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纺绩家内纺织是汉代女子的一个重要工作。西汉中期文学指出:“夫男耕女绩,天下之大业也。”③(③《盐铁论·园池篇》。)汉乐府诗《相逢行》以文学笔调描述。道:“大妇织绮罗,中妇织流黄。”④(④《乐府诗集》卷三十五。)除去家内纺织之外,有些妇女受雇于贵族家庭。山东金雀山西汉帛画形象地展现了这样的场景:一女子操一纺车,全神贯注劳动,右手用力运转,左手扬起抽纱。⑤(⑤参见刘家骥等:《金雀山西汉帛画临摹后感》,载《文物》,1977(11)。)纺绩业是汉代社会劳动一个组成部分,它满足了社会上人们对于衣锦的需要。“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一女不织,或受其寒”成为时人的一致看法。东汉王逸专门写下《机妇赋》,高度评价纺绩业的作用:“至于织业,功用大矣。”⑥(⑥《全后汉文》卷五十七。)
(2)从事器物制作汉代有专制漆器、陶器的女手工业者。在湖北云梦大坟头出土的西汉漆器上面,刻有制作者的姓名。其中,有一些刻有“官里大女子骜”和“亭”。“亭”系“咸亭”的省文,这些陶器便是由咸亭地区的女手工业制作者制成的。①(①参见《云梦大坟头一号汉墓》,见《文物资料丛刊》第4期。)
(3)从事农业生产汉代为数众多的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如《汉书·高帝纪上》载,吕雉与刘邦婚后,便与“两子居田中”,从事农业劳动。山东、四川等地出土的汉画像砖石上,也绘刻有女子从事农业劳动的情形。②(②参见李发林:《山东汉画像石研究》,27页,济南,齐鲁书社,1982;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四川涪陵东汉崖墓清理简报》,《考古》,1984(12);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四川忠县涂井蜀汉崖墓》,图版叁:6,图52,载《文物》,1985(7)。)
(4)从事漂业漂即洗衣物。《汉书·韩信传》载,韩信微时,曾到淮阴城下钓鱼果腹,逢众“漂母”,“有一漂母哀之,饭信,竟漂数十日”。此外,汉代女子还从事采桑、采莲、酿酒和汲水等方面劳动。成都市郊出土“汉代女子采桑”画像砖③,(③参见刘志远、余德章、刘文杰:《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43页,图43,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山东出土汉代女子汲水图④,(④参见蒋英炬、吴文祺:《汉代武氏墓群石刻研究》,56页,图版22第2幅第5层,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1995。)四川新都和德阳分别出土汉代女子酿酒画像砖和汉代女子采莲画像砖⑤。(⑤参见刘志远、余德章、刘文杰:《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29页,图30。)
第二类:商业经营类,即在流通和服务领域中发挥作用。
(1)开小店汉代有不少妇女从事开店业。这些店大多是饮食行业。四川彭县曾出土汉代女子当垆卖酒画像砖。上引相和歌辞《陇西行》以细腻的笔触叙写陇西地区女店主。汉乐府诗《羽林郎》则描写少数民族女子在长安开酒店的情景:“胡姬年十五,春日独当垆。”⑥(⑥《乐府诗集》卷六十三。)
(2)贩卖手工制品汉代妇女出门贩卖物品,亦是颇为常见之事,故时人把她们与男贩并称为“贩夫贩妇”。在所经营的物品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贩卖饼、糖、丝织品、席、履之类的生活消费品。如《风俗通义》中有“卖饼之妇”⑦,(⑦《风俗通义》佚文,见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429页。)《后汉书·冯衍传》注引《冯衍集》有“贩糖之妾”语。《后汉书·朱传》载,朱“少孤,母尝贩缯为业”。刘备之母也以“贩履、织席为业”①。(①《三国志·蜀书·先主传》。)
(3)贩卖高级消费品高档次的消费品有内地工匠制作精美的器物,也包括内地不产的物品。贩卖奇珍异物的女子,往往颇费心思地搞到这些奢侈品,而后奔走于贵族富人间,贩售只有这些人才能购买得起的珍贵物品。如平民董偃之母,即“以卖珠为事”②。(②《汉书·东方朔传》。)
第三类:非生产类。即生产、经商等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
(1)相马我国古代相马技术在汉代有了长足进展,长沙马王堆汉墓曾出土《相马经》帛书。一些妇女也受此影响,从事相马业。其中,有的人因技术高超而名闻天下。《史记·货殖列传》说:“陈君夫,妇人也,以相马立名天下”。
(2)卜业和相业汉代人颇为迷信占卜与相面。因此,以占卜和相面为职业的人在汉代为数不少,也有一些女子涉足其间。如西汉初年女子许负曾为魏王豹姬薄氏相面,称其“当生天子”;之后,又为汉大臣周亚夫等人相面,在当时颇有名声。③(③许负事迹见《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索隐》引《楚汉春秋》、《史记·外戚世家》、《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史记·游侠列传·郭解》。西安汉城遗址曾出土“许负”穿带印一方,陈直先生认为,该印确系西汉初期之物,可能是许负印玺(陈直:《汉书新证》,267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又,《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索隐引《楚汉春秋》说许负曾受封“雌亭侯”。看来,为社会上层统治者卜相的女子,地位也是相当高的。)
