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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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婚姻思想与婚姻观念(4)

在夫、妻之间关系上,王符提出了“平”和“恭”两个范畴。他认为,一个家庭能否稳定和谐,主要看丈夫的表现。而丈夫的个人品德在其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他既反对丈夫对内不行“平”,“内偏颇于妻子”,对妻子百依百顺,言听计从;也反对对内不行“恭”,“内慢易于妻子”,对妻子肆意詈骂,甚或殴打。而要对妻子既“平”又“恭”。在汉代,绝大多数思想家都主张“夫为妻纲”,而王符却明确提出,丈夫不能“慢易”妻子。“平”、“恭”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但其中却有平等的因素,这是很可贵的观点。

总起来说,王符的婚姻思想瑕瑜互现,而进步思想是其主导方面。

论述皇族婚姻的东汉政论家的思想

东汉后期,外戚专权与宦官操纵朝纲走马灯似的交替无已。生活在这个氛围中的皇族、贵族纵欲声色,荒淫腐朽。因而,从东汉中期开始,许多政论家从不同的角度,对皇族婚姻。特别是皇帝的婚姻状况进行了广泛论述。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限制皇帝后、妃以及外戚的政治权力。

李固①(①李固(公元94—147年),字子坚,汉中南郑(今陕西汉中)人。是东汉时知识分子清流派的代表人物。他曾上书力陈外戚、宦官干乱朝政的“劣行”,故为宦官集团所不容。桓帝时,又遭外戚嫉恨,终为梁冀所诬杀。)认为,应汲取历史经验教训,使“权击外戚,政归国家”②。(②《后汉书·李固传》。)崔琦③(③崔琦,字子玮,涿郡安平(今河北安平)人,东汉后期名族,主要活动于桓帝朝,因对梁冀颇多讥讽,遂为之所杀。)在《外戚箴》中引史据典,告诫朝廷不要任用外戚,宠任后、妃:“赫赫外戚,华宠煌煌。”“晋国之难,祸起于丽。惟家之索,牝鸡之晨。”④(④《后汉书·文苑列传上·崔琦》。)杨震⑤(⑤杨震(?—公元124年),字伯起。弘农华阴(今陕西华阴)人。东汉中后期名族,以“关西孔子”称誉于时。历任司徒、太尉等要职。为官清廉,是东汉后期的进步政论家。因打击宦官樊丰等人,被迫饮药自杀。)则从“男尊女卑”的封建正统观念出发,反对皇帝后、妃参与政事:“夫女子小人,近之喜,远之怨,实为难养也。《易》曰:‘无悠遂,在中馈。’言妇人不得与于政事也。”⑥(⑥《后汉书·杨震传》。)

第二,主张裁减皇帝后宫人数。

桓、灵时期,后宫嫔妃宫女人数达五六千人之多,这一状况引起了东汉政论家的严重关注。刘瑜⑦(⑦刘瑜,字季节,广陵(今江苏江都)人,主要活动于桓帝朝。曾撰写八千余言议论政事,为宦官所嫉恨。因与窦武议诛宦官,事发被害,其著述被朝廷“以为讹言”,“悉焚”。)说,皇帝后宫女子太多,会使国家耗资破财,造成巨大浪费:“今女嬖令色,充积闺帷……此国之费也,生之伤也”⑧。(⑧《后汉书·刘瑜传》。)郎⑨(⑨郎,字稚先。北海安丘(今山东安丘)人。主要活动于顺、冲、质、桓四朝。与当时的进步政论家黄琼、李固过从甚密。)则认为。桓帝没有子嗣是因为多收召宫女,惹怒苍天所致。他上书陈事,第四条建议便是告诫皇帝遣发后宫之女:“今陛下,以违天意,故皇胤多夭,嗣体莫寄。”要改变这种情形,应“简出宫女,恣其姻缘”,使其完婚。李云也有类似观点。

荀爽还谈到减少宫女人数对国家的五个方面的好处:“一曰通怨旷,和阴阳;二曰省财用,实府藏;三曰修礼制,绥眉寿;四曰配阳施,祈螽斯;五曰宽役赋,安黎民。此诚国家之私利,天人之大福也。”①(①《后汉书·荀爽传》。)应当说,荀爽论述中的第一点、第二点、第五点都有其合理之处。

第三,主张慎选后、妃,施以德教。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皇帝后、妃专权,东汉政论家普遍认为遴选后妃要特别注重她们“德行”。李云尤主张谨慎地选择皇后:“皇后天下母,德配坤灵。得其人则五氏来备,不得其人则地动摇宫”②。(②后汉书·李云传》。)皇甫规③(③甫规,字威明,安定朝那(今甘肃平凉)人。主要活动于桓帝时。)则提出了进行教化的设想。他认为后宫妃女必须贞淑有德:

