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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因明学(6)

(1)其因虽然只在同品上存在,但辩论对方无法认定其在同品上存在。如说:声音是无常,因为是可闻性。“可闻性”是声音的性相,“可闻”与“声音”是异词同义。从因三相分析,“可闻”就是声音的特征,因此,可闻性是声音的宗法性。可闻是五根识中的耳识境,属于有为法,有为法都是无常法。

在“声音是无常,因为是可闻性”的论式中,“无常”是可闻性的同品,可闻性中没有非无常(异品)成分,可闻性遍(全)是无常性,因此,可闻性的正遍(同品遍有)是成立的。但在辩论中,为了证明因法与同品、异品的关系,必须用同类性质或异类性质的事物作为例证进行说明,这在因明论证中称为“喻体”。如说:声音是无常,因为是所作,如水瓶。这里“水瓶”是喻体。水瓶和声音都是无常,但水瓶一般是陶器,由陶器工人制作,又陶器容易打破,因此,水瓶的所作性和无常性,比空灵的声音的所作性和无常性容易认识,所以,以水瓶作声音是无常的相同比喻,对认识声音的无常性会起到帮助作用。

但在“声音是无常,因为是可闻性”这个论证中,“可闻性”是声音独有的特性,没有同类事物作比喻,证明可闻性是无常,这是其一;不知声音是无常者,就不知可闻性是无常,若知可闻性是无常者,不会不知道声音是无常。因此,声音和可闻的无常性,知则俱知,不知则俱不知。所以,既知可闻性是无常性(在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遍有性),声音是无常已成已知。也就是说认识可闻性时,就已经认识声音是无常的欲证结果了,既然知因就已知果,这个论证中就不存在未知项了,既然在论证中不存在未知项,那么,这个论证就毫无意义了。这类没有同类事物作比较,只是特殊单一对象的属性,在论证中不具普遍性,故称特殊不定因。

(2)其因虽然只在异品上存在,但辩论对方无法认定其在异品上存在。如说:声音是常法,因为是可闻性。在此论证中的因法可闻性,如前面所说,属于无常性。此论证中因法的同品是常法,异品是无常,“异品上有”就是说,可闻性是无常。但可闻性是声音的单一属性,没有相同喻体提供证明,如上面所说。

(3)其因虽然在同品和异品上都存在,但辩论对方既无法认定其在同品上存在,也无法认定其在异品上存在的不定因。如说:知识是常法,因为可以认识。在此论式中可以认识是知识的宗法性,但知识既有抽象的一面,也有具体的一面,前者属于常法,后者属于无常法,因此,可以认识的对象包括常法和无常法。所以,从可以认识,辩论对方认定此因在同品、异品上的存在。

(二) 一般不定因是指辩论对方认定其因存在于同品或者异品某一方面者。一般不定因又分为确定不定因和存疑不定因。确定不定因是指其因在其同品、异品上遍有或者部分有,可以确定的不定因。这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其因遍及于同品,也遍及于异品者。如说:声音是常法,因为是存在。此“存在”遍及于同品常法,也遍及于异品无常法,因此,属于不定因。

(2)其因在同品和异品上都存在二义者。如说:看见蓝色的眼识是现识,因为是根识。在这个论式中是现识(同品)而又是根识者如看见蓝色的眼根识,是现识(同品)而非根识者如意现识,非现识(异品)而是根识者如眼见二月的错幻识,非现识(异品)也非根识者如分别意识。所谓“二义”,是指因法在同品、异品上存在的两面性。

(3)其因在同品上遍有,异品上存在二义者。如说:海螺声是人造现象,因为是有为法。其同品人造现象都是有为法,异品非人造现象有有为法和无为法二义。前者如风雨声,后者如虚空。

(4)其因在异品上遍有,同品上存在二义者。如说:海螺声是非人造现象,因为是有为法。其异品人造现象都是有为法,同品非人造现象有有为法和无为法二义。前者如风雨声,后者如虚空。

存疑不定因是指其因在其同品确定有,在异品上有无存在疑义,或者在异品上确定有,在同品上有无存在疑义者。这有以下两类:

(1)正面存疑不定因是指辩论对方确定其因在同品上定有,在异品上有无存在疑义者。如对不了解遍知者的情况的对方论证说:说话的提婆达多不是遍知者,因为他说话。说话是非遍知者的普通人共有的现象,因此,说话现象在同品(非遍知者)上是遍有,但在异品(遍知者)上有无说话现象存在疑义。

(2)反面存疑不定因是指辩论对方确定其因在异品上定有,在同品上有无存在疑义者。如对不了解遍知者的情况的对方论证说:说话的那个人是遍知者,因为他说话。说话现象在异品(非遍知者)上是遍有,但在同品(遍知者)上有无说话现象存在疑义。

