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丈夫和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不同。
一般而言,整个家庭要以丈夫意志为轴心来旋转。西汉人王章上书言事,其妻惧祸,劝他“人当知足”。但王章根本不予理睬,反而申斥说:“非女子所知也。”①(①《汉书·王章传》。)东汉人孟光与梁鸿结婚后,“更为椎髻,著布衣,操作而前。鸿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②(②《后汉书·独行列传·梁鸿》。)在西汉许多家庭中,妻子都把“能奉其夫”作为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
第四,在离婚权方面,男子的主导地位是颇为明显的。在汉代,男子弃妻有如下条件:
妻子对公婆有忤逆言行。
(2)妻子破坏家庭内部关系,如争财、分家、迫害前妻子。
(3)妻子对丈夫纳妾有不满的言行。③
③有的男子在以“妒”为理由逐妻后,还要为自己申辩。东汉人冯衍在逐妻后写给妻弟的信便是一篇表明“夫权中心”的绝妙文字:“先圣之礼,士有妻妾,虽宗之渺微,尚欲逾制。……遭遇嫉妒,家道崩坏,五子之母,足尚在门。……家贫无僮,贱为匹夫,故旧见之,莫不凄怆,曾无悯惜之思。唯一婢,武达所见,头无钗泽,面无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不原其穷”,却“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贩糖之妾,不忍其态。……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后汉书·冯衍传》注引《冯衍与妇弟任武达书》)
妻子无生育能力。
(5)妻子有偷窃行为,或偷家中财产,或窃他人之物。
(6)妻子家中有人犯法。
(7)妻子患有“恶疾”。
实则,这些“合法”理由,可以成为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用心不专的丈夫抛弃妻子、另寻新欢的冠冕堂皇的借口。由于这一原因,一些女子十分担心被丈夫抛弃。她们甚至在出嫁之时也要为此而啼泣,祈求自己不要碰到喜新厌旧的男人:
凄凄复凄凄,嫁娶不须啼。
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①(①《乐府诗集》卷四十一《白头吟》。)
第五,在夫妻双方承担的义务上,丈夫地位高于妻子。
服丧期间不得完婚,是汉代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禁忌。汉制规定,丈夫只是在其父、母及祖父、母等长辈直葬期间,才不能聘妻;而在妻子死后,丈夫可不必履行这类手续,即可娶后妻。但妻子的义务却是双重的:既要为公婆服丧,又要为丈夫服丧。倘若妻子不为丈夫服丧就改嫁,便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干涉。
妻子在丈夫死后,必须十分专心地进行服丧。而丈夫在妻子死后,只须有悲痛的表示就行了。东汉末人王龚妻死,王龚和儿子一起“并杖行服”,遭到时人讥讽。②(②参见《三国志·魏书·王粲传》注引张璠《汉纪》。)显然,王龚被世人嘲笑,是由于他在临妻丧时,十分庄重地为妻子行服,有失丈夫的身份。《风俗通义·愆礼》记述了当时普遍流行的看法:“俚语:‘妇死腹悲唯身知之。’又言:‘妻非礼所与’。”即妻子在死后,不配享受同样的祭礼。
第六,对“夫”、“妻”名称注释和称谓折射出男尊女卑的现实。
对于“夫”、“妇”或“夫”、“妻”称谓的含义,先秦时人们的。看法,尚有分歧。③
③最初,“夫妇”或“夫妻”之意本无尊卑内涵。吕思勉先生曾有精当说明:“夫妇二字,习用之诂曰:‘夫,扶也。’‘妇,服也。’其意甚不平等。然非夫妇二字初诂也。夫妇之本义,盖为‘抱负’。其后引申为伴侣。何以言之?抱有夫义。抱负双声,夫妇亦双声。……《老子》,‘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之为和。’负阴而抱阳,犹言妇阴而夫阳;冲气以为和,则夫妇合,而生一子矣。”(《中国婚姻制度小史·释夫妇》,21页,上海,龙虎书店,1926)
