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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因明学(7)

理由和应成义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指理由与应成义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在理由和应成义(结论)之间起着一种纽带作用,如果理由和应成义之间没有联系,就推不出应成结论。理由和应成义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包容关系(遍及关系),一种是排斥关系。

包容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由项和应成项概念性质相同,且两者外延相等。如:水瓶为体,应成无常性,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式中的应成义——无常性和理由——所作性,性质相同,且外延相等——即所作性遍是无常性,无常性遍是所作性;在所作性中没有非无常性,在无常性中没有非所作性,彼此全遍。在这种情况下,理由如果成立,应成义必然成立。

第二种是应成项概念包容理由项概念,且应成项概念外延大于理由项。如:海螺声为体,应成无常性,因为是人工所造。人工所造这个理由在论体海螺声上是成立的,凡是人工所造都是无常性,没有非无常性,因此,无常性对于人工所造的概念是全覆盖,即遍及。证明遍及性时应说:是人工所造者,遍是无常。

与此相反,理由项概念外延大于应成项概念外延者,称“不遍”。如:白海螺之色为体,应成红色,因为是颜色。颜色中有红、黄、蓝、绿等各种颜色,因此,颜色不等于红色。白海螺之色,虽然是颜色,但颜色作为理由,无法推出白海螺之色定是红色。颜色概念外延大于红色,因此,颜色不等于红色。理由项概念外延大于应成项概念外延时,是理由大而不当,无法推出应成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回答应该是“遍及性不成立”,或者说“不遍”。

在关系项上还有一种排斥关系,称“反遍”。反遍是指:应成项与理由项两个概念之间构成相互排斥。如:声音为体,应成常法,因为是所作性。此论式的应成义——常法,和理由——所作性是相互排斥概念。即凡是所作性都不是常法,凡是常法都不是所作性。

为何称作反遍呢?因为,常法的反面——无常,遍是所作性,所作性的反面——非所作性,遍是常法。答辩方若逢到这种情况,就回答“反遍”。反遍关系,当然无法推出应成结论。

上面所说的应成义项与理由项构成的关系,包括必然关系和人为认定关系。必然关系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关系,符合实际情况的关系也是量理认定,即真确认识认定的关系。上面举例的遍及性关系都是属于这类符合常规的关系。如果人人的认识都达到符合自然规律,符合逻辑正量,就没有什么可辩论的问题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人类在认识各种事物当中,合理的、不合理的各种不同观点,就像田野的杂草和鲜花一起生出来。人类认识在分辨“杂草”和“鲜花”的过程中,就产生认识论这门科学。

在应成式推理中,一种是使用正确观点的证明,一种是使用错误观点的反驳。在证明的应成式推理中,使用的理由和逻辑关系,即正遍与反遍关系,都要符合量理认定的符合必然规律的理由和逻辑关系。但在以反驳为目的的应成式推理中,主要使用的是对方所持的观点和从对方观点引申出的逻辑原则。对方所持的观点称为“人为(承许)的逻辑理由”。在对方所持观点中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所谓“人为(承许)的逻辑理由”是指对方的不合理的观点,和其中包含的逻辑错误。应成式驳论就是以对方的错误观点为理由,用对方的观点中所包含的错误的逻辑规律,推证出对方的错误观点。这是一种将论敌推到自设的陷阱中的最有力的反驳方式。

人为的理由如,有人若主张生命是常法,就可以用此主张,组成应成驳论式如下:人为体,应成不死之物了,因为生命是常法。在此论式中的理由——生命是常法,是对方自己的观点。因此,对方无法否定这个理由,说“理由不成立”。生命是常法(理由)和不死之物(应成义)意义相同,概念外延相等重合。遍及关系必然成立的。因此,对方无法否定遍及性,说“遍及性不成立”。

若承认应成义——人是不死之物,显然是错误,故对方无法说“认可”。在辩论中遇到这种无话可说的尴尬境地,称作“三轮错”。三轮指理由、遍及性、应成义三轮。陷入三轮俱错,又找不出合理的反驳理由的绝境,被嘲笑为“三轮”。

例如:如果有人说:颜色就是红色。以此为理由,组成如下的驳论式:白海螺之色为体,应成红色了,因为是颜色。在这个论式中的理由项——颜色是成立的,不能说白海螺之色不是颜色,应成义——红色,和理由项——颜色的遍及性,是对方自己承认的,故不能说“理由不成立”,也不能说“遍及性不成立”。然而应成义——白海螺之色为红色,显然不符合事实。故不能说“认可”,但又是依据自己的观点,按逻辑规则推出的结论,无法说“不认可”。这就是无理回驳的有效式应成驳论。

