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朱子语类》词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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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緒論(5)

通過上節(見第一章第二节第二点)對《朱子語類》文本語料價值的分析可見,《朱子語類》雖為講學語錄彙編,但其文本內容廣泛涉及南宋時期的政治文化、典章制度、人文教育、市井人情等話題,加之受時代語言環境影響,用語風格獨特,亦莊亦俗,俚趣生動。因此,在具體研究過程中,我們將系統關注《朱子語類》文本中的俗語詞、新詞、特色詞,並對其進行舉例考釋,以期進一步描寫《朱子語類》詞彙狀貌。其中,《朱子語類》俗語詞研究,我們將在概述文本俗語詞分佈情況的基礎上,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字典辭書及前賢時彦未加關注或關注不够的俗語詞從政治生活類、社會文化類、教育教學類、心理評價類、動作性狀類、其他等六個方面進行分類整理和考釋研究。《朱子語類》新詞研究,在對《朱子語類》新詞進行界定的基礎上,我們將從典章制度類、社會生活類、文化教育類、行為狀態類等四個方面對析出的部分新詞進行語義考釋。《朱子語類》特色詞研究,對文本中特有的理學詞、佛學詞、道教詞等進行舉例考釋。

通過以上的具體分析和舉例考釋,無疑能幫助我們進一步明晰《朱子語類》詞彙研究的價值所在。我們將從兩個方面進行探討:一是從《朱子語類》詞彙研究對文本整理、辭書編纂和方言研究等的重要性上分析《朱子語類》詞彙在語言學領域的研究價值;二是從《朱子語類》詞彙研究對解讀南宋政治制度、理學文化、教育思想等方面的研究價值探析《朱子語類》詞彙研究對推進“朱子學”研究的重要性,以期彌補學界在朱子學研究中重思想溯源和文化闡釋而忽視文本詞彙解讀的缺陷。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本文是以《朱子語類》文本中的俗語詞、新詞、特色詞為切入點分類進行考察研究的,在詞語分類上不可避免地會有交叉,如有些詞既是新詞,也可能是俗語詞,但這並不影響本課題的研究。

二共時分析與歷時考據

殷正林認為:“研究某一部著作的詞彙,不同於研究某一部著作的語法,同一時代的某一部著作一般地說都可以比較全面地反映該時期的語法面貌,但不可能全面反映該時期的詞彙面貌。詞彙因各書內容的不同,範圍也有相當大的出入。要想瞭解某一時期詞彙比較完整的面貌,還必須對同時期多種著作的詞彙進行研究。”殷正林《〈世說新語〉中所反映的魏晉時期的新詞和新義》,《語言學論叢》第12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32頁。李文澤《宋代語言研究》也指出:“研究宋代語言中的詞彙,必須借助于宋人詞曲、筆記、語錄、佛教等一類文獻的記載。”李文泽《宋代语言研究》,北京:線裝書局,2001年版,第61頁。

從目前學界對《朱子語類》文本詞彙研究的已有成果看,對其詞彙系統的研究以共時平面的描寫為多,系統的歷時考據分析較為缺乏,主要成果散見於方俗語詞的考釋。這一方面說明對《朱子語類》詞彙系統進行專題研究還有很大的空間,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加強對《朱子語類》文本的詞彙研究,必須運用科學嚴謹的方法,方能建構《朱子語類》詞彙體系。因此,我們在對《朱子語類》詞彙體系進行系統描寫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和借鑒前人的研究成果,廣泛參考詩詞、筆記、小說、戲曲、佛經、史書等材料,充分利用同時代文獻材料和現代方言資料等語言材料進行佐證,通過共時分析來整理挖掘《朱子語類》詞彙系統特色,同時溯源探討《朱子語類》詞彙系統中相關詞彙的詞義演變源流,將共時分析與歷時考據結合起來。茲舉1例:

【侯明撻記】

“侯明”即“侯以明之”,“撻記”即“撻以記之”。“侯明”、“撻記”是古代對人進行教化的兩種方式。用今天的話說,“侯明”就是批評教育,“撻記”就是對教育不改者進行杖罰。各1見:

“撲作教刑”,此一項學官之刑,猶今之學舍夏楚,如習射、習藝,“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凡教人之事有不率者,則用此刑撲之,如侯明、撻記之類是也。(卷78,頁2001)

按:“侯明”、“撻記”兩詞,《漢語大詞典》、《宋語言詞典》、《近代漢語詞典》、《近代漢語大詞典》、新版《辭源》、《辭海》等工具書均未收錄。李敏辭《〈朱子語類〉詞語拾零》一文中釋“侯明、撻記”為“古代刑法名,用竹條或木棍打人”。见《北京師範大學學報》,2000年第6期,第29頁。此說可商。