“煌后妃,女是闲。穆穆夫人,爰采洁蘩。”④(④⑤《全后汉文》卷六十一皇甫规《女师箴》。)对于皇帝、对于师、对于比自己地位低的人,都应有不同的礼节和行为规范:“师礼莫违,而神罔时怨。”“咨尔庶妃,銮路斯迈,战战兢兢,厉省盘带。”“动若顺流,应如发机。奉上唯敬,抚下唯慈。”⑤(④⑤《全后汉文》卷六十一皇甫规《女师箴》。)

《太平经》中的婚姻思想

据《后汉书·郎传》载,《太平经》是东汉人于吉所得“神书”⑥,(⑥《太平经》在汉代有三种不同的本子。一是西汉成帝时人甘忠可所撰《天历包元太平经》十二卷;一是东汉末年人于吉所著《太平清领书》一百七十卷:一是东汉末年人张道陵所写《太平洞极经》一百四十四卷。这三种类型的《太平经》,在主旨、内容及体例上,各不相同。而今本的《太平经》,乃是《太平清领书》的遗本。)号《太平清领书》。这本书在东汉后期影响很大。但它的婚姻观却不大为论者重视,所以有必要对其婚姻思想作一番剖析。

《太平经》是道教早期著作,其中很自然地带上了浓郁的阴阳五行观念色彩,并受到当时盛行的图谶和方术的影响。因而,《太平经》关于婚姻关系的论述,也深深打上了这类观念的印记。《太平经》认为,男子为阳为贵,女子为阴为卑。由于阳尊阴卑,子女对父、母的孝敬程度也不能相等:“天,父也。地,母也。事母不得过父。”而且,由此决定,女子也不能当政专家:“女子专家,兵革爆起,奸邪成党”⑦。(⑦《太平经·事死不得过生法》。)《太平经》认为,按照“天法”,阳数为奇为一,阴数为偶为二。因此,一阳需要二阴来配合:“二阴当共事一阳,故天数一而地数二也,故当二女共事一男也。”①(①②③《太平经·分别贫富法》。)《太平经》的这种说法,为社会上一夫多妻妾的现象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太平经》把人世间的多妻妾现实与“天法”中的“二阴事一阳”理论,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起到了儒家伦理说教难以起到的作用。

另一方面,《太平经》的婚姻思想中亦有某些进步的内容。

虐杀女婴是很早时就存在的恶习。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字中就有“生男为嘉生女为不嘉”之语。降至东汉后期,虐杀女婴的现象更为严重。《太平经》激烈地反对当时存在的虐杀女婴的行径,抨击了“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的野蛮行为。然而,《太平经》并没有仅仅停留在批评上,它分析了虐杀女婴的社会原因,指出:“凡人少小之时,父母自怨苦”,下层人民经济困苦的状况,是夫妻婚后不养女子的第一个原因。第二,时人普遍认为,男子与女子体质上存在较大差距。男子筋骨强健,长大成人后可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而女子则“不足筋力以养有余也,名为‘逆政’。少者还愁苦老者,无益其父母,父母故多杀之也”②。(①②③《太平经·分别贫富法》。)可以看出,《太平经》的分析是中肯和有见地的。

进而,《太平经》又指出虐杀女婴导致的严重后果。它说,如果一家杀害一个女婴,甚至于“有妊之来出生者,反就伤之者”,这就会导致女婴的大量死亡,破坏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并造成“男多而女少不足”的局面。不唯如此,虐杀女婴还阻碍了婚姻行为的完成,严重影响了人口的增殖:“夫男者乃承天统,女者承地统;今乃断绝地统,令使不得复相传生,其后多出绝灭无后也。”③(①②③《太平经·分别贫富法》。)

为了消除世人的疑虑,《太平经》还论及了女子的优越之处。《太平经》指出,女子身体和男子身体是一样的,“头目面耳支体,俱与男子等耳”,而且,“其好善尚乃或好于男子”④,(④《太平经·阳尊阴卑诀》。)因此,女子同样和男子具有“天性自然之术”,有能力维持一家人的生计。说女子“无益其父母”,而将其加以杀害是违反“天性”的。⑤(⑤参见《太平经·分别贫富法》。)

还在先秦时代,人们已经对杀害女婴的社会现象相当注意。但是,当时是以肯定甚或赞许的口吻去评价和认识这种现象的,韩非子的论述最具代表性:

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妊,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①(①《韩非子·六反》。)《韩非子》与《太平经》,一个力图说明这种现象的合理性,另

一个严厉谴责这一恶习;一个解释父母杀女的情有可原,另一个则批评父母杀女悖逆“天性”。二者孰高孰下,是不言自明的。《太平经》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揭起了反对杀害女婴之论,不仅具有开创性的重要意义,且给后世以有益影响。

