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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奥运会有哪些比赛项目

确定奥运会竞赛项目有3个基本原则,这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展的运动项目;对促进身体健康有益的运动项目;目前制定有统一的竞赛章程和规则的运动项目。

除了这3条基本指导原则,国际奥委会对于批准竞赛项目还作了些条件限制,以便使奥林匹克运动随着时代发展渐趋完善化、规范化。具体说来:夏季奥运会,男子项目至少要在40个国家和3大洲,女子项目在25个国家和2大洲得到广泛开展;冬季奥运会,男子项目在25个国家和2大洲,女子项目在20个国家和2大洲得到广泛开展。

目前奥运会的比赛项目有(未含冬奥会项目):田径、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击、举重、自行车、射箭、篮球、排球、足球、手球、曲棍球、体操(含艺术体操)、击剑、国际式摔跤(自由式和古典式)、拳击、柔道、赛艇、皮艇和划艇、帆船(含帆板)、马术、现代五项(障碍赛马、重剑击剑、手枪射击、300米自由泳和4000米越野跑)、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棒球等。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每届夏季奥运会的主办国必须至少选择上述规定项目中的15项才可举办;冬季奥运会则必须有滑雪、滑冰、现代冬季两项、有舵雪橇、运动雪橇和冰球等六项方可。但是主办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所规定的项目。如1964年东京奥运会主办国列入了自己较拿手的项目排球和柔道,而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上,柔道则未列入正式竞争赛项目。

《奥林匹克宪章》还规定:国际奥委会必须至少提前6年把承办比赛的城市确定下来,并由举办国拟出建议举行正式竞赛项目的方案,然后报请国际奥委会批准。正式竞赛项目一经确定就不容改变。国际奥委会必须在奥运会举行的前4年确定它所要进行的正式竞赛项目,并迅速通知各个参加国与地区,以便让运动员积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