三、驳论的有效无效式

应成式驳论分有效式和无效式。有效式应成驳论的定义是:对方无理回驳的应承式推论。

有效应成式分:暗含正面理由的应成式和不含正面理由的应成式。暗含正面理由的应成式是:当应成式的应成项(B)的反面(-B)调换为新的理由项(-C),理由项(C)的反面(-C)调换为应成项(-B)在原论体(A)上组成新的论式时,成为正面的具因三相论式。

例如:原论式:声音为体(A),应成无为法(B),因为是常法

(C)。新论式:声音为体(A),应成无常(-C),因为是有为法(-B)。这个原论式是根据对方“声音是常法”的观点组成的驳论式,理由——常法,是对方所持观点,声音是无为法这个观点对方未必认可,但是从“常法等于无为法”这个逻辑规律引申出的,对方观点显然是错误。

在这个驳论中,暗含着与对方观点相反的正面理由。只要把这个论式的应成项的反义当作理由项,理由项的反义当作应成项,便成合理的论证。

不暗含正面理由的应成式是:原应成项的反义当作理由项,理由项的反义当作应成项时,不具因三相者。

无效应成式是对方有理回驳者。有理回驳,就是说此类应成式或者理由不成立,或者遍及性不成立,前提理由和应成结论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关系,对方有理由反驳。

从应成式组成的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类:

(1)理由和遍及性皆不成立者,如:声音为体,应成非存在,因为是常法。在这个应成式中的“声音是常法”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声音不是常法;常法是存在,不是非存在。因此,理由项——常法,和应成项——非存在之间没有联系,故遍及性不成立。

(2)理由不成立者,如:声音为体,应成无为法,因为是常法。在这个应成式中,“声音是常法”的理由不成立。若这个理由成立,“常法是无为法”的遍及性,便能成立。

(3)遍及性不成立者,如:声音为体,应成常法,因为是存在。在这个应成式中“声音是存在”的理由虽然成立,“存在是常法”的遍及性不成立。因为,存在未必全是常法,存在中包括无常法。遍及性是理由和应成义之间的必然关系,若遍及性不成了,就推不出应成结论。

4.理由和遍及性俱成立者,这类应成式共有以下四式:

(1)理由和遍及性俱依理成立者,如:声音为体,应成无常,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式的理由和遍及性都是依照量理成立的,是合乎必然规律的。

A.如果对方先前持“声是常法”的观点,这个应成式对他的观点将起到反证性、摧毁性的驳斥作用。

B.如果对方承认“声是无常法”,这个论式虽然理由与遍及性依理成立,对他的观点只起到证明作用,没有破坏作因。

(2)理由和遍及性俱依承许成立者,如针对承认“声音是眼识境,眼识境遍是常法”的对方说:声音为体,应成常法,因为是眼识境。

A.如果对方从理性上认定:声音是无常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和遍及性是依据对方自己的承许成立的(没有理由推翻),因此,应成义——常法,给对方的理性认识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B.如果对方承许声音是无常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和遍及性是依据对方自己的承许成立的,因此,应成义——常法,给对方的承许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C.如果对方对声音是无常法,既未从理性上认定,也未承许的情况下,其理由和遍及性虽属自己承许,此应成义对答辩对方构不成摧破作用。

(3)理由依理成立,遍及性依承许成立者,如针对承认“所作性遍是常法”的对方说,声音为体,应成常法,因为是所作性。

A.如果对方从理性上认定声音是无常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依理成立,遍及性是依据对方自己的承许成立的,因此,应成义——常法,给对方的理性认识的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B.如果对方承许声音是无常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依理成立,遍及性是依据对方自己的承许成立的,因此,应成义——常法,给对方的承许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C.如果对方对声音是无常法,既未从理性上认定,也未承许的情况下,其理由虽然依理成立,遍及性虽属自己承许,此应成义对答辩对方构不成摧破作用。

(4)理由依承许成立,遍及性依理成立者,如针对承认“声是常法”的对方说,声音为体,应成无为法,因为是常法。

A.如果对方从理性上认定声音是有为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承许成立,遍及性是依理成立的,因此,应成义——无为法,给对方的理性认识的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B.如果对方承许声音是有为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依承许成立,遍及性是依理成立的,因此,应成义——无为法,给对方的承许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C.如果对方对声音是无常法,既未从理性上认定,也未承许的情况下,其理由虽然依承许成立,遍及性虽依理成立,此应成义对答辩对方构不成摧破作用。

在上述论式中,理由和遍及性俱不成立者、理由不成立者、遍及性不成立者、理由与遍及性均依理成立而应成义不具摧破作用者、理由与遍及性均依承许成立而应成义不具摧破作用者、理由依理成立但遍及性依承许成立而应成义不具摧破作用者、理由依承许成立但遍及性依理成立而应成义不具摧破作用者,均属于无摧破作用的无效应成式,其余各式都是有效应成式。

在反驳对方的观点时,没有符合量理的理由和逻辑性,属于无理狡辩。这种无理狡辩,在因明中称作“断脊”。在辩论中最忌犯断脊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