(3)行医。迄今为止,我国古代出现女医的最早记载是在西汉时。史载,在宫廷之中,女医不乏其人。如西汉前期,女医义氏深得武帝母王太后青睐④,(④参见《汉书·酷吏传》。)这与其医技高明有关。西汉中期,女医淳于衍受霍光妻子指使,毒杀宣帝许皇后,造成了轰动朝野的宫廷谋杀案。⑤(⑤参见《汉书·外戚传上》。)当时有关在民间行医的女医,史无明载。按照汉代政府的选医制度,皇宫内廷的医生,一般由各地荐举。而是时,尚未出现专门的职业医学院校,医者的培养由家庭教育或师授徒承来完成。因此,我们不妨作这样的推测,汉代社会上有以行医为业的女子。
(4)骑兵汉代有某些女子在皇宫中充任骑兵仪仗队。《续汉书·百官志四》载,中宫之内有女骑六人,受中宫署令管理。女骑兵往往陪同皇后出巡,以壮行威:“皇后当法驾出……女骑夹毂”①。(①《续汉书·礼仪上》注引丁孚《汉仪》。)女子受训为骑,当与汉代女子尚武之风有关。史载冯绲“将傅婢二人戎服自随”②;(②《后汉书·冯绲传》。)女子赵娥亲手刃仇人③。(③参见《后汉书·列女传·庞淯母》。)这类汉代女子尚武的事情与先秦时代女子从军风习有一定渊源关系。④(④先秦妇女从军者甚多。商代名将妇好,是商王武丁之妻。《墨子·备城门篇》说:“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女子因受战阵锻炼,故在田猎时纵横驰骋,骁勇飒爽。《左传》哀公十一年:“晋悼公子愍亡在卫;使其女仆而田。”杜预注:“仆,御;田,猎。”)
(5)从事学术研究从事学术研究的女子在汉代比例中极小。从阶层上看,这些人多出身于儒者、学人家庭。她们研究内容或经或史,其中有人在全国范围内都颇有影响。如崔篆之母师氏,“能通经学、百家之言,(王)莽宠以殊礼,赐号‘义成夫人’,金印紫绶,文轩丹毂,显于新世”⑤。(⑤《后汉书·崔骃传》。)他如班昭、蔡琰等人都是汉代著名的女学者。
(6)在朝中任职女子在汉代可任尚书之职。《后汉书·陈蕃传》载,陈蕃指责桓帝朝官管侯览“与赵夫人等诸女尚书并乱天下”,李贤注云:“女尚书,宫内官也。”虽然女尚书的具体职权尚不清晰,但从现存史料看,女尚书人数较多,而且,还能与宦官左右朝政,拥有一定的权力。⑥(⑥在汉代,女子步入政界,除担任尚书外,还可以往来于统治阶级上层人物之间。如西汉淮南王刘安之女刘陵,“慧有口”,曾为刘安“中诇长安,约结上左右”(《汉书·刘安传》)。)
这三类职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从事第一类和第二类职业一般是小农、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普通平民家庭的女子;从事第三类职业的卜相业和医业之人,亦往往是平民家庭女子;而研究经、史之人,基本上是统治者和学者家庭的女子。从职业构成的比例看,妇女从事的最广泛职业,是生产类和商品经营类中的诸种职业。
显而易见,汉代妇女并没有被完全禁锢在家庭之内,从事家内劳动。对于广大小农来说,男子(丈夫)固然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承担者,但女子(妻子)也负担了部分农业生产和全部的纺绩业。由于妻子在家庭中不仅仅是“主中馈”,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消费者,因此,妻子的地位自然也就较专事家内劳动的女子为高。小手工业者家庭和平民家庭女子也有类似情形。而女子在一定范围内从政任官有利于其在社会上保持一定地位。
在有的家庭中,由于女子成为生产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她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相应提高。《后汉书·列女传·乐羊子妻》载,东汉平民乐羊子出门求学,其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几乎成了家庭经济来源的唯一承担者。乐羊子就学一年后,“久行怀思”辍学归家。其妻乃“引刀趋机”曰:“此织生自蚕茧,成于机杼。一而累,以至于寸;累寸不已,遂成丈匹。今若断斯织也,则捐失成功,稽废时月。夫子积学,当日知其所亡,以就懿德。若中道而归,何异断斯织乎!”对妻子的批评斥责,乐羊子俯首听命,最后被迫还学卒业。
其次,汉代妇女地位与后代不尽相同,还与封建夫权思想没有深入整个社会有关。虽然,从汉武帝朝开始,封建正统思想家就系统地提出了鼓吹男尊女卑的“三纲”思想,并在东汉时发展成为。“三纲六纪”观念,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并没有渗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中去。而且,还受到了来自正面的有力挑战,当时的进步思想家公开提出女子与男子“同类”、“钧体”的朴素的民主主义思想。
从世界婚姻家庭演进史的角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与其从事职业的广泛性密切相关。古代希腊和罗马地区,提供了这方面的实例。
