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抗日战争时期四川省办驿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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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四川省办驿运的实际经营状况(5)

国民政府对物价施行管制,最核心的举措就是采取限价政策。蒋介石在其有关加强管制物价的报告中,提出的第一条实施措施就是实施限价。针对运价而言,根据时人的理解,运价应是物价的一种,是一种“抽象物价”,“运价既然可以看作物价之一种,那么限制一般物价时,运价自然亦应当列入被限制的范围之内”;并且,运价也是构成物价的因素之一,“运输就是生产工作的一部分,运费就是物价的一部分”,运价上涨,可以促使生产成本增高,物价也就因之上涨,因此限制运价在理论上也为可行的了。

1942年11月,交通部制定《加强管制物价方案实施办法》,针对限制运价做了如此规定:“各运输事业之运价,除以三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核准有案外,均以三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之运价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其意应指限制性的最高运价。对此最高限价,经实施后,“无论军公商运,应一体恪遵,不得擅自增减”,并且要求“各运输事业之运价,应以最低运输成本为标准,如因最低运输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得呈请上级主管机关才可调整,其中驿运主要运输成本因素“以夫马食料车船属具等为主”,并且也规定,原全国驿运会议所定的每三个月修订运价一次,也予以废止,“关于每三个月调整运价一节,本处前已通电废止。”相应地,作为运输机关的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制定了《四川省驿运管理处驿运限价实施方案》,规定了驿运运价的基本计算方法:工具所有人血本占27%,夫驮生活必需费用占64%,办理运输必要费用占9%,以此计算某驿运线的运价,其中根据各驿运线的具体情况,以人力板车而论,川西驿运区川中各驿运线(自贡段)驿运运价为每吨公里14.70元,遂璧线为每吨公里14.00元,成都平原各线为每吨公里13.00元,而川东驿运区渠万线为每吨公里13.00元,宣汉至江北两路口线为每吨公里13.50元。四川驿运管理处即以此为四川省办驿运各线的最高限价,由四川省政府公布并上报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

然而确定最高限价,对驿运运价实行管制,并不能缓减物价上涨的势头,物价上涨日益严重,已近失控状态。据其时有关人士的议论,对于运价与物价的关系,其实还有另一层理解:运价是物价的一部分,同时运价也是建立在物价之上的,“运价高是因为物价高,而物价高不尽是因为运价高”。虽然认识并不十分到位,没有意识到提高运价也可能抑制物价上涨,抑制运价则影响运输行业的资本投入,导致运输业不景气,运输不畅,反而刺激物价的上涨,但其至少也理解到过分地限制运价,如果物价上涨并不能控制,也就导致运价不合理,影响了运输业的发展,运输也就可能陷于停顿状态。

对运价的管制,设定最高限价,原为抑制物价上涨的一种措施,但国民政府最初也许没有认识到,虽然最高限价制定后,运价也可根据最低运输成本的变动在获得上级主管机关同意的条件下进行调价,但由于物价急速上涨后运价调价行为的滞后,运价调价的幅度远远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运价太低,就驿运而言,远不能收回驿运成本,导致驿运亏损,无力营运,物资运输不顺畅,“物以稀为贵”,更刺激物价上涨的速度。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后来确实也认识到限制运价所存在的弊端,意识到可能造成严重的问题。其在谈到盐运时就曾说到:“此项运输费近亦因物价之不稳定而随之上涨,倘强加抑低,则盐运停顿,脱销,堪虞转成人造盐荒。”

综上所述,物价上涨,促使国民政府限制运价,主观上认为可减缓物价上涨速度。但物价上涨并不能抑制,运价调价的滞后反应又使运价过低更甚,运价不及其成本,必导致运输业不景气(如民间运输商行对运输投资紧缩);而运输业不景气,物资来源益显困难,更加剧了物价上涨,运价相对物价,其低廉程度更加明显,如此即形成了恶性循环。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川西驿运区面对如此困境,不得已于1943年10月14日召集地方相关机构举行运价限价会议,根据物价飞涨的严峻形势,重新议定驿运运价。其议定运价的原则是“一方面需要顾及劳工生计及车商成本,同时不刺激物价之上涨,拟定合理公平之运价”,最后决议为“胶轮板车普通运价,限价规定每壹百市斤每壹华里最高为七角,其因工具种类、包装方法、运输限期、运量多寡及路途险夷与长短等因素之不同,得由托运人与承运人以合约方式参酌上项限定运价订定办理,嗣后如遇最低运输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再行会商,呈请核定调整”。定价七角,“折合每吨公里二十八元”,已与原定价每吨公里14元左右,增加了一倍。名为运价限价会议,实则为调价会议。1944年1月,交通部针对运价无法限制的情况,制定了《铁路公路水运驿运运价调整原则及办法》,其驿运的调价原则为“以大米(长江以南)或麦粉(长江以北)零售价格数为调整驿运运价之标准”。因为“确定驿运运价以力价为主要构成因素,计力价占运价百分之九十,而力价中百分之九十五为夫马食料,所以粮价变动直接可以影响运价”,所以“粮价增加,驿运运价亦应随之调整”,其方法是以1944年1月大米或麦粉之价格为基数,“假定某驿运线平均米价在本年(1944年,笔者按)七月间米价较同年元月间指数增加一倍,则某线运价亦增加一倍”。