在论述“贞”的问题时,《太平经》亦不流于俗。它认为,“贞”的标准是:“少情欲,不妄为”。这与传统观念中,把“贞”视为女子“守节”大相径庭。《太平经》又提出,“贞”的约束力量不仅适用于女子,也适用于男子。而“贞男”和“贞女”一样都应受到彰扬。②(②参见《太平经·一男二女法》。)《太平经》在女子“贞节”观念开始兴起的东汉时期,高唱反调,没有给女子以“不事二夫”的规定,反而提出“贞”应是男女双方共同遵循的道德规范,这是进步的观念。

综合上述三节的论述,可以看出,两汉时期婚姻思想的内容是丰富的、多层次的、多指向的。其中的许多进步观念在中国古代婚姻思想史上都是首次提出,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是最早或较早的。这些观念是:

反对婚姻攀高门、结权贵以及联姻。西汉贾谊、东汉王符对此进行论述。

(2)反对婚嫁时的铺张浪费。西汉的贤良文学、王吉和东汉王符对此进行论述。

(3)反对统治阶级成员广蓄妻妾。西汉的董仲舒、贡禹和东汉王符对此进行论述。

(4)反对早婚,提倡晚婚。西汉的王吉对此进行论述。

(5)反对虐杀女婴。东汉《太平经》对此进行论述。

(6)男性和女性均应遵循“贞”行。《太平经》对此进行论述。贵族男子的多妻妾现象,在与汉代同时的罗马地区中十分普遍:“萨拉有五妻,恺撒有四妻,庞培有五妻,安多尼有四妻。”③(③[英]威尔德:《古代文化史》,279页。)但却无人对此提出指责,更遑论作出有分量的分析了。

婚嫁铺张浪费的风习在罗马地区也广泛存在,但是,并没有思想家、政论家对此提出批评。杀害女婴的情形,在公元前一、二世纪至公元一、二世纪的希腊地区,更是屡见不鲜,分布广泛:

而女孩之被弃者尤多。某喜剧家言曰:“若所生为男,则父母虽至穷,亦必养之、教之;若其所生为女,则虽父母至富,亦多遗弃之焉。”①(①[英]威尔德:《古代文化史》,150页。)然而,这些地区贤士、哲人,却对此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与

此相比,汉代思想家的见识是令人钦佩的。

汉代思想家之所以能够察觉到这些社会弊端,一方面,固然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入世有为的积极意识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渊源于儒家倡导的“中庸”观念,即,任何一个事物都应处在恰当的、不偏不倚的位置之上。且看汉代思想家对某些不良的婚嫁风气是如何论述的:他们严厉指责统治阶级成员广蓄妻妾,但只是要求从数量上进行限制和压缩,并没有主张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现象,因为这样做将妨碍子嗣的繁育;他们坚决反对婚嫁铺张,同时却又认为“婚嫁,人之大伦”,因而在完婚时有一些物质享受是必要的,合理的;他们主张应从人的身体健康和后代发育考虑,不要过早结婚,但并不赞同男子和女子在过晚的年龄完婚。因此,整个婚嫁过程被赋予了神圣的意义,人们尽可以畅谈男娶女嫁,但却较少触及具体的性活动(只有在“道家者流”的“房中术”中,才见到形诸笔墨的表述,但这种具有神秘内容的意识已与一般社会思想大异其趣)。在汉代人的眼中,婚嫁关系的主题曲无疑是庄严肃穆的奏鸣乐,而不是轻佻的谐谑曲。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京兆尹张敞“为妇画眉”,而被“有司以奏”之事。②(②参见《汉书·张敞传》。)

既有相异,也有共同之点。无论是进步的抑或保守的婚姻思想,都从理论上继承了“食色,性也”的先秦儒家思想,将其与“格尽厥孝”的义务紧紧地联系起来,从而,把婚嫁视为人生旅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这不仅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宋明理学家提倡“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观念有所不同,更与把婚嫁视为一种“罪恶”行为的古代希腊某些地区有颇大差别,也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宗教观念肆行,许多人受其影响而离世绝俗、独身终生的现象,形成了鲜明对照。

汉代思想家的这类主张,在两汉时期十分流行,浸润着社会各个阶层,包括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奴婢阶层。一些蛰居荒山的“隐士”也与西方的“隐者”不同,尽管在政治上他们自视清高,不愿与“浊世”合流,但却都娶妻生子,过着与社会世俗之人无异的家庭生活。如西汉末年的著名隐者向长,不仅自己娶妻,而且还为其子女“娶嫁”。①(①参见《后汉书·逸民列传·向长》。)个别因生活挫折导致心理异常的人,在别人劝说之下,也娶妻生子。据《三国志·魏书·公孙度传》注引《晋阳秋》:东汉末,河内太守李敏避祸出逃,其子痛哀不已,由于寻父不见,“出塞,越二十余年不娶”。后来,友人徐邈告诫他:“不孝莫大于无后,何可终身不娶乎?”此人遂改变了不婚的初衷,“娶妻”完婚。这一切不都与强调婚嫁的重要性的思想理论密切有关吗?

婚神之谱:一种淡淡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