$第五节 驳论

一、驳论的定义及结构

驳论是利用对方承认的观点和逻辑关系作为理由,推出错误结论的一种论证的方法。这种推论简便灵活,既可以使用于反面观点的反驳,也可以使用于证明观点的论证。

驳论的形式由论题、结论、论据三个部分组成。论题习惯术语称作“争论题”,即双方争论的事体,结论即应成义,习惯术语称作“显示”。显示有两种含义:一是显示推论结果,二是显示谬误。这两种含义都可以概括为“应成义”。

论据,即论证的理由,称作“因”,即因由。在前面介绍的因式论证,或称自证式的论证中,作为论证理由的“因”与论题宗和被证明事理即欲证法之间,要有必然关系。“因”所必备的这种必然关系称作“因三相”。其第一相称宗法性,是指因与宗之间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因法的性质包含宗法的性质。

第二相称正遍,遍指蕴含关系。正遍是指欲证法对因法的蕴含关系。

欲证法对因法的蕴含关系有两种:一是欲证法和因法的性质一部分相同,欲证法概念外延大于因法;二是欲证法与因法性质相同而两者概念外延相等。在这两种情况下,因的正遍是成立的。

第三相称反遍,是指在与欲证法相反的性质中全面排除因法的性质,换句话说,欲证法的反面,就是因法的反面。这种因法与宗法、因法与欲证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对论证的正确性起着保证作用。因此在因式推理中就有许多限制条件。但在应成式驳论中,就没有因三相等那么多的条件限制,形式多样,运用方便自由。这也是随着应成中观的兴起,在藏传佛教中驳论式论证广泛流传,完全替代因明作为正宗推理形式因式推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式推理的因三相是指论据与论题、结论之间的必然关系。无论是何种推理形式,论据和论题、结论之间要有某种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推不出什么结论。

这种关系包括必然关系和人为关系,必然关系也是量理认定的关系(理成的关系),属实有关系,是合乎客观逻辑规律的关系;人为关系是指辩论对方认定的不合量理、违背逻辑规律的关系。这种人为关系有对方明显承认的关系,和隐含在对方的观点中但未被对方认识到的某些必然关系。应成式推理既可以运用事物之间的必然关系和合乎逻辑的理由论证正确的观点,也可以利用对方的观点,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办法推证出对方的错误。

二、驳论的形式

应成式驳论式从形式上分单一式和复合式。

单一式是论题、应成义、理由三项各含一个概念的推理。例如:白海螺的颜色为体,应成白色,因为是白海螺之色。

复合式是论题、应成义、理由三项中的各项,都可以包含几个概念。 复合论题如:水瓶为体、树木为体、有为法为体,应成所作性,因为是无常。

复合应成义如:存在为体,应成无为法、应成常法、应成非有为,因为是无所作为。复合理由如:遍知智为体,应成有为法,因为是缘生法、因为是有作为、因为是刹那住。单一式有完整式和非完整式。完整式是在一组论式中具有论题、应成义、理由三项。如:水瓶为体,应成有为法,因为是刹那住。非完整式是在一组论式中只有两项,或缺理由项,如:遍知智为体,应成有为法。或缺应成项,如:存在为体,因为是常住。在应用驳论的辩式中,有成为定规的常用的几种提问和回答方式。如在辩论中,答辩方若认可主辩方推论的应成项,就回答“认可”。“认可”就是答辩方承认主辩方推出的应成义是合乎事实或合乎逻辑的。如主辩方提出:水瓶为体,应成有为法,因为有作为。在这个论式中的应成项——“有为法”,是表明论体水瓶的性质的,而且这个应成结义是符合事实的,故应回答“认可”。如果想推翻对方推出的应成结论,就要不承认对方推论中的理由,或者不承认理由与应成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否则,无法不认可对方的应成结论。

不承认对方推论中应成项的情况下,就要在本论式的理由方面寻找问题。形成应成结论的理由有两种。一种是应成论式的理由项所表达的直接理由,如“水瓶为体,应成有为法,因为是刹那住”中的“刹那住”。

一种是理由项和应成项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在因明称作“遍及”,分遍及、不遍、反遍。

答辩方如果觉得辩方推论的理由项不能成立,就回答说“理不成立”,或说“因不成立”。如果答辩方提出“理不成立”,主辩方就要继续论证理由的成立。

如果主辩方在推论中只提出应成结论,不提出理由时,如果答辩方认为应成义成立,就应回答“认可”。如果认为应成义虽然符合逻辑,但和自己的观点相矛盾,无法认可时,就追问:“为什么?”为什么是追问对方形成应成义的理由是什么?是要对方表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主辩方就要以完整式论式,进一步提出理由,直至对方对理由无话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