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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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汉代妇女的地位:从婚姻角度进行考察(3)

第四层次:如果父、母亲和兄、姊都不在世(偶或亦有兄、姊在世者),当事者本人则对其婚姻拥有很大的权力。如诸葛亮与黄承彦女儿结婚,就是由诸葛亮自己决定的。①(①参见《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及裴松之注引《襄阳记》。)即使女子亦是如此。东汉时,女子张雨在父母亲双双故去后。为抚养年幼的弟弟,断然决定不出嫁完婚。②(②参见《后汉书·方术列传·谢夷吾》注引《谢承书》。)又如,东汉末年,钱塘吴氏早失父母,“与弟景居。孙坚闻其才貌,欲娶之”。吴氏家族其他成员对求婚极力反对,最后,吴氏说服诸亲,自作主张。“遂许为婚”。虽然吴氏答应与孙坚结婚在颇大程度上是出于“避祸”考虑,但也确实反映出她对自己的婚姻有相当大的决定力。③(③参见《三国志·吴书·妃嫔传》。)

实际上,在两汉时期,就是父、母、兄、姊在世时,女子对于自己的婚姻也有一定建议权。平阳公主与前夫离婚后,欲嫁大将军卫青,她向皇后提出自己的意愿,“皇后言之,上乃诏(卫———引者注)青尚平阳主”④。(④《汉书·卫青传》。)如果说,平阳公主能自择卫青与其身份和地位有关;那么《后汉书·逸民列传·梁鸿》对孟光婚事的记载,则说明类似的现象也存在于平民之中:女子孟光“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以后,孟光父母遂从女儿意愿,把她嫁给了梁鸿(伯鸾)。

丧葬习俗也反映了夫妻地位有着某种程度的接近。

第一,在棺椁形制上,夫妻十分接近。出土的两汉时代夫妻墓葬,。丈夫与妻子都是一棺一椁。棺、椁的高度、宽度相差无几,长度上虽有一定差异,但这当是和男女体格大小的不同有关。

第二,在随葬品的安排上,夫妻双方差距也不大。辽宁新金县花儿山汉代贝墓群的七号墓是夫妻合葬墓,女方随葬品的价值不低于男方:女尸周围有鎏金铜蒂数百枚,脚下有大量的彩绘耳杯、彩绘陶壶等器物;而男子却只盖有五张皮革。另外,男女身躯上部同样都有四尺鎏铜贝鹿。①(①参见旅顺博物馆:《辽宁新金县花儿山汉代贝墓第一次发掘》,见《文物资料丛刊》,第4期。)云南昭通桂家院子1号汉墓中,男棺内有长剑一把,五铢钱三组;女棺内的随葬物品并不逊色:五铢钱二组,还有许多金银器皿。②(②参见云南博物馆:《云南昭通桂家院子东汉墓发掘》,载《考古》,1960(5)。)在江苏连云港海州网疃庄发现的汉代夫妻合葬墓中,女方的随葬品包括玉猪、琥珀制成的虎形饰品、五铢钱若干、木制衣物券、木俑以及漆奁,而男方的随葬品只有五铢钱、铁剑、木制衣物券。③(③参见南京博物院:《江苏连云港市海州网疃庄汉木椁墓》,载《考古》,1963(6)。)此外,在河南禹县白沙汉墓、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群、长沙金塘东汉墓等夫妻合葬墓中,也有相似的情形。④(④参见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禹县白沙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学报》,1959(3);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嘴子六号汉墓》,载《考古》,1960(5);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载《考古》,1960(9);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嘴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12);湖南博物馆:《长沙金塘坡东汉墓发掘简报》,载《考古》,1979(5)。)可见,这在汉代广阔的土地上,分布颇为广泛,是一种带有规律性的普遍现象。