到了汉代,分歧弥合了,人们看法趋于一致。时人认为,“妇”的意思是屈服顺从,而“夫”则指扶持。许慎在《说文》“妇”字条中说:“妇者,服也。”《白虎通义·释姓名章》更明确地指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
妻则被解释成另一个谐音:“齐”字。但这并非说妻子在地位上与丈夫平等,而是要求“贞齐与夫”,“从一而择”;“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透过这类以音释义的汉代训诂学表象,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夫与妻在当时人们心目中的不同分量。④
④陈登原先生据《说文》十二下中“妻,妇与夫齐者也”认为,在汉代“男女平等,非但在名义方面,生活上亦平等,服装上亦平等”(《国史旧闻》第1分册,102页,北京,三联书店,1958)。显然,这种看法与历史事实是不相符合的。
丈夫和社会上其他人对妻子姓氏的称呼,也反映了这种状况。在汉代,妻子的姓往往被消掉,而代之以“某某(丈夫名)妻”。如“勃海鲍宣妻者,桓氏之女也”①;(①《后汉书·列女传·鲍宣妻》。)“太原王霸妻者,不知何氏之女也”②;(②《后汉书·列女传·王霸妻》。)“沛郡周郁妻者,同郡赵孝之女也”③。(③《后汉书·列女传·周郁妻》。)
或者被丈夫的姓所取代,以表明妻子是属于丈夫家中的人。其基本格式是:
妻子姓名=丈夫之姓十妻子原名(或其他称呼)
如西汉初,吕后之母被称作“吕媪”,刘邦母被称为“刘媪”④;(④《汉书·高帝纪上》。)西汉中期人楼护,“有故人吕公,无子。归(楼护)。护身与昌公、妻与吕媪同食”⑤。(⑤《汉书·游侠传》。)西汉后期,元帝皇后王政君之妹嫁与一姓司马的男子,婚后她遂被人们称为“司马君力”。⑥(⑥《汉书·杜周传》载:“会皇太后女弟司马君力与(杜)钦兄子私通”,苏林注谓:“字君力,为司马氏妇。”按,苏林之说是。是时当成帝朝,太后即成帝母、元帝皇后王政君。)东汉时人庞子夏之妻本名赵娥亲,在出嫁庞家后,则被人们习称为“庞娥亲”。⑦(⑦参见《三国志·魏书·庞淯传》及注引皇甫谧《列女传》。)
滥觞于汉代,流行于唐宋,影响于明清乃至现代,中国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对已婚女子的称谓都带有这种歧视的性质。⑧(⑧宋、明、清时,女子出嫁夫家,外人即以夫姓来称呼她,此俗在当时野、杂史及笔记小说中屡屡见之。作为一种沉淀了的社会语言,现代中国的一些地区仍然保存这种称呼。如河南北部农村男子把妻子称为“屋里的”,外人则谓其妻“某人媳妇”(与汉代人称“某某妻”相类)。陕西关中地区则有两种称呼,一种与豫北相类,如丈夫姓张,则称为“老张家的”。第二种是以夫姓加妻子的其他称谓。如丈夫姓王,妻子或被称作“王嫂”,或被称作“王大姐”,或被称作“王婶”(与汉代人称“吕媪”、“刘媪”相类)。)汉代婚姻关系中的男女不平等,不同于奴隶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它体现了封建社会的阶级性和封建的等级性。
在汉代封建地主阶级家庭中,宗法制度相当严格。多妻妾的合理化、广泛化,以及封建伦理说教的丰富化,使妇女地位日渐趋于沦丧。崔寔的《四民月令》对东汉豪族地主阶级家庭里的男子和女子地位作了说明。如正月第一天(即元日),封建家族长要“躬率妻孥,洁祀祖祢……乃家室尊卑,无大无小,以次列于先祖之前,子妇曾孙,各上椒柏酒于家长。称觞举奉,欣欣如也。”①(①《四民月令》“正月”条。严可均《全后汉文》卷四十七辑本。)可见,在祭祀祖祢这个大型家族活动中,按照顺序是男子在前,女子在后。而“子妇”只能与“曾孙”并列,把身份下降到与晚辈男子平行的位置。
在小农、佃农、小手工业者及其他劳动者的家庭中,妻子地位也低于丈夫。但是,由于妻子在生产劳动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夫妻之间的关系要比地主、官僚、商人家庭相对平等一些。
汉代在政治上是高度专制的中央集权政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家族是当时地位最高的家族,家族的成员,也理应比其他人地位更高。因此,在社会上重男轻女、家庭中夫尊妻卑的两汉时期,却出现了一种在表面上与之截然相反的婚姻结构:即与皇族女子缔结婚姻关系只能称为“尚”公主。关于“尚”的含义,颜师古的解释比较合理②,(②《汉书·张耳传》颜师古注云:“尚,犹配也。……训尚为主,言主掌之,失其理。公主尊,又非物类,不得以‘主掌’为辞。《禹贡》又云:‘诸侯则国人承公主。’既益知公主不得言主掌也。”)即有以卑事尊的意思。公主在家庭生活中的尊宠地位,还与其所受封建的侯位有关。后者从政治上为前者加系了一条保险绳。按照汉代规定,“皇女皆封县公主,仪服同列侯。其尊崇者,加号③(③《后汉书·皇后纪下》。)‘长公主’,仪服同藩王。诸王女皆封乡、亭公主,仪服同乡亭侯。”
