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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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社会经济与金融(3)

2.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金融需求存在着矛盾。一是基本金融服务与基本金融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2000年以来,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大量撤并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但是在比较贫困的农村,农村信用社近两年也逐渐撤离,造成不少贫困乡镇没有任何金融网点,不能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有些农户存取一笔款或者办理一笔小额贷款,要骑自行车跋涉一百多公里的路程,花费一整天甚至2天时间,非常艰难。2007年末,宁夏县及县以下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网点550个,比2000年减少86个,其中农村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网点272个,比2000年减少67个(仅农信社2007年就比2000年减少38个,比2006年减少6个),全区县及县以下有28个乡镇没有任何银行类机构网点,占县及县以下乡镇的20.6%,其中,贫困的南部山区——固原地区没有金融机构的乡镇占到29.27%。2001-2007年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4.87%和14.44%,分别低于宁夏全区3.3和3.1个百分点。二是金融产品与服务手段简单落后与新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大量需求存在着矛盾。农村服务对象与外界的联系度、依存度越来越大,渴望优质、便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基本生产生活对金融需求得到满足后,需要扩大生产、发展新经济、提升生活质量等都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迫切希望金融业发挥相应功能,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而“十五”以来,宁夏农业贷款增速总体上趋于下滑。农业贷款虽然这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一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但2002年后增速逐步回落。2001-2007年短期农业贷款当年增速分别为38.78%、63.24%、56.56%、36.83%、33.4%、18.8%、13.76%,由2002年63%的最高增速回落到2007年13.76%的最低增幅;中长期农业贷款增速分别为9.4%、17.1%、12.82%、-0.86%、-2.22%、-73.6%(农行统计科目发生了变化)、25.39%,2004-2006年呈下降态势。

3.弱势产业保障需求与风险分担机制存在矛盾。对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风险保障机制问题主要体现在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补贴和社会保险方面。

2007年,宁夏的担保机构只有71家,担保基金不到8亿元,规模偏小且担保机构普遍资金实力弱小(大多数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只有500万元),保费收入低,银行放贷倍数低(一般为1∶3,远低于国家规定允许的5-10倍),许多机构成立至今未开展过一笔担保业务。

农业保险严重滞后,弱化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宁夏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现有农业保险险种很少,截止2007年,只有人保宁夏财险分公司开办了农业综合险和奶牛保险,但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甚至逐步萎缩状态,2007年全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636万元,仅占全部财产保险费收入的0.8%,低于全国、西部和西北,农业保险发展严重萎缩和滞后。农业是投入大、周期长、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的弱势产业,可谓“一次重灾,即刻致贫”。

最为突出的例子就是2006年“宁夏养鸡第一镇”的中卫市连续发生的两次禽流感疫情,疫情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不仅使养殖农户及相关产业遭受了重创,也使支持养鸡产业的农村信用社陷入了贷款清收的困境。

(四)国有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制度对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投放形成制约国有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集中信贷审批权,贷款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倾斜,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国有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制度的实施,强化了一级法人体制和内部控制,增强了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规范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增强了金融服务功能。但对信贷投放的制约作用同样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贷款权限过度集中,削弱了基层行的经营积极性;二是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和统一的行业贷款指导意见,没有充分考虑到欠发达地区和小省区的经济特点和产业状况;三是授权授信的弹性不足,导致授信额度、贷款期限、授信形式等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四是授权授信制度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对称,过分追求贷款“零风险”和贷款“终身责任制”,削弱了信贷支持力度。

三、金融支持宁夏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利用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解决宁夏地方中小银行的历史遗留问题宁夏地方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历史遗留的呆坏账问题较多,完全依靠宁夏地方财力难以解决。此类问题长期存在,不利于地方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削弱了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建议国家采取“新老划段、专款专用”的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帮助解决,以提高宁夏地方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更好地支持宁夏的经济发展。

(二)提供银行专项扶贫贴息或低息贷款,支持宁夏经济发展与扶贫项目开发

宁夏地方财力对银行业机构发放的扶贫贷款的风险补偿能力十分有限,加之此类贷款经济效益偏低,银行发放此类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对扶贫项目的信贷投入明显不足。

建议国家一是向宁夏提供一定期限和规模的银行专项扶贫贴息或低息贷款,专项用于宁夏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与扶贫项目,切实解决宁夏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二是安排设施农业政策性低息贷款,支持宁夏设施农业发展。按照规划,未来五年宁夏新增100万亩设施农业和200万亩的旱作区节水农业,需要200亿元资金(其中财政安排15.5%,个人解决29%,银行资金50%,其他资金5.5%)。宁夏地方财政对银行类机构发放的扶贫贷款的风险补偿能力十分有限。建议国家向宁夏提供一定期限和规模的银行专项设施农业贴息或低息贷款,专项用于宁夏地区的设施农业发展,切实解决宁夏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短缺和资金运作成本高的问题。

