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年以来的资料表明 ,自19世纪中叶以后 ,皇帝大幅度增加了公主的嫁妆。道光皇帝的四女儿寿安固伦公主于1841年下嫁一位蒙古王公 ,到1861年去世为止 ,她每年的收入为9400两银子 ,是 19世纪上半叶固伦公主年收入的两倍半。咸丰皇帝的女儿荣安固伦公主 1873年成婚时得到的嫁妆与寿安公主相同。
皇室遗产
公主生下儿子或女儿时 ,皇帝便赏赐她礼物 ,而王公只有在生下儿子时才能得到皇帝的赏赐。每个皇子、公主、皇 (外) 孙、皇 (外)孙女也都能得到皇帝的赏赐。嫁给蒙古贵族的清代公主之子根据母亲的品级承袭爵位 ,其顺序与皇室王公贵胄的继承制度相似。爱新觉罗氏采用的爵位传承递减制也适用于蒙古贵族爵位。额驸去世后 ,他的爵位可由一个儿子永久性继承 ,或者当儿子十八岁时 ,也授予这一爵位 ;其他儿子则被授予台吉头衔 (蒙古贵族头衔)。台吉头衔只有在得到皇帝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传承。1775年后 ,居于京城的固伦公主及和硕公主所生之子在年满十三岁时即可将父亲的爵位授予他们。
额驸也被纳入清王朝精心编制的把蒙古并入清帝国的社会网络 (参阅第二章)。他们得轮流到北京朝觐皇帝 ,就政治影响而言,这与日本的 “参觐交代 ”制度有些相似。额驸与公主的儿子也要定期轮流到北京。1659年以后 ,公主的儿子可在北京的皇宫里抚养 ,有时还可上宗学。
皇家财产
公主的显赫地位最终体现于她的葬礼中。与其他已婚妇女不同,即使在去世后 ,公主仍是皇室的一员 ,操办葬礼是她娘家而非夫家的责任。痛失妻子的额驸必须立即向皇上汇报妻子的死讯。皇帝可能允许公主与丈夫合葬 ,例如 ,康熙皇帝的二女儿 (嫁给了巴林旗的一位蒙古贵族 )就葬于内蒙古。但是 ,这样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1860年寿安公主去世后 ,她的丈夫 (一位奈曼贵族 ,名叫德穆楚克札布 )想把她葬在自己的领地。此事上报理藩院考虑,但理藩院拒绝做出决定。内务府接管此事后称 :“查无此例。”康熙和雍正两朝的档案杂乱无章 ,难资参考 ;乾隆朝的档案则极不完整。内务府可援引者乃一位和硕公主葬于内蒙古的例子 ,但 “在嘉庆、道光两朝 ,公主墓都在京城附近 ,不在塞外 ”。内务府建议理藩院通知蒙古各盟首领 ,让他们报告自己的领地上有无公主墓。德穆楚克札布的要求最终被否决 ,寿安公主被葬于北京城外,费用由皇室承担。
公主的丧葬费用由皇帝支付。内务府官员筹划葬礼 ,主持建墓,并处理她的财产。有时候 ,建墓的费用从公主的收入中支出 ,有时候则直接由内务府支出。服丧百日后 ,侍候公主的婢女和太监将回到内务府 ,但留下守墓的除外。19世纪末 ,特殊的扫墓祭礼也把近支公主包括在内 ,这也清楚地体现了把公主当做家里人———皇族的一员 ———的事实。从生到死 ,公主一直是娘家的一员。
档案材料还显示 ,对额驸的礼仪还扩展到负责他们的葬礼方面。色布腾巴勒珠尔就是一个例子。他娶了乾隆皇帝的三公主 ,他的父亲是科尔沁左旗的亲王 ,他本人是被挑选到皇宫中抚养的蒙古人之一 ,并在九岁时入宗学学习。1745年他迎娶和敬公主时被封为固伦额驸 ,居住在北京。他于 1775年去世 ,留下了妻子、一个儿子和几个女儿。他的葬礼由内务府官员负责 ,他们直接向皇帝做了汇报。皇帝为他的葬礼拿出了 3000两银子。
