間,文人參與創作的很少。賦文人的主體是御用文人,“賦”在經學面前是“小技”,是“淫靡不急”之事,“賦”文人在經學士夫面前,是“俳優蓄之”之人。無論是賦家對自己的否定,還是經學家對賦的貶議,都說明“賦”這一文類還遠没有得到社會認可,而没有得到社會認可、缺少文人普遍參與的“文”類,要走向自覺的發展是極其困難的。

但上述文學狀況和文化現實是下階段文學發生變革所要針對的前提,也是本书論述漢末魏晉文學變遷的起點。漢代的這一文化現實及文學狀貌的形成,規定了“文學自覺”發生所要針對與解決的若干問題,文學發展的通、變就是在這相反相成的運動過程中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