因此,四川省驿运管理处下发电文,要求各驿运区再行议定驿运运价上报驿运管理处,其在1944年3月24日给川西驿运区的电文中声称:“查该区去年十年所订普通运价,以物价高涨,当不适用,似应加以调整,仰按照目前实际情形,根据本处本年二月三日营字第0158号令发部颁之铁路公路水运驿运运价调整原则及办法,召集有关机关团体议订(运价)。”限价政策所定的最高限价已无法适应实际驿运工作。根据省驿运管理处的要求,4月28日,在川西驿运区的回复中,该区驿运运价调整至每百市斤每华里最高为壹元,折合为每吨公里40元,如其回复中所言:“本区现行运价过低,以致车商规避,不愿应雇,兹据各段站请求增加运价前来,本区为顾全劳资双方需要,并参照各段站提供意见,在加强运能、增大运量之条件下,于本月十九日在本区召集有关机关举行运价会议,当经议决,胶轮板车普通运价每百市斤每华里最高为壹元。”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货物品类以合约方式订定运价。

由于物价上涨太过迅猛,驿运运价调整幅度已难以赶上物价上涨的速度,“物价变动过速,经时未久,即相差甚巨”,单就军运的调价而言,军事给予标准经修订后,“约等于商运运价百分之六十”,但标准尚未施行,“运本又涨,虽经修改,亦仅等于商运百分之二十五”,“运本”其意即运输成本,运输成本上涨,其实质即指物价上涨。物价上涨过快,驿运运价调整滞后,调价失效。万不得已,四川省办驿运各区段便采取更为便捷的办法,以实物定运价。1944年4月,川东驿运区与四川省粮食储运局议定驿运运价原则三条:“一、照本区驿运运输队编组及区段间行程日期,每人夫一名每日给与三市升米价,以全队人夫应得之米价及其运程及运量折算吨公里运价;二、运输队人夫由本区每名每日发给二升米价,作为生活维持金,其余一市升米价,则为夫队因雨停息,或其他事故延误行程超出程期之伙食费,及运夫伤病医药费,车辆损坏需用工资材料费及管理人员薪金等费;三、米价以县政府公布之平均米价为准,每半月更改运价一次。”力价占运价90%,而力价中95%为“夫马食料”,以米价定运价,在物价飞涨之时,既便捷又实在。另据川西驿运区1944年10月2日呈称:“绵竹站八月运输绵竹县仓库食米,均系发给夫粮计算运费。”此时的川西驿运区更以实物来支付运费了。

$第四节 驿运营运管理与民间运输管制

驿运机构之名,在中央命为驿运总管理处,在省命为驿运管理处。顾其名,思其义,一为管理,一为运输。就其管理之内容,大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驿运营运管理,一是民间传统运输力量之管制。

一、驿运营运管理

驿运营运过程中,因所牵涉的人与事纷繁复杂,其管理也就具有非同一般的作用。一方面对驿运运夫的管理,使运夫不致在运输途中遗弃或变卖货物以及因事潜逃,另一方面对驿运工具与兽力的管理,不致使工具被人故意损坏,驮兽因劳累过度而倒毙。驿运工具与动力是驿运的根本,如在运输途中不善加管理,致使工具毁坏,牲畜倒毙,运夫潜逃,那么驿运运输力就会减弱,驿运事业发展必致受阻。