公主所得赏赐是否真的是供她支配的妆奁 ?是娘家永久性赐予新娘或新婚夫妇的财产吗 ?与后妃不同 (参阅上文 ),公主确实有属于自己的妆奁。19世纪大部分时间内处置公主财物的详细清单表明 ,公主的珠宝、衣物、炊具和其他一些妆奁被永久性地遗传给子女。其他妆奁是公主在世的时候使用的 ,她去世后就归还给内务府 ,其中包括皇庄的地租收入、官办当铺的生利和分到各处的杂役家丁等。与恩封的王公贵胄一样 (参阅第三章 ),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防止联姻家庭在自主财富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家族 ,并因此拥有潜在的权力。每一代人都要依靠皇帝而获得利益。
档案材料显示 ,随着皇家内库支出的增加 ,皇室关于处理公主财产的政策越来越严格。1685年恭懿和硕公主去世时 ,她的不动产没有归还皇室。到 1733年,她的不动产才登记造册 ,直到 1735年才最后得到解决 ,而此时离她去世已 50年之久。在这 50年中 ,不动产和各项收入都归她的丈夫和儿子 :她至少有一个儿子,1736年有份奏折称公主的孀居儿媳住在她的房子里。当50多年前皇帝赏赐的大量土地、房产和家仆被收归内务府以后 ,公主的儿媳被 “暂时 ”分配给了 1所房屋、20顷地的地租收入和 41个家仆。从奏折中可以看出 ,她去世后这些财产和家仆都得归还内务府。
额驸能分享妻子的财产吗 ?正如前文提到的 ,只要额驸不续娶第二个妻子 ,就能一直得到年俸。当他妻子的财产被登记造册时,他的收入也会得到考虑 ,1775年 2月 9日和静公主去世后 ,关于她财产的一份奏折就体现了这一点。当时有 5000两现银 ,将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分给公主的当铺的本金和利息有 3万两银子 ,这间当铺两年的利润将用于修建坟墓。由于额驸的收入与郡王的收入相同 ,所以他没有必要继续获取当铺的收入。
1811年嘉庆皇帝的三女儿庄敬公主去世时 ,嘉庆决定让自己的女婿索特纳木多布济留用分到额驸府上供使唤的 9个太监中的 3个。分给公主的 10个护卫中的 4个被派去守她的陵墓 ,但其他仆从都返回原旗。5000两现银中剩余的部分以及皇庄的地租收入也都收归内务府。数月后嘉庆皇帝的四女儿去世 ,其财产的处理也是大同小异 ,皇帝也把皇庄的地租收入和其他可以生利的财产收了回去。公主的 6个保姆、4个婢女和 12个护卫中的 6个都返回原旗。公主的丈夫玛尼巴达喇留用了 15个太监 ,另外 6个护卫被派去给公主守陵。
1811年,作为嫁妆的一部分的当铺被留给了两位公主的丈夫。庄敬公主的丈夫索特纳木多布济还得到了公主的宅院。当他觉得宅院太大时 ,皇帝赐给他 3000两银子 ,让他自己购买房屋居住。索特纳木多布济显然选择了另外一处住宅 ,共有 184间房 ,属于内务府。1820年,他请求归还这所住宅。他为什么这么做 ,我们不得而知 ,尽管玛尼巴达喇的例子也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妻子于 1811年去世后 ,玛尼巴达喇继续住在分给公主的府第。1820年,他请求皇帝允许他归还这所大宅第 (共有 316间房 ),因为要支付父亲为他在内务府购买的一所宅第的房款 ,他没有钱继续使用公主的大宅第。19世纪末期 ,鳏居额驸得不到这么好的对待 :道光皇帝的三个女儿分别于 1856年、1859年和 1860年去世后 ,咸丰皇帝收回了她们的府第和财产。