在古代罗马,由于妇女仅仅从事磨谷、烹饪、焙烤面包之类的家内劳动上,所以,其社会与家庭地位是较低的。正如西方社会史家威尔德指出的:“罗马妇女向不自由。在家从父,父为之择婿;出嫁从夫———民法学者谓其处丈夫腕下,盖谓妻不啻夫之女也,妇女必有主,而主操妇女生死之权。”①(①[英]威尔德(A.H.Weald):《古代文化史》,222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在古代希腊地区,特别是在斯巴达地区,妇女地位则比罗马高得多。究其原因,乃是由于“青年女子在出嫁前,也受着跟男子一样的体育锻炼”,“妇女的教育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职责,因为妇女负有生育健康孩子———祖国未来的捍卫者———这一使命”①。(①[苏]塞尔格叶夫(B.C.Сepreeeв)著,缪灵珠译:《古代希腊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5。)在当时希腊不仅保留了许多女神,如农神Demeter即是一位女神;而且,女人与男子一起宴饮,可以在街上恣意嬉闹、招摇过市,而人们不以为非。父亲、丈夫对女儿或妻子的歧视、压迫程度,也不如罗马地区那样严重。
自然,汉代妇女与希腊妇女的职业广泛性各具特点:在汉代,广泛性主要表现在妇女在社会生产活动中承担了一定职责;在希腊,主要表现为妇女在社会政治活动中承担了一定职责。
东方国家的一个相反的实例是印度。在与汉王朝同时代的印度孔雀王朝和巽加王朝中,妇女受到了极大的压迫和束缚。《摩奴法典》第9卷第3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
妇女幼时处在父亲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保护下;妇女决不应任意行动。②(②[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摩奴法典》,211页。)因此,妇女在结婚后不仅要完全依附于丈夫,而且亦要完全依从于儿子,完全丧失了自身的独立地位。汉代虽然也曾出现过“三从”之说,但是,这与印度有颇大的不同。首先,这只是一种说教,并没有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其次,由于儒家“尊尊亲亲”观念的广泛流行,如果儿子不奉孝母亲,会受到法律的干涉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母亲对于子女的婚姻,有着仅次于父亲的决定权。
与此同时,古代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亦相当低下。丈夫和家中其他男性成员对妻子和家中其他女性成员拥有极大的权威,并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不容有丝毫动摇。《摩奴法典》有两卷涉及妇女和夫妇的地位,即第5卷《妇女的义务》和第9卷《民法与刑法》。其中,第5卷规定:
妇女由父亲,或经父亲同意由弟兄赐给某人,应该在他生时敬谨侍候他,在他死后,不应该行为不贞或疏于对他应有的祭供而有愧他。(第151条)
丈夫操行虽有可指摘,虽另有所欢和品质不好,但有德的妻子,应经常敬之如神。(第154条)
期望得到和丈夫一样幸福居处的有德妇女,无论丈夫生前和死后,都不应该做任何使他不愉快的事情。(第156条)①(①[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摩奴法典》,130~131页。)第9卷则进而论及夫妇之间的关系:
妇女应该日夜被其监护人置于从属地位;虽生性非常喜爱无罪而合法的快乐,但也应当服从其所从属者的权力。(第2条)
妇女的不良倾向,虽极微小,也应加意防范;如妇女不被监护,可能给两家带来不幸。(第5条)②(②同上书,211页。)在贞节观上第5卷敏感地列出了一系列规定:
妇女可随意以清静的花、根、果为生而消瘦其身体;但在丧偶后,其他男子的名字提都不要提。(第157条)她要终生耐心、忍让,热心善业,贞操,淡泊如学生,遵守关于妇女从一而终的卓越规定。(第158条)不忠于丈夫的妇女生前遭诟辱;死后投生在豺狼内,或为象皮病和肺痨所苦。(第164条)③(③同上书,131页。)但丈夫则有权力作相反之事:。
用祭火完成先妻葬仪后,他可再结婚,重燃婚礼之火。(第168条)④(④同上书,132页。)《摩奴法典》还把一些女子视作道德低下、品质不良之人。而这些不良的品质与道德是神所赋予与生俱来的。第9卷云:
这样的妇女不讲究美貌,不限定年龄;情人美丑无关紧要;只要是男子,就加以享用。(第14条)由于她们喜爱男子、脾气无常和天生薄情,对她们徒然加意防范,她们是不忠于丈夫的。(第15条)认识到创始时造物主赋给她们的特性,丈夫应对她们严加监护。(第16条)摩奴给了妇女对卧床、坐位和穿戴装饰的爱好,以及情欲、愤怒、恶习、做坏事的念头和邪僻等的禀性。(第17条)
对于妇女举行仪式时不伴诵任何咒文,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不懂法律和除罪咒文的犯罪妇女就是虚伪本身:这是规定。(第18条)①(①[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摩奴法典》,212页。)
正因为女子被赋予如此之多的卑劣品质,我们才毫不惊异地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