对公主地位高于其丈夫的情形,受到了时人的不少指责,但是,并未能对现实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地位的尊贵,出身的显赫和身份的高不可攀,公主在家庭生活中骄横跋扈,对丈夫呼之若仆。东汉人阴丰尚郦邑公主,“公主骄妒,丰亦狷急”,最后,阴丰杀了公主。④(④参见《后汉书·阴识传》。)班始娶清河孝王女阴城公主,阴城公主系当朝天子顺帝之姑,她“贵骄淫乱”,恣意妄为,竟“与嬖人居帷中,而召始入,使伏床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班始“遂拔刃杀主”⑤。(⑤《后汉书·班超传》。)朝廷在处理这类婚姻纠纷案件时,往往偏袒公主一方。如阴丰杀郦邑公主,“被诛,父母当坐,皆自杀”。班始不仅自己身受腰斩之刑,而且其同产兄弟姊妹也因受连累而被“弃市”。由于这种缘故,当时政治和社会地位不高的统治阶级成员把与公主结亲视作畏途,找出种种理由婉绝婚姻缔结。东汉时,光武皇帝欲将公主嫁汝南郡太守主簿周嘉,“嘉称病笃,不肯当”①。(①《后汉书·独行列传·周嘉》。)尚书杨乔容貌雄伟,桓帝“诏妻以公主”,杨乔执意不从,以至绝食而死。②(②参见《后汉书·杨乔传》。)
但是,我们不能得出汉代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绝对低下的结论。上述的所有这一切只是一个方面———尽管是最重要的方面。下面我们要讨论的是,汉代毕竟还是封建社会的初期发展阶段,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导致了另一个方面(尽管是次要方面)的存在:汉代妇女的地位,较之唐五代之后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极为悲苦低下的处境,要好一些。这正是汉代妇女地位的时代特色。
在汉代,妻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主动地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这种行为在当时得到社会舆论支持,并为法律所认可。③
③以往流行的观点否认汉代女子有主动离婚的权力。中国台湾学者李甲孚先生在其所著《中国古代的妇女生活》一书中指出:“古代的妻子在法律上是没有地位的,女子嫁了男人,像卖给了他一样,他不满意的时候,可以找出理由来把她送回娘家。这样被出的妻子,芳心虽碎,也不敢对丈夫有半点反抗。”(87页,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8)芬兰学者威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史》中说:在古代早期中国(汉唐时),法律和舆论对妻子舍弃其夫,或要求与夫脱离关系的行为,都被视为不正当(王亚南译,221页,上海,神州国光社,1930)。国内学者也多持是议,认为在进入封建社会后,婚姻关系即形成两个特征:一是男子对妇女的压迫和统治,二是婚姻对于妇女的不可离异性(参见邓伟志、刘达临:《婚姻家庭立法》,载《社会》,1983(3))。这些说法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作者在本书《汉代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规定》一章中,对妇女离婚权作了详细讨论。
这些条件是:
丈夫操行不良。
(2)丈夫患有“恶疾”。
(3)丈夫家中贫困,难于共同生活。
