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四川省驿运管理处成立之初,其就有过计划,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施行适当的管制,以与驿运管理处“管理”二字相符。据其时省驿运管理处的记载,渝广支线“为川陕孔道,兽力与人力板车络绎于途,但缺乏组织,不能增进运输效率”,而省驿运管理处的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各项运输工具”,因此“爰订定统制管理办法,拟先由成广间于三十年四月一日起试办,并分别呈电省府及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鉴核”,但“嗣因有关机关,权责尚待调整,以致稽延”,比如水运木船管理则与航政机关的责权相重叠,难以明确划分,必须划清责权范围,才可对民间运输工具施行管制。即便如此,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施行适当管制并非就此停顿,不再施行,因为,如果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确实缺乏适当管理,往往也会对主要依靠民间运输力量的战时四川军公运输造成混乱,不利于四川省办驿运事业的发展。在粮食部致四川省政府的咨文中,即谈到四川省办驿运开展初期四川运输的混乱局面,“查川西平原,产米素丰,但年来成都食米供求不尽相应,粮价时有波动,考其症结所在,并非因粮源不足,而在运输之不善”,因为各地运输商行“不计本身运输力量,尽量包揽粮运,承运后,再挪租他行车辆应付,以致往往不能按时如数运交”,更有人“并无商行组织及运输车辆,临时捏造运商行名,蒙混订约,转交他行承运,从中取利”。因此,粮食部要求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将川省各县板车运输商行及其车辆一律限期切实加以登记,自经登记后,所有车辆概归驿运管理处掌握,以后各县储运局仓库需用板车运粮,概行委托驿运管理处代为办理”。如此混乱的局面,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已刻不容缓。
1941年8月,行政院颁布实施《驿运车驮管理规则》,以此为标志,开始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实行管制。驿运总管理处在《三十一年度扩展驿运事业实施纲要》中对实行管制之政策又予以强调,“遵照行政院公布之驿运车驮管理规则,推行管制,以发动大量民众输力”,1942年关于运输的主要方针之一,即为根据军用民生之需要,“管制驿运工具”。“管制”二字,以其时用法,即为管理与统制的合用,具有强制管理、统一控制之内涵。
四川省驿运管理处遵照《驿运车驮管理规则》及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的要求,在四川省办驿运各驿运区段线路所经之县乡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实行管制,其主要工作经规定如下:(一)办理驿运工具与动力之登记。在已开办路线内,所有驿运工具与动力,包括车、船、牲畜,都要受驿运机关之管制,不论民有或政府各机关所有,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向所在地驿运机关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在未开办驿运之地方,“由各该县市政府按照规定办理”。(二)分配驿运工具与动力。在已开办路线内所有营业驿运工具与动力,除各军公机关自备之工具与动力得参照驿运车驮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及各机关办理驿运联系办法之规定办理外,一律由驿运机关根据工具与动力所有人登记之先后,公平支配。其民间自备非营业工具与动力,遇必要时亦得征雇。(三)规定驿运征雇民有驿运工具和动力之租金。施行管制之驿运机关得视当地生活情况,在征雇民有驿运工具与动力时,拟定合理的租金标准,并呈准上级机关公布施行。(四)私运之取缔。各运输商行,办理驿运工具与动力登记手续后,未经驿运机关允许,不得私自揽运货物。必得驿运机关同意后,根据驿运机关核定之运价,承运货物,不得抬高或压低运价。
概言之,正如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在其驿运扩充计划中所言:“查本省驿运工具,散布各地,并无严密之组织,为适应战时需要,拟由省驿运管理处商同省党部,将此项驿运行商加以严密之组织,对于工具,则由省驿运处按照院颁车驮管理规则严格予以管理,对于物资之配运,则由省驿运管理处通盘筹划,按照交通部公布之章则实施,藉免虚糜,对于运价力价,则由省驿运管理处根据各地生活指数,按时予以平定,俾得公平合理。”此处对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的各项工作予以简明概述。
