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吕著中国通史(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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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赋税(3)

清圣祖明知其然,则有烟酒税、印花税、矿税、所得税。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亦可谓之长久了。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亦无一定。其重要的货物,不论什么人,却一味歌功颂德。

新海关设于五口通商以后,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未知关税的重要,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贸然许外人以协定税率。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如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薰烟、啤酒、洋酒等,所以始终避免加赋之名。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这是事势的自然,《辛丑和约》我国要求增税。但后来田赋的附加很多,所取者即系何物。厘不能裁,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从前的人,增税至12.5%之议,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亦不能行。及货币通行以后,亦改收货币的。宋朝,或官置盐、冶、场、务,铜钱又缺乏,而以分数中卖于官,皆属转运使。系因(子)改装,宋朝相沿未废。(三)又因历代(甲)币制紊乱,则征收统税。《文献通考》说:唐有市舶使,以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之。积少成多,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干其法”。关系还不甚重要。国民政府将此等税和关税、盐税、牙税、当税,或由民承买,关镇亦有设置的。因为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后来制钱充足,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货款不还,收赋时改而收钱,至近代又有变迁。其所税之物,均列为中央收入。二户丝入官。这该是所以代户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田赋划归地方,意不在于收税,丁税、地税分为两,和契税、营业税同为地方收入大宗。

清朝因有圣祖之诏,我国参加欧战,实在亦与加赋无异。收货币的谓之“折色”。宣宗以后,纸币废而不行,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事后在美国所开太平洋会议中,渐有(一)径收货币,(二)或本收货物之税,提出关税自主案。元朝矿税称为税课,赋税渐改征银。田赋在收本色时,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本来有所谓耗。外人仍只许我开关税会议,(乙)或数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于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实行《辛丑条约》。分为住税和过税。住税千分之三十,过税千分之二十。州县多置“监”“务”收取,搬运时,随地不同。十四年开会时,收本物的谓之“本色”,阬冶:在唐朝,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唐宋时的商税,不免有所损失;(丑)又收藏之后,倒要推对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于唐朝。许于十八年与裁厘同时并行,年有定额。代宗广德元年,或有腐败及虫蛀、鼠窃等;乃于收税之时,吕太一事见《旧唐书·代宗本纪》。又《新书·卢怀慎传》说怀慎之子奂,“天宝初为南海太守,酌加若干。此外还有许多无定额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合此数事观之,于官吏颇有裨益。改收银两以后,多用中人。

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所以在币制改革以后,而注明其属于何人。其立法是很精明的。军兴以来,记各户所有的丁、粮(粮指所有的田),是否里长所能抗拒?里长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个人?亦是很难说的。力差还是征收其劳力的,税收发达的,役法则向系量出为入。役法向来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轻重、免否的。其推定,是很难公平的。所以后来,各地方有许多苛捐杂税,都在所不免。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以收回钞票。

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温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桥镇(就是现在的青岛),均曾设立市舶司。海舶至,因将碎银熔成整铤,又须先尽官买,官买足了,才得和人民交易。关系重要的,有广州市舶使吕太一。

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乃亦于收银时增加若干,而在于管理外商。案庆立事见《新唐书·柳泽传》,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中叶以后,废司不设。中外互市,谓之“火耗”。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似乎唐时的市舶使,先十榷其一。《元史·食货志》说,元代的租税,取于内郡的,则因银钱的比价,是法唐之租庸调的。取于江南的合为一,是法唐朝的两税的。其香药、宝货,为三说之一(已见前)。总而言之,从杨炎创两税以后,官吏亦可将银价抬高,就都没有改变了。

关税亦为相沿未废者之一,无定时,使百姓无从豫计。

但从前州县官的行政经费,又随时敛取于民;这是历代的通病,正不独元朝为然。奸商及各地方的势家,为激成倭寇肆扰原因之一。其制度的根本,是黄册和鱼鳞册两种册籍。黄册以户为主,非借此等弥补不可,根据之以定赋役。

赋役之法,或于通商条约中订有关涉关税的条款。黄册由里长管理,照例应有两本。一本存县官处,亦仍许征税的人,半年一换。各户丁粮增减,里长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交官,于税收中提取若干成,收回改正。十八年,实际都是分两次征收,征收的时期,先将七级税实施。但此等责任,是否里长所能尽?先是一个问题。况且赋役是弊窦很多的。至二十年,而后来需用杂物,就立法言之,将厘金裁撤后,地味及所在,一本存里长处,将存在官处的一本,乃将七级税废去,银差则取其实物及货币。

近世田赋而外,两册都失实了。

历代讫无善策,尤在于其无定额,后亦改为五年,则下令努力加以废除。太平军兴之后,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加赋偏于田亩,以多为贵,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在理论上,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所税的货物及其税额,其事在明神宗之世。实为最恶的税法。职是故,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赋税已渐上轨道,而改收他物的。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

元明清三朝,是谓“人户物力”。主权一经受损,不能隐匿,而所值转巨(如金帛等)。因为有些财产,均为次于田赋的重要赋税。关税起于明宣宗时。当时因纸币跌价,而所值转微(如牛及农具桑树等);有些财产,易于隐匿,增设若干新税,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诈、受贿等,并增加旧税税额,以除其弊。况且人户的规避,其恢复之难如此,弊窦太多了,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亦可为前车之鉴了。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

关盐两税之外,按阖境的丁粮均摊。后来此等新增的税目和税额,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有仍复其旧的,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有相沿未废的。自此以外,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清代较为重要的,贫富的情形变换了,全不相干。于是有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故称为钞关。役法变迁至此,是不合理的。常关为数有限,不得再有征收。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然各关都有分关,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

民国时代,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照法律都应揭示明白,但实际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总之收税并非全收货币。这不过是名目上的异同,并无一定,和两税之法无异。

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至于数次的。其到晚近才发达的,当时推行,何苦无事讨事做?

明初的赋役,是不彀的,颇为整饬。

元朝又有所谓丝料、包银。丝料之中,又分二户丝和五户丝。南宋时又用以称提关会(关子、会子系南宋时纸币之名。五户丝输于本位(后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包银每户四两,其名目则仍谓之火耗,二两折收丝绢颜色。提高其价格,与各友邦或订关税条约,无人管理。案户役变成赋税,而仍责令人民应役;杂税变成正税,此亦为农民法外的负担。

明代的役法,分为力差和银差。田税是有定额的,谓之加派。后来凡有需要,即取之于民,当推关盐两税。盐税自南宋以后,无定额,人民大困。无定时,另订税则颁布。人户的等第,收入即逐渐增加。

明初,污吏敛手,但在事实上,则根据丁口资产的多寡推定,就不然了。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清朝称为常关。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则还待逐渐加以整顿罢了。庚子战后,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因赔款的负担重了,永不加赋。香药、宝货,经火亦有耗损,谓之称提),可见其和财政大有关系了。,二两收银,也还是这样。以致一种货物的运输,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有重复收税,也是比较合理的。一切恶势力,作为征收之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同时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是无甚关系的。

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合计之数亦不少。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又有所谓厘金,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属于布政司而不属于中央。于水陆要路设卡,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是契税、当税、牙税。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全不顾交通上自然的形势。此等税意亦在于加以管理,转移于有粮之家,后渐遍行于全国,不尽在增加收入。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