第三,夫妻双方的葬式也比较接近。这个时期葬式的主要特点是,夫妻双方采用相同的方式入土。例如,江苏铜山县江山西汉墓的夫妻葬式均为仰身直肢葬。⑤(⑤参见南京博物院:《江苏省铜山县江山西汉墓》,载《考古》,1980(2)。)甘肃武威汉墓群夫妻入葬方式也是如此。⑥(⑥参见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嘴子六号汉墓》,载《考古》,1960(5)。又,值得提出的是,山西孝义张家庄第十一、十二号西汉早期夫妻合墓中,妻子是俯身葬,丈夫则是仰身屈肢葬(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山西孝义张家庄汉墓发掘记》,载《考古》,1960(7))。为何采取此种葬式,值得进一步探讨。)这和先秦时代的甘肃临夏秦魏家氏族墓地中,男子直肢仰身,女子于其旁侧身屈肢,显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第四,夫妻双方棺具摆设位置接近。在汉代,夫棺和妻棺排列没有一定规律,或是男左女右,或是男右女左。无论左、右包含着何种意义,都说明当时夫妻棺椁摆设并无明显的尊卑差别。⑦(⑦湖南博物馆《长沙金塘坡东汉墓发掘简报》指出:20号汉墓,左为女性,右为男性,“合于汉代尊右的礼俗”(《考古》,1979(5))。按,尊右确是汉代习俗,如《汉书·灌夫传》谓:“贵戚诸势在己之右,欲必凌之;士在己左,礼教与钧。”颜师古注:“右,尊也;左,卑也。”但尚右仅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在汉代,有在地域上继承先秦习俗,以左为尊。周勃入北军,高呼为刘氏“左袒”。周勃系沛人,沛在先秦属楚,而“楚人上左,君必左”(《左传》桓公八年)。在男女性别上,左右的尊卑含义也不清晰。有以女为左,亦有以女为右者。《素问·玉版论要篇》云:“女子右为逆,左为从。”在汉人丧葬中,亦有一些棺椁的摆法是男置左,女放右。如甘肃武威磨嘴子六号汉墓,棺椁东西顺置,男左女右。)有时

为了放棺方便,甚至不考虑有损男子地位,而把妻子之棺放在正中,把男子棺具放在偏室。甘肃武威磨嘴子17号汉墓发掘人员说,原来墓式大小只能够一棺,但为了二人合葬,又在侧壁上作一偏室。从而造成女方之棺居于室中央,男棺则葬在偏室内的摆棺形制。①(①参见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嘴子六号汉墓》,载《考古》,1960(5)。)

此外,如果女方家庭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高于男方家庭,妻子地位也可能高于丈夫。

入赘婚在秦汉时期长期存在。形成入赘婚的原因在于,男方家庭经济状况拮据,无力娶妻,因此,只能让适龄男子在苛刻的条件下赘于女家,即所谓“家贫子壮则出赘”②。(②《汉书·贾谊传》。)赘婿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为人们所轻视。一遇国家征发徭役,他们便首当其冲。汉代有所谓“七科谪”,赘婿在有罪之吏和亡命者之后,位居第三。在家庭生活中,赘婿地位也很低下。虽然名为夫婿,实则形同仆使,受妻家的成员指挥行事。臣瓒说:“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③(③《汉书·严助传》颜师古注引臣瓒曰。)赘婿情形与之相仿。在这里,与其说夫尊妻卑。倒不如说是妻尊夫卑。④(④顾颉刚先生收录了解放前西康昌都地区遗留的古代赘婿制度,可以帮助理解汉代的赘婿:“名在一人之下,实则全家之奴。……宴之日,新郎即作喂猪、理粪、牧畜等奴隶工作。从此衣敝食粗,操重任苦矣。”(《史林杂识初编》,108页,北京,中华书局,1963))