从此,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的工作,陆续在四川省办驿运各区段展开,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处长张冲霄在其会议报告中,对此有过描述:“政府办理驿政,在辅导民间运输事业之发展,故对民间工具,必先明意其数量与动态,以为驿政之张本,故调查登记为基本工作之一。现川西区自贡及石桥广汉各段已着手办理,成都段正在筹备,八月份起可实行;川东区万县梁山大竹渠县各地均已实行。”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的第一步即对民间运输工具与动力予以调查登记,此项工作在四川省办驿运川西、川东两驿运区迅速展开。
然而,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施行管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民众对此并不十分理解,主动向驿运机关申请登记者寥寥无几,“惟推行伊始,各方不无摩擦,且一时民众亦难于普遍明了,乐于接受”。在渝广水陆联运线总段的呈文中,即有因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而致使板车车夫殴打驿运站管理人员的记载。据其呈文中转呈其所辖新都站魏站长1942年4月5日之呈文中所称:“窃查职站本月四日午后二时许,由成至绵人力板车十余辆,车夫约百余人,行经本站,当即派员查询,不意该车夫等出言不逊,肆意诋毁,号呼叫嚣,将车辆曳引北去。职以其态度不善,遂派员至警察队派警弹压,经该队李巡官率武装警士五名至站,是时车辆之在站侧停留者,仅有一辆,忽有违章北去之车夫蜂拥而来,将最后一辆拖离站侧。经会同警方官兵详细解释,车夫佯允本站人员至停车地点(约距站半华里)记录车号。职乃会同全体警方人员前往,将抵车辆附近,讵料车夫等各手持木棒,横加凶殴,致将两腿击伤,同时警士因阻劝,亦被殴伤。职为避其凶暴,急行逃避,该车夫等一面持木棒追击,一面以石子投抛,致头部腰部复被击伤。”此表面上为一起车夫殴打驿运管理人员的偶发事件,但究其发生之原因,却为管制车辆所致。在上述呈文最后,即分析了此事发生的原因,“多以误会所致”,误会原因是“唯以人力板车统制伊始,各方难免发生误会,偶生事端,势所不免”。
民众对此管制不能理解,也许是管制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其实更深层的原因是,此种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的管制带有诸多强制性质,存有许多弊端,尤能引起民间运输商行及一般民众的强烈反对。王炳南谈到东南各省驿运管制工具的问题时就指出:“各省驿运工具,大部分为民间所有,各机关办理运输必先争取工具,地方有权力之机关,自设管制机构,其他如运输行商及同业工会等,则希望自由运输,反对驿运机关管制工具,故控案屡出不穷,再加各站驿运人员偶有一二操守不佳,利用职权勒索舞弊,则更易启外界攻击之口实。”就四川省办驿运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而言,也有类似之事发生。自贡市骡车运输业同业公会筹备会呈文国民政府行政院,即控告四川省驿运管理处川中驿运区,据其呈文所言:“即如去年国防工程建筑机场,商等曾征派车辆多部,运送泥石,效力至巨;对于地方运输亦低价揽载,务使米盐无缺,供洽相求,于公于私,裨益至大。不料去年有驿运站,在白马庙强迫登记,苛扰征税,几经交涉,自行撤去,延至今年,又有四川驿运管理处川中区复派人员在本市大山铺等处,次第成立车站,强迫登记,横加管制。”反对之声甚烈,其原因即在于利用管制之名,行“勒索”、“苛扰征税”之实。
上述情事之发生,也正如后来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处长谭炳训所言:“以前我们所推行的‘统收统运’政策,少数地方实行起来,很收成效,其余地方实行起来,则哀怨丛生。推原其故,就是我们,对于从事驿运的民众及其工具动力,各地的政治力量及社会情形,皆没有下‘知彼’的功夫。同时对各地各级驿运干部人员的能力操行,也不作一番‘知己’的审察。既不知彼,又不知己,全国各地同时推行硬性的运输管制,有如盲人骑瞎马,当然要闯祸闹事的。”