(三)完善薄弱环节的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金融支持的长效作用

风险补偿机制是金融机构控制金融风险的一种必要的制度安排,为了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必须从资本金的补充、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价格补偿、信用担保制度以及保险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如果缺乏风险补偿机制,不管是商业金融还是政策性金融支持都是不可持续的。应分清哪些方面是财政无偿支持的,哪些是用政策性贷款可以解决的,哪些是用商业性贷款可以解决的,哪些是由财政资金和金融资金结合起来解决的,如宁夏北部灌溉农业可以由商业性金融支持,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应以开发式扶贫为主,重点依靠政策性业务解决发展问题。在此基础上国家支持宁夏建立健全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1.完善支持“三农”的补偿机制。建立财政政策补偿金融、金融扶植农村经济的渠道。国家把直接扶植农业经济发展的补贴和保护政策,更多地通过对农村金融的扶植和补贴,增强农村金融抵抗风险的能力和信用创造功能,并把对金融的补贴以降低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增加信贷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等方式,输导给需要扶植的农村经济部门,达到反哺农村经济、增强金融对经济薄弱环节推动的目的。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解决。

财政多渠道支持金融实现对弱势农业的扶植,一是给予适当的税收补贴。对农村信用社承担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二是对原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降低营业税政策作为对宁夏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长期优惠政策使用;三是实行贷款利息补贴和免缴存款利息税。国家运用贷款利息补贴等优惠的财政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对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项目和农户等降低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以降低融资成本,达到为农民减负、反哺农村经济、发挥政策的杠杆效应;建议农村信用社存款作为社员存款,视同股金,免缴利息税,减少农民的税收负担,增强信用社的竞争力。

2.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制度。目前农业投入机制的致命弱点是缺乏投入补偿机制,通常是投入高、产出低,这与农业的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特征密切相关。建议国家帮助宁夏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制度,保证农业投资的连续性、有效性,降低投资的风险,吸引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入。一是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成立信贷担保基金,其余可在当地企业中募集,作为以工补农的渠道。盈利的信用社可把部分盈利用于认购担保基金。担保难问题也是农民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贷款担保基金,解决农民贷款条件不足的问题;二是建立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激励机制。主要是国家对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而使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从利益上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有效供给;三是建立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一些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宁夏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农业项目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项目风险;四是对在特别贫困的乡镇设立金融机构造成的亏损,财政设立补偿基金给予补偿。宁夏目前有28个乡镇因为亏损,金融机构全部撤出,金融服务成为空白,建议国家财政设立补偿基金,对因在宁夏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贫困乡镇设立的金融机构的亏损给予补偿。

(四)在宁夏开展欠发达地区金融改革试点业务

鼓励在宁夏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建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安排在宁夏先行先试。

一是在宁夏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试点。宁夏金融资源总量小,2007年以来央行已连续15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目前最高已上调到了17.5%,对宁夏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影响很大。2007年宁夏各项存款增幅在全国排第25位,余额仅占全国的0.33%,居全国倒数第3位,增量居全国倒数第2位。贷款余额占比仅0.45%,居全国倒数第3位。建议对宁夏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行低于全国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根据宁夏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的实际情况,为鼓励支持西部大开发,国家应明确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在宁夏的分支机构不强行要求其缴存二级存款准备金或上存资金。

二是建议将宁夏纳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区。宁夏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除中央确定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和棉花等险种外,重点是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农业保险,包括特色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等,希望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三是实行在宁夏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按一定比例投放到当地的试点。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不同金融机构规定不同比例,如农村信用社为80%,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农发行为75%,其他商业银行为70%)投放到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和农村等薄弱领域,国家从减免税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对宁夏支农再贷款的投入,扩大发放对象和使用范围

1999年以来,支农再贷款在宁夏使用效果显着,自1999年开始发放支农再贷款至今,宁夏全区支农再贷款回收率为100%,没有出现逾期现象,有力地解决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不足的问题,使信用社实现了扭亏为盈,步入了良性循环轨道。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三农”对资金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原来的支农再贷款所规定的贷款对象、使用范围等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宁夏进一步加快特色产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并确定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宁夏支农再贷款的投入,扩大对宁夏支农再贷款的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使用范围可以扩大到农村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涉农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对象可根据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扩大到农村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等。更好地支持宁夏新农村建设。

(六)扩大办理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

从宁夏目前开办的优惠贷款利率来看,主要集中在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的优惠上,但经办银行范围和执行基准利率条件制约了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有效发挥。目前宁夏共有68家民族民品定点生产企业,其中有28家企业在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或农发行开户,由于经办银行范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限制不能享受到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同时贷款银行对经办的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利率不上浮制约了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权,影响其自身的利润总量。因此一些金融机构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不愿意实行基准利率,致使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此,建议扩大办理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适当给予经办机构自主定价权。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都可以作为民族贷款的承贷银行。同时放宽承贷银行执行基准利率的条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定价,对这类企业的贷款允许在一定的幅度内上浮,以激励商业银行承贷的积极性。

(七)加快对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培育,提高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能力

一方面通过合并、重组、上市等途径,进一步壮大现有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实力,提高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在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涉足的宁夏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地区,国家有关部门应通过政策支持宁夏培育一批地方性的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允许宁夏扩大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宁夏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农村金融体系落后,资金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请国家有关部委放宽宁夏组建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限制,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进驻宁夏开展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八)实行有差别的区域性信贷政策,促进信贷政策与区域产业政策的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