值得注意的是,两汉时期各地区妇女的性格特征不尽相同,从而对妇女的社会地位产生了微妙的影响。

类型之一,陇西地区。此处妇女性格刚烈,爽快果决。天水、陇西和武威一带,“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这里,“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习俗颇殊”⑤。(⑤《汉书·地理志下》。)生活在这里的妇女,也深受此风影响。有的妇女对丈夫颇为不敬,“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讻讻籍籍,不可听闻”⑥。(⑥《后汉书·冯衍传》注引《衍与妇弟任武达书》。)有的妇女执刃为亲人复仇。酒泉女子赵娥亲之父被豪强李寿所杀,赵娥亲“阴市名刀,挟长持短,昼夜哀酸,志在杀寿。寿为人凶豪……更乘马举刀,乡人皆畏惮之”,而赵娥亲则“弃家事,乘鹿车伺寿。至光和二年二月上旬,以白日清时,于都亭之前,与寿相遇。便下车扣寿马,叱之。寿惊愕,回马欲走。娥亲因前……挺身奋手。左抵其额,右桩其喉,反覆盘旋,应手而倒。遂拔其刀以截寿头”。朝廷为之震惊不已,地方官吏认为是“男子之所为”的“烈义”行为,因此“刊石立碑,显其门闾”①。(①《三国志·魏书·庞淯传》注引皇甫谧《列女传》。)《乐府诗集》卷三十七汉乐府诗《陇西行》则反映了陇西女子迎接客人时的坦然自重和落落大方,以及来自中原人对此的惊叹和赞扬:

酌洒持与客,客言主人持。却略再拜跪,然后持一杯。谈笑未及竟,左顾敕中厨。…………废礼送客出,盈盈府中趋。送客亦不远,足不过门枢。取妇得如此,齐姜亦不如。健妇持门户,胜一大丈夫。

类型之二,燕赵地区。此处妇女的性格特征是风流不羁,“多弄物,为倡优”,尤其喜欢“弹弦”,去富贵人家以及其他地区,或为歌伎舞伎,或为诸侯宫中之女,或为他人之妻。②(②《汉书·地理志下》。)而这里的男子也以“相聚游戏,悲歌慷慨”而著称,由于上述这种社会心理的影响,燕、赵地区女子所受的伦理束缚相对要小一些。

类型之三,巴蜀地区。西汉初期,这里风尚是“轻易淫泆,柔弱褊狭”③。(③《汉书·地理志下》。)从西汉中期开始,“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雍和,秀茂挺逸,英伟既多,而风谣旁作。故朝廷有忠贞尽节之臣,乡党有主文歌咏之音”④,(④《华阳国志·巴志》。)“士女贞孝”⑤。(⑤《华阳国志·蜀志》。)因此,巴蜀所属大部分地区的妇女,对“忠、孝节操”颇为重视。故距汉不远的晋人指出,巴蜀地区“自汉兴以来,迄乎魏晋……忠臣孝子,烈士贤女,高劭足以振玄风,贞淑可以方苹蘩者,奕世载美”⑥。(⑥《华阳国志·先贤士女总赞·论》。)据《后汉书》、《三国志》和《华阳国志》记载,巴蜀地区“贞孝”、“婉穆”、“厥贞”、“令诚”的有名姓的妇女有41人,占汉代“贞节”之女的总数80.4%。因而这一地区妇女受夫权压迫程度高于其他地区。

以燕赵和陇西地区为代表的北方妇女,与以巴蜀地区为代表的南方妇女在性格特征上的这种差异,并没有随着汉王朝的结束而消失。相反,一直延续到南北朝隋唐时期。北齐学者颜之推描述了与汉代有着某种渊源关系的妇女的地域特性:以邺下、河北为代表的北方妇女性格,表现为:“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以江东为代表的南方妇女性格,表现为:“略无交游,①(①《颜氏家训·治家》。)其婚姻之家,或十数年间,未相识者,惟以信命赠遗,致殷勤焉。”

尽管南北朝隋唐时陇西、巴蜀妇女性格已与汉代有所不同(其原因可能与人口区域间的流动有关),但我国古代南北妇女的性格差异肇始于汉代则是很明显的。

固然,两汉时期男尊女卑和夫尊妻卑依然是占主导地位的方面。而且,从西汉到东汉四百余年中,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因素也在不断扩大和加强。我在这里只是想强调,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较之汉代以后的一些朝代要高。这里只简要举几个事实。

