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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墓志所见唐代孝道观(1)

刘蓬春

对于唐人的道德水准,自宋以来,一直评价不高。按照我国封建道德观念的标准,道德的基础是孝道,那么,唐人的道德水准,也要由统治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孝行来决定。虽然我们在很多地方发现了唐代统治者提倡儒家道德尤其是孝道的文字诏令,但不少人都认为那是套话;对于唐代墓志中对墓主或墓主子嗣孝行的记载,也认为是墓志范文中的程式话语或对被描述者的溢美之词,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关注。但是,即使是套话,为什么只说这样的套话而不说别的套话?如果是溢美之词,为什么只追求这样的溢美之词而不追求别的溢美之词?这些特别说明、重点记载的孝道美行和反复出现、反复强调的孝道套话和程式话语,是否正好说明它就是当时人们所坚持的基本价值观和道德观,就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正在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所以才需要在墓志中特别强调,才要在神明面前对死者或生者的孝行予以特别的记载和说明?还有,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它所建立于其上的最基本的社会基础必然是稳定的,它最细小的社会细胞必然是健全的。那么,它是如何保持家庭这个基础和细胞的健全和稳定的呢?一般人比较注意唐代开放和浪漫的社会风气,而对于这个强盛王朝在维系其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家庭的稳定方面都有哪些道德方面的贡献,则较少研究,虽然已经有部分学者依据新旧唐书《孝友传》等文献的记载对唐代的孝道风气进行过一些初步的探讨,但是,对于唐人墓志中大量关于唐代的孝行故事和孝道观念的记载还没有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和重视。孝行的主要内容是养生送死,唐人十分重视丧葬,无论贫富贵贱的人们在死后留下的或奢侈或简陋的墓葬,几乎都是有墓必有志。虽然这些墓志有的篇章宏大、详述墓主生平,有的寥寥数语、仅仅勾勒出死者的大概,但是它们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涉及唐代社会各阶层民众的丰富信息,而且多数墓志几乎必不可少地都有对于墓主或墓主后人孝行的记载,表现出唐人对于孝行的高度重视。我们能否从唐人遗留最多的墓志中,从他们在神明面前对生者和死者的严肃评价中窥见唐代社会普遍的孝道风气,并且为他们的道德风尚作出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唐代墓志中的孝行故事

在唐人墓志中,对孝行的记载比比皆是,随处可见,信手拈来,也有许多正史中遗漏的典型孝行故事。仅以《全唐文补遗》第三辑为例,出现最多的是以下几类孝行:

(一)苦身葬亲:不计路途遥远,奉亲尸骨还乡

奉亲送死、慎终追远,这是作为人子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唐代墓志中最多最典型的孝行故事。开元五年《唐故通议大夫行广州都督府长史上柱国朱府君(齐之)墓志铭并序》记载:墓主朱齐之,以门荫调左亲侍,补宋州虞城尉,历岐州雍县丞、右台监察御史、左台监察御史、湖州武源县令、桂州司马、广州都督府长史,于开元二年六月廿五日终于广州之官舍,享年六十二岁。“以开元五年岁次丁巳十月丁卯朔七日癸酉,葬于河南府河南县梓泽乡张封村、都城西北廿五里之原,礼也。嗣子婺州义乌县主簿升、左司御率府仓曹参军晃等,并泣血湘江,远奉灵榇。感霜露之逾迈,托风范于幽泉。式图征猷,永播终古。”

永昌元年《大唐故益州大都督府成都县令韦府君墓志铭并序》载,墓主韦以太宗皇帝挽郎出身,历虢王府典签、赵州录事、邛州安仁县令、隆州苍溪县令、益州大都督府成都县令,“以垂拱四年十二月三日,卒于成都之公馆,春秋五十有七。……即以永昌元年岁次己丑五月壬子朔廿一日壬申,葬于明堂县凤栖原,礼也。有子旻景等,葈貌柴形,茹荼饮血。孝因天至,礼为心成。扬名之道已弘,显亲之功无替。……”