1942年3月国家总动员法公布后,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就曾动议“拟废止《驿运车驮管理规则》,另订《全国水陆驿运管理通则》,该项通则,以统收统运为目标,主张全面作彻底之强迫性管制”,此举更为火上浇油。但交通部根据各驿运支干线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后,民间的强烈反对情形,并不同意另订驿运管理法规,认为“在驿运本身力量未充实前,遽行统收统运,徒滋扰民,难期实效”。虽在实际驿运经营中,部分驿运线路实行过“统收统运”政策下的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的管制,但交通部并不同意此项举措。1943年5月3日,其时之交通部驿运总管理处处长谭炳训,在国父纪念周上报告全国驿运工作,针对驿运管制的偏颇,提出了发动民众参加驿运的两条新原则:“人民共营重于政府专营”,“奖励扶助重于管制”。此原则的提出,从根本上否定了强迫性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的政策,转而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采取奖励与扶助的方针。他指出,“过去驿运管制,多主张全面彻底的管制,以‘统收统运’为目标。结果,此种管制仅属理论,而不能见诸实现,且扰民太甚,流弊极多”;他认为,“今后之管制在纵的方面,应有限度,横的方面,应有范围;尤应先以奖励扶助之方法,解除人民痛苦及困难,使人民乐于参加驿运服务,再逐渐加以合理之管制,凡足以减低运量,提高运输成本之强迫管制方法,应完全避免。而后民间输力,始能普遍发动,驿运工作始可大量发展”,“驿运既为人民之运输,政府即应运用奖诱方法”,而政府专营,“工具有限,力量甚小,管理困难,成本极高”。驿运管制应“得其法”,应该“先有精确调查以为依据,次根据调查结果,举办登记编组,再施以工具与货运动态以及运价与力价之合理管制,因时,因地,因工具,因任务,而制其宜,实施务求合理,使人民自动自发,乐于供献其输力,为国家服务,则不难达到普遍发动输力之目的。”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举办战时驿运,目的即为普遍发动民间运输力,为抗战服务,但方法不得当,则不但不能发动民间运输力量,反而阻碍了其参加战时驿运,与“推行管制,以发动大量民众输力”之意旨相违背。
根据谭炳训的战时驿运新原则,国民政府对驿运政策予以适当的调整。1943年12月,行政院同时颁布了《水陆驿运管理规则》和《奖励民营驿运事业办法》,在奖励与扶助的基础上,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仅施行适当的管理,“关于民有之板车木船驮马等工具之数量及其行驶情形,由各驿运机关调查登记并酌予协助保护,以不妨碍其原行路线,不变更其既有习惯为原则”,由原来企图“统收统运”的强迫性管制政策改为尊重民间运输习惯,“亦自单纯之管制,演变而为奖掖诱导”。尤为重要的是,在《水陆驿运管理规则》中规定:“凡经驿运主管机关登记检验合格之水陆驿运动力与工具均免费发给牌照。”此条规定,阻止了驿运支干线驿运管理机关借登记和发放牌照之名收取费用,勒索民众。当然,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给予适当的管理也是必要的,基于此点,交通部还制定了《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登记办法》、《水陆驿运动力及工具编队办法》、《水陆驿运运输商行管理办法》一系列法规,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施行有限度的管理,但以不苛扰民间为原则。
四川省驿运管理处遵照此奖励与扶助的驿运政策,停止了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曾有过的强迫性管制,“依据交通部规定之工具登记,编队,及管理行帮公会等办法,继续实施管制水陆驿运工具及动力,以适应抗建需要”,这种“管制”已是在奖励和扶助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的前提下,与以前施行的强迫性管制已有本质的区别,“川省民间潜在输力至大,过去各驿运区对于车驮登记编组事宜,照部发之《水陆驿运管理规则》及《奖励民营驿运事业办法》,普遍督行,并从奖掖诱导入手,使之明了驿运制度之重要,乐于参加,以使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尽其力,发挥战时交通之效能”。然而,就四川省办驿运的实际情形而言,其运输任务繁重,承担军工多项重要运输任务,在管制民间传统运输力量方面,时有力不从心之感,有时即连对基本的工具和动力的登记亦难以实行。川西驿运区在1944年四川省驿运管理处第二次处务会议的提案中就提到:“查本区奉令办理全区车驮管理,举行车辆登记,自上年八月份以来,公文增多,表报亦添加十余,各段站尚未普遍实施。本年工作展开,事务当更繁重,至负责运输,经总处定为中心工作尤应彻底遵行。”运输任务繁重,“车驮管理”无力实行。由此可见,就四川省办驿运的实际经营来看,对民间传统运输力量的管制并非能彻底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