汉代虽已出现了妓女,但人数甚少。从唐代开始,官妓和民妓才。大量出现,许多良家女子在遭受各种变故后,沦入烟花巷中。唐代长安、洛阳、扬州、湖州等处妓女尤多,《太平广记》卷二七三引《唐阙史》说:“扬州,胜地也,每重城向夕,娼楼之上,街中珠翠填咽,邈若仙境。”及至明、清时代,妓女人数更多。清人个中生在《续录·自序》中说“(苏州妓籍)录中诸人,迄今不及十载,存者已仅止二三;而群芳之争向春风,其秀出一时者,又踵相接也。”②(②转引自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294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妓女人数的大量增加,是妇女地位下降的标志之一;妓女所受的痛苦,也是妇女所受诸种痛苦中最明显者之一。明人张岱在《陶庵梦忆》中详细记述了当时妓女生活,其中一段云:

而诸妓醵钱向茶博士买烛寸许,以待迟客。或发娇声,唱《劈破玉》等小词,或自相谑浪嘻笑,故作热闹,以乱时候。然笑言哑哑声中,渐带凄楚。夜分不得不去,悄然暗摸如鬼,见老鸨受饿受笞,俱不可知矣。③(③张岱:《陶庵梦忆》卷四“二十四桥风月”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对女子约束加强,“无才是德”的观念开始产生,并逐渐普遍化。北宋时司马光对时人教女子技艺颇为不满,他在《司马家范》中说:“今人或教女子以作歌诗,执俗乐,殊非所宜也。”到了明代,人们开始把“德”与“才”完全对立起来。陈宏谟在《教女遗规》中说:“或者疑女子知书者少,非文字之所能教,而弄笔墨工文词者,有时反为女德之累。”①(①转引自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190页。)《温氏母训》更明确地说:“妇女只许粗识柴米鱼肉数百字,多识字无益而有损也。”②(②同上书,192页。)“女子无才便是德”,不仅在行为方式上,而且在深层心理结构上,严重地束缚了妇女的自主,从而使妇女与男子的地位差异进一步加大。

贞节观念的深入。如上所述,汉代女子的贞节观念是相当淡漠的。北宋中期开始,对女子贞节的要求一步步加深。《明史·列女传序》记述了各级官吏褒扬贞节之女的积极态度:“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鸟头绰楔,照耀井闾”,在这种社会气氛之中,大量的妇女以非常自觉的道德形式去遵循“从一而终”的戒条,并达到了宗教般狂热的极致。“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③。(③《明史·列女传序》。)此时之“贞”不仅指不能再嫁,还包括夫死妻殉,甚至连身体亦不可让别的男子看见。明善在《节妇马氏传》中写道:

马氏乳生疡,或曰:“当迎医,不尔,且危。”马氏曰:“吾杨氏寡妇也,宁死,此疾不可男子见。”竟死。

妻子标准的增加。在宋代的以后看来,妻子的标准是应当更加柔顺。清人陆圻在《新妇谱》中把汉代班昭《女诫》提出的标准具体化和系统化,从而在严格性上超过了《女诫》。《新妇谱》说:

事公姑不敢伸眉,待丈夫不敢使气,遇下人不敢呵骂,一味小心谨慎,则公姑丈夫皆喜。

甚至在表情和说话的声调上也须小心:

愉色婉容,是事亲最要紧处。男子且然,况妇人乎。但事公姑丈夫之色,微有不同:事姑事夫和而敬,事翁肃而敬。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即是贤,高即不贤;言寡即是贤,多即不贤。①(①转引自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284、285页。)

《新妇谱》劝告妻子,不要对丈夫“游意倡楼,置买婢妾”有不满表示。只要丈夫“会读书,会做文章”即可,而“才子举动,不足为累也”。相反,如果妻子“能容婢妾,宽待青楼,居家得纵意自如,出外不被人耻笑,丈夫感恩无地矣。其为胶漆,不又多乎!”像这些露骨鼓吹夫权的观点,在两汉时期也是不曾出现的。那么这种状况是如何产生的呢?最基本的原因,乃是在于汉代妇女从事职业的广泛性。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由于家务料理失去了公共性质,因此,“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②。(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69页、70页。)而在两汉时期,妇女尚未被完全禁锢在家务劳动之中,她们从事的职业颇为广泛。主要有下述三大类:

第一类:生产类,即在生产领域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