(一)驿运运夫的管理

1941年4月22日,奉建支线总段就奉建支线所经奉建巫三县代征运夫情形呈文四川省驿运管理处,指出征募运夫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所呈问题共三点:“一、奉建巫三县各乡镇所代征运夫多系采用征丁办法,希图凑数,点交后听其自行逃避归藉,不加查究。二、送站运夫往往以老弱幼病者充数,到站后或运一二次即病,或乘隙潜逃。三、各县乡镇多系轮换办法,且轮换均无定期。凡运夫离乡时告以仅挑半月,或数天不等,而至期竟不征夫替换,是以至期运夫纷请返乡,如其不准,亦均出之一逃矣。”并且,运夫潜逃时“常常携带公物,因迭经函请该县府转饬追赔,多视为具文,从无一追还者”。以征丁办法代征运夫,即为一种地方摊派。前方战事正酣,后方征兵任务繁重,再征运夫实非易事。采取地方摊派的形式,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不得已以老弱相充塞。服役运夫也难以再征民夫予以替换,超期服役之运夫潜逃已在情理之中。另据四川省政府致万县县政府的训令,其中指出:“万利恩三县代征运夫多以老弱塞责,到站后不能胜任,有潜逃情事,影响军运甚巨。”看来运夫潜逃并非个别现象。

然而,运夫潜逃的发生,也不能仅仅由代征各县的不当操作来承担,其实其时驿运机构给予运夫的待遇太差也是原因之一,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就曾有所透露。其在回顾前期驿运时,就认为奉建支线“所经线路,多属荒凉,该总段经费又复未蒙充分拨济,以致各项仓库食宿站设备及运夫待遇,均未达到理想目的”。经费未足,改善待遇从何谈起,此处虽为轻描淡写,但这是当事者的陈述,所以也可见其问题的严重性。1941年7月,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呈文省政府,谈及运夫待遇问题时声称:“关于民夫运送粮食或其他物品,无一定交运地点,及无粮可运时,并未发给停工津贴,以致运夫多发生变卖衣物或中途逃亡等情事。”另在彭山县政府致四川省驿运管理处的代电中也提及,其驿运各站负责人,对于“运输队炊具卧具全不管”,以及运夫“领米”,“发米一斗二升”,“均感困难不敷”。待遇太差致使运夫潜逃。除此之外,管理运夫之驿运干部素质不高,工作不称职,也为原因之一。奉建支线总段给省驿运管理处的呈文中指出,“领队队长,不称厥职,或管理无方,或剥削渔利”。

据奉建支线总段的报告,运夫潜逃时,确也拐走了公物。至4月22日止,近半年的驿运,巫山县有10人,奉节县有21人携带公物逃走,比如巫山县龙田乡运夫杨乾发潜逃时,竟拐走了盐一担。抗战期间,在食盐来源不易,局部地区发生盐荒之时,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当然,对于拐带公物之情事发生,政府与各级驿运机构都认为是所征募的运夫“来源复杂”,“品类不齐”,“素质不良”所致。然而是否因经费困难等原因,驿运机构没有发足力价费,以致运夫不得已才携走公物以充力价费,此确有商榷之余地。1941年7月18日,四川省驿运管理处致函省民政厅,就曾透露出这方面的信息:“自县府以下各级均有克扣民夫递运费情事,请通饬严禁。”运输军公物品,驿运经费来源于政府,地方政府克扣运夫力价费,导致运夫潜逃并拐带公物以抵力价费,自然亦在情理之中了。

因此,四川省政府与各级驿运机构对此运夫潜逃问题不能不认真对待,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改变此一状况,否则驿运事业难见发展。从上述分析来看,征募不善,待遇差,驿运干部工作不称职,运夫素质不良等,是运夫潜逃并拐带公物的主要原因。除了上一章所述针对驿运干部加以培训与管理外,政府和驿运机构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制定改善运夫待遇的政策,拨足经费,改善食宿条件,发足力价费,对于克扣运夫力价费等情事,则由政府“通饬严禁”;另一方面对运夫严加管理,进行训练与精神训导。至于征募不善的问题,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呈由省府迭令奉巫二县及函请鄂省府令饬建始县,以后征夫不得以老弱充数”;其他各地有此问题者,也相应地由省政府出面进行解决。

在改善运夫待遇方面,国民政府首先从政策上保证运夫安心运输,建立代征运夫免除兵役的制度。早在全国驿运会议结束不久,蒋介石即签署第三零六五号手令,同意驿站运输工人准免兵役一案实施,要求制定驿站运输工人准免兵役办法。1940年10月23日,遵照蒋氏同意驿站运输工人准免兵役之意旨,军政部会同运输统制局商定《驿站工人准免兵役办法》三项,予以公布,并要求各省各驿运机关切实遵照办理。此三项办法已于第三章第一节详细陈述,在此不再赘言。据此方法,虽使运夫能得以免除兵役,安心从事驿运工作,但该办法在运夫发生潜逃之前即已公布施行,因此就改善运夫待遇而言,政策上应不存在问题;改善运夫待遇,重点应在食宿条件和力价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