《大唐故黄门侍郎兼修国史赠礼部尚书上柱国扶阳县开国子韦府君(承庆)墓志铭并序》记载墓主韦承庆生前为生父和继父之丧尽孝:“……丁纳言府君忧而去职。鲁高柴之淳至,泣血三年;孟献子之居丧,加人一等。于是躬运坟土,手植松柏。庐侧枯柱,枝叶再生。非孝通神明,诚感天地,不然卉木曷以臻兹。……追还正除中书舍人。寻丁继亲忧,去职。公生尽其养,孝德攸闻;没致其哀,孺慕过礼。……公行归忠厚,志尚冲和。含礼让以为心,践仁恕而成德。若乃事亲竭力,亲戚称其孝也;忧国忘身,缙绅称其忠也;敦睦兄弟,闺庭称其义也;敬爱朋执,乡党称其仁也。”

从朱齐之卒于开元二年六月,葬于开元五年十月看,为完成送亲灵柩返乡,其嗣子婺州义乌县主簿升、左司御率府仓曹参军晃等使用当时的交通工具从广州运送遗体回到河南到下葬,其间大约历时三年;韦于垂拱四年(688)十二月三日卒于成都,永昌元年(689)五月葬于明堂县凤栖原,至少历时一年。其间路途之遥远,道路之险阻,耗费心力、体力、人力、财力和时间之巨大,可想而知。韦承庆苦身葬父则是躬运坟土,手植松柏,亲自从事体力劳动。以上几起都是当时比较典型的苦身葬亲的事例,所以值得在墓志中详细记载。

(二)居丧尽孝,过礼而逝

不仅要让父母落叶归根、尸骨还乡,尽力举办丧事,使父母入土为安,还要在心中深切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对父母的去世满怀悲伤,如果由于父母去世而悲伤致死者,被认为是孝敬的表现。在墓志中确实也不乏这些事例的记载。

显庆五年裴炎撰《大唐监察御史裴炎故妻刘氏墓志铭并序》“夫人讳,徐州沛人也。若夫陶唐建国,盛绪昭于上年,中阳篡图,茂族繁于后叶。或儒或素,且公且侯。莫不照烂缣缃,葳蕤篆册者也。曾祖轸,齐谏议大夫、高平太守。祖子将,齐和州刺史。匪躬效节,折王槛而驰声;字俗流仁,剖金书而著美。父德敏,见任潭州都督、望都县开国公。蕴方邵之钤略,体宣霸之循良。江湘传来晚之谣,关河结去思之口。夫人,公之第三女也。自笄五念,归于我焉。地尽膏腴,家极钟鼎。而能淑为性,柔婉成姿。服闺训而不渝,佩兰仪而有则。泰而思约,贵而不骄。初无华侈之求,方深负戴之乐。俄而罹母忧,另擗逾制,栾葈过常。姜桂绝兹,粥少进。甫在数月,竟不胜哀。唐显庆五年正月廿六日,卒于兴道里之第。春秋卅有四。……”,可以看做统治阶层对于悲悼父母致死的肯定。

又如《大周故承奉郎吴府君(续)墓志之铭并序》:墓主“……以永徽三年明经擢第……授承奉郎。……俄口内忧,勺饮不入口,哀号无昼夜。枥马闻而辍刍,邻母感而垂泣。亲族勉励,朝夕殷勤。终从灭性之讥,遽迫在辰之兆。以显庆四年六月十一日,奄终于温柔坊里第,春秋三十”。这是因父母去世而悲伤致死的典型。

又如天宝元年辛氏为其夫所撰《大唐故左武卫仓曹参军庐江郡何府君(简)墓志铭并序》:墓主“……以进士及第,解褐扬州高邮主簿……再授左威卫仓曹参军。丁内忧,去职。于制悲裂,情异众人。恻怛之心不忘,伤肾之意无改。泣常流血,有类羔柴;居服有仪,同乎敬子。遂成寝疾,已入膏肓。针乃无疗,药攻不及。以天宝元年六月十九日,卒于河南县敦化坊之里第,春秋五十有七”。

以上几位墓主都是因对父母的逝世过度悲伤而辞世的,都是表现异于常人的例子。在墓志中对他们的事迹如此予以特别说明,表明唐人对于他们深切悲悼父母的行为是肯定的,认为他们对于父母辞世怀有真正的悲切和悼念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