鳏居额驸无论得到什么 ,都是 “皇上的恩典 ”,他们得不到自主的财产权。房屋、土地、家仆甚至守陵的护卫等 ,皇帝既可以赏给他们 ,也可以收回。1733年,有位旗人的孀居妻子写的一份申请书清楚地体现了这类赏赐的临时性质 :她的丈夫苏赫奉命给顺治皇帝的二女儿恭懿公主守墓 (参阅前文 ),十年前就已去世 ,她继承夫业 ,一直坚持扫墓和祭祀 ,但是 ,现在她因生病无法再干下去了。一般来说 ,奉命到公主家的各类人员最终都回到了原来的旗。
结论
清朝的继承政策导致了对女性从出生到成婚所获得的社会地位的结构性否定。皇族成员的身份是皇室女性地位的主导性因素。嫁到皇室的女性在社会关系和礼仪上都被割断了与娘家的联系。她们的皇家地位超越了她们作为女儿的角色 ,颠倒了平民社会中正常的尊卑关系。满族统治者成功地把后妃与其娘家亲戚隔离开来,这也许有助于解释 ,在有清一代 ,凡因幼帝登基而引发政治危机时太后为何总是与丈夫的兄弟结盟。以皇太后和皇室王公的合作为特征的摄政现象在大清的统治中反复出现 ,这与汉朝太后专权的例子是截然不同的。
清代帝王把女儿和姐妹的丈夫也纳入皇族。这些女性在生前和去世后都保留着皇室成员身份。她们的丈夫依附皇家 (实际上与汉族社会的入赘婚姻相同 ):他们的地位依据妻子的爵位而定 ,他们住在岳父提供的府第 ,靠岳父的赏赐而生活。他们成婚以后 , 官方文件 (和皇帝 )就一直称他们为额驸。这个词的含义超越了某个帝王与某一个人的特殊关系。例如 ,喀尔喀贵族策凌 (参阅第二章)是康熙皇帝的女婿 ,但他忠心耿耿为之服务的雍正皇帝和乾隆皇帝也称他为额驸。在清代帝王看来 ,额驸是家里人。他们得到特殊的礼遇 ,是应邀出席春节盛宴和承德宴会的皇亲团体之一。
清朝的和亲政策在策凌的身上得到了最成功的体现。虽然他与清代公主的婚姻因其过早去世而只持续了 4年,但策凌继续为清朝平定准噶尔之役做出了重大贡献。策凌是非同寻常的 ,因为他的爵位远远超过了他作为额驸得到的爵位。策凌以他卓越的军功为去世的妻子赢得了爵位的晋升 ,他的表现出乎人们的意料。妻子对他非常重要 ,因为她去世数十年后 ,他仍请求把自己埋在京郊她的身边 ,而不是他在蒙古草原的家乡塔米尔。至少一部分原因是为了纪念策凌的功勋 ,他的子孙中曾有两人迎娶了公主。
女性要求得到皇室财产的例子 ,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来考察皇室成员对于皇室财产的权利问题。皇子和公主都可以要求得到皇室财产。恩封的王公贵胄可得到不动产 ,公主可得到妆奁。二者都是皇室财物向新婚夫妇的暂时性转移。皇帝子女生前可享用房屋、奴仆和年俸 ,但是 ,这些赏赐可能 (而且经常 )最终被收归皇家。如此一来 ,子孙后代永远得不到可以独立于皇室的经济基础。如果他们想光耀门庭 ,就必须得世世代代加强与宫廷的联系。