(4)女方家庭与男方家庭矛盾尖锐。有些妇女在丈夫无理离婚时,表现出勇敢的反抗精神可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东汉时,大司徒袁隗不知男子黄允已婚,遂许以自己侄女。黄允为攀高门,乃“黜遣其妻夏侯氏”,夏侯氏对被当朝之相所欣赏的丈夫并不畏惧,她诡说聚会黄家宗亲与黄允告别,“大集宾客三百余人,妇中坐,攘袂数(黄)允匿秽恶十五事,言毕,登车而去”,痛快淋漓地回敬了行迹恶劣的丈夫。这一举动使袁隗亦甚尴尬,“遂绝婚事”。黄允也备受舆论讥讽,声名狼藉。①(①参见《后汉书·郭太传》。)这在后世是很罕见的。
书信作为情感表露工具和信息传递载体,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写信人与收信人地位的差异。在汉代,男子写给男子与男子写给女子(丈夫写给妻子)的信,在语言、格式、用词诸方面,没有明显差别。以下试举例予以说明。
在男子写给男子的信中,有如下实例:
(1)同僚之间的通信。由于同僚的社会地位比较接近,因此,在写信时的语气是不卑不亢的。如《汉书·司马迁传》收录的司马迁报任安(字州卿)书云:少卿足下,曩者辱赐书,教以慎于接物……仆非敢如是也。
(2)叔父写给侄子的信。由于辈分的缘故,叔父往往以长者的口吻对其侄讲话,表现出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势。如《后汉书·马援传》收录的马援诫其兄子马严等书云:吾欲汝曹闻人过失,如闻父母之名,耳可得闻,口不可得言也。好论议人长短,妄是非正法,此吾所大恶也。宁死不愿闻子孙有此行也。
可资比较的则是丈夫写给妻子的信。《居延汉简甲乙编》简10·16A云:
宣(丈夫之名———引者注)伏地再拜请:
幼孙少妇(妻子之名———引者注),足下甚苦塞上暑时,愿幼孙少妇足以强食,慎塞上(暑时)。宣幸得幼孙力,过行边,毋它急。
上面所引几封信中的“再拜言”、“再拜请”和“叩头幸甚”之类的话,是汉代人写信时习用的套语,并不真的表明写信者一定要伏地叩头,以至于一拜再拜。然而,这种套语不仅用在同僚之间的信件往来上,也用在丈夫给妻子书信上,这不能不是当时妇女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反映。如果把宣写给其妻幼孙的信与马援诫兄子书作比较的话,可以看出:丈夫给妻子的信:柔情似水,地位有某种相近之处;马援给其侄子的信:地位高高在上,口吻严厉,不容对方分辩。这一情形至少可以说明,在两汉时期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地位的差异,绝不比叔与侄之间的差异更大。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后期,丈夫给妻子的信中是绝不会用“再拜请”之类的词语了。
有汉一代,在决定子女的婚姻权力上,母亲固然比不上父亲,但却远远超过了儿子。同时,女儿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力。从而,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汉代妇女的地位。
汉代的家庭结构主要包括两个类型:“复合家庭”和“核心家庭”。其基本结构乃是“复合家庭”,由祖父母、父母、子女构成;“核心家庭”由父母和子女构成。
由于汉代人的平均寿命比较短暂,所以核心家庭更为普遍。当时,在一个“核心家庭”中的婚姻决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父亲对子女的婚姻决定权。一家之父被汉代人视为“巨也,家长率教者”①。(①《说文》“又”部。)因此,其决定权是最具权威性的。
第二层次:父亲不在世,母亲则掌握着最大的决定权力,而子女对母亲的有关决定,通常是不敢忤逆的。《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之母对儿子说:“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的话,以及焦仲卿遵循母亲旨意与妻子刘兰芝离婚,正反映了这一情形。
第三层次:如父、母亲都不在世,兄、姊则有决定弟、妹婚姻权力。如东汉末年,孙坚自作主张“以妹妻(徐真———引者注)”②。(②《三国志·吴书·妃嫔传》。)《汉铙歌十八曲·有所思》也描述青年男女相会,但畏惧兄嫂发现的心理状态:
从今以往,勿复相思!
相思与君绝!
鸡鸣狗吠,兄嫂当知之。
…………
东方须臾高知之。③(③《乐府诗集》卷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