“侯”,乃古時射箭所用之布靶。清徐灝《說文注箋》:“侯制以布為之,其中設鵠,以革為之,所射之的也。大射則張皮於侯以為之飾。”考“侯明”、“撻記”兩詞,源于“侯以明之”、“撻以記之”一說,出自《尚書·益稷》:“庶頑讒說,若不在時,侯以明之,撻以記之,書用識哉,欲並生哉。”孔傳:“當行射侯之禮以明善惡之教,笞撻不是者使記識其過。”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42頁。自茲後,研究者對“侯以明之,撻以記之”的解釋可謂眾說紛紜,要之有五:①“侯”以明其善惡,“撻”以困辱其過。宋陳經《尚書詳解》卷五《益稷》:“侯以明之,謂設射侯之禮以明其善惡。古人之射,所以觀徳志、正體直,其容體比於禮,其節奏比於樂,故可以觀人之賢否。撻以記之,謂笞撻其不從者使之自記其過,所以困辱之也。”又宋袁燮《絜齋家塾書鈔》卷三:“侯以明之者,用射侯之法以明之也。大凡射最是人心端的處,若內志不正,射必莫能中。惟君子為能正其心,是以惟君子為能射。”又明蘇伯衡《松陽縣學復射圃記》:“侯以明之,此舜之學政也。其人之賢不賢,觀其射之中不中見焉。”②“侯”、“撻”乃賞罰之舉。宋蘇軾《南安軍學記》:“夫化惡莫若進善,故擇其可進者,以射侯之禮舉之。其不率教甚者,則撻之,小則書其罪以記之,非疾之也,欲與之並生而同憂樂也。”③“侯”、“撻”乃選士之法。《禮記·射義》:“故天子之大射,謂之射侯。射侯者,射爲諸侯也。射中則得爲諸侯,射不中則不得爲諸侯。”鄭注:“得為諸侯,謂有慶也;不得為諸侯,謂有讓也。”孔穎達疏:“射中則得為諸侯者,謂數有慶賜,堪得久為諸侯也;射不中則不得為諸侯者,數被責讓,不堪久為諸侯也。非為射中封為諸侯,不中不得為諸侯也。”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1688頁。宋章如愚《群書考索别集》卷八《大射之義》:“烏有賢者但試以射又撻其過耶?據此而謂古者選士之法,則撻以記之,亦舜取士之意乎?知此漢儒之説,謬妄尤可知也。”④“侯”以知恥,“撻”以知悔。如宋黃倫《尚書精義》卷八:“侯以明之,使之知恥,而又不改,則撻以記之,使之知悔。”⑤“侯”、“撻”義一,皆為懲頑治劣之法。清王夫之《尚書稗疏》卷一《益稷》:“侯明、撻記,其義一也。撻以見及為辱,侯以不與為辱,皆先知其頑讒,而以是懲之也。”

在《朱子語類》文本中,朱熹對以上①②③說進行了否定,如卷八七揚錄:“射觀德擇人,是凡與射者皆賢者可以助祭之類,但更以射擇之。如卜筮決事然,其人賢不肖,不是全用射擇之也。小人更是會射。今俗射有許多法,與古法多少别,小人盡會學。後之說者說得太過了,謂全用此射以擇諸侯並助祭之人,非也。大率禮家說話,多過了,無殺合。”又卷七八人傑錄:“元德謂‘侯以明之,撻以記之’,乃是賞罰。曰:‘既是賞罰,當别有施設,如何只靠射?豈有無狀之人,才射得中,便為好人乎?’”又卷八七賀孫錄:“‘射中則得為諸侯,不中則不得為諸侯。’此等語皆難信。書謂‘庶頑讒說,侯以明之’。然中間若有羿之能,又如何以此分别?恐大意略以射審定,非專以此去取也。”

同時,《朱子語類》文例中言“今之學舍夏楚”,其中“夏楚”即謂當時學校之教刑。《禮記·學記》:“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鄭玄注:“夏,槄也;楚,荊也。二者所以撲撻犯禮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94頁。參之“侯明”、“撻記”兩語的上下文語境,可知“侯明、撻記”是針對“凡教人之事有不率者”這種情況所採用的教化方式,並不等同於“學官之刑”,更是朱熹在解析“撲作教刑”時以古之教化“庶頑讒說”所採用的方式為比,更不能將“侯明、撻記”對應為“今之學舍夏楚”。故而,“侯明”、“撻記”,皆是指古代對人進行教化的兩種方式。“侯明”謂設射侯之禮以明其善惡;“撻記”謂杖撻不從之人以記識其過。用今天的話說,“侯明”就是批評教育,“撻記”就是對教育不改者進行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