甚至皇帝本人也没有永久财产权。清朝把皇帝的财产与国家的财产区分开来。前者由广储司掌管 (参阅第五章 ),后者由户部掌管。清朝皇帝当然可以把头衔、官位和其他公共物品赏赐给他喜欢的任何一个人 ,但是 ,皇帝对皇亲的赏赐和礼尚往来所用之物品都是从他自己的财产中拿出来的。从许多方面来看 ,皇帝是皇产的管理者而非拥有者。他的许多物品都是大清国 “不可分割的财产 ”。“不可分割的财产 ”(或者说国家的财产 )是指那些 “拥有者的身份难以确定的 ”财产 ,它包含着权力和合法性。这些财产不属于个人 ,而属于皇室。像英国镶有宝石的王冠一样 ,这些财产是不能 (或者说不应该 )被让渡的。
清廷把几种财产视为皇室不可让渡的财产。首先是 1644年之前的国玺 ,这是弘历唯一没有复制过的国玺。其次是与皇室祭祖礼仪有关的一些物品 (参阅第六章和第八章)。已经亡故的皇帝和皇后的玉牌位和玉玺都保存在太庙和皇陵的祭祀大殿里。祖先的画像和牌位珍藏于寿皇殿 ,并放置于有人居住的各宫的祭坛上。皇室收藏的前朝珍品包括 152幅宋、元、明朝皇帝和皇后的画像 ,以及明朝的委任状和玉玺。这些都是 1644年清军发现后收藏在南薰殿的 ,该殿位于紫禁城西南角的内廷。
更宽泛些说 ,属于皇帝的每一件物品都具有帝王的魅力。皇帝把宫服赐予藏传佛教的活佛、蒙古贵族和宠爱之人 ,这应该被理解为 “建立权力关系的手段 ”。通过部分权力的这种让渡 (体现于宫服的赏赐中 ),皇帝就与接受赏赐的人建立了从属关系。在另外一个层面 ,正如司徒安指出的 ,皇帝与宫廷女性及文武大臣礼节性地 “共享 ”盛宴 ,与对先皇的 “遗念 ”颁赠起着相同的象征性作用。
由于皇室财物不是普通的物品 ,所以它们的主人 ———皇帝不能随意处置它们。皇家的衣服、瓷器、毛皮、武器和画作都存放在六库 ,定期淘汰更新。1736年,弘历谕命广储司盘点六库存货 ,把破旧物品分给八旗官员、侍卫和宫人。1800年,当皇室财政因白莲教起事而吃紧时 ,内务府大臣建议出售六库中的 “破旧 ”和 “残缺 ”物品。嘉庆皇帝愤怒地降旨曰 :
近日内务府大臣等 ,将国初以来库贮珠玉磁器等件 ,屡次奏请招商变价 ,业经呈览 ,朕皆不准发售 ,甚至本日将玉宝亦列入进呈 ,尤属大谬。此等玉宝 ,何人敢用。
在类似的意义上 ,皇室女性也是皇室 “不可分割的财产 ”。婚姻一般都是要建立嫁娶双方互利互惠的社会关系 ,但是从乾隆以降的清朝统治者竭力忽视或削弱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后妃原来的身份地位已被改变 ,她们是带着皇帝赏赐的妆奁嫁到宫中的 ,她们的一切都来自皇帝。她们 “是被重新塑造出来 ”的后妃 ,她们与娘家的社会关系、甚至她们与孩子的关系都受到皇帝的控制。乾隆皇帝不愿意借允许太妃与宫外的儿子同住以示 “孝道 ”,就充分体现出后妃被视为皇室财产的观念是何等的根深蒂固。
相同的原则也适用于女儿。皇帝不 “放弃 ”他的女儿 ,他用她们招额驸。留住女儿、招进女婿 ,不仅仅是为了皇帝绝对控制宫外世界的象征性目的 ,而且是为了实现清朝统治者的政治目标。清王朝成功地消除了母系亲戚的潜在威胁 ,并把征服者精英集团中的重要成员纳入了扩大后的皇族。精明的婚姻政策和继承政策使得清朝统治者避开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面临的政治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