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本是女家赠送给女儿的财物,有时也可由男方家庭提供。如清代黑龙江地区,男家在婚前要事先准备好“被褥各二,及箱柜、梳匣”等日用品送往女家,“俟女家送奁至男家时,携以俱至。女家所增者,尚有洗衣盆、手巾、胰子等物”,是由男家提供部分的嫁妆,女家予以增补,合成一份完整的妆奁①( 参见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1993页)。江西兴国县“女家置备妆奁,缝工之值取办于男家”,也是由男家提供部分妆奁资金②(参见《兴国县志》卷一一,《风俗》,同治十一年刻本)。有嫁妆全部由男家提供者,清人范祖述记载:“有一种简单办法,女家不发妆奁,由男家代备箱笼桌椅等物,名曰‘包房’。所备箱笼,先一日送往女家以便装置衣服”③(范祖述:《杭俗遗风》,62页);《筠连县志》也有类似的记载:“有女家贫不收采礼,奁具悉听夫家自制,谓之‘倒办’ 者”④(《筠连县志》卷三,《舆地志·风俗》,同治十二年刻本)。男家“包房”或者“倒办”,一是由于女家因贫困而无力置办嫁妆,请求男家的帮助。如湖北通城,“贫户女家量单开梭布、钗环,并红线量付衣服长短则子交媒,并求男家体量代助筵席、衣被、奁饰,或五六两至十两不等,名曰‘过度’”⑤(《通城县志》卷六,《风俗》,同治六年活字本),富家则无需“过度”,这只是贫困家庭的无奈之举;二是出于俭省易行等原因,女家不收聘礼,男家置办妆奁,省却了中间许多礼节繁费,如《苏州风俗》记载有所谓“折妆”者,男子在妻故迎娶续弦时,“前妻妆奁全备,毋庸重费金钱购置,是则两方费用均能节省”。将前妻的嫁妆送给续弦,免于再行置办,以节省双方费用。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礼制,是人们在筹办婚礼中所提出的一种折中方式而已,“仅限于中人产以下”的家庭,为富户所不齿。⑥(参见《中国风土志丛刊》第36册,《苏州风俗·婚丧礼俗》,27页)但是,男家提供嫁妆对女家因无力办妆而导致婚嫁失时的补救,及其给婚姻带来的积极影响,已经为时人所认识,如《乾州志稿》记载“由男家备妆奁,亦简便不致失时”⑦(《乾州志稿》卷五,《土地志·风俗》,光绪十年刻本),这是婚姻观念上的进步。
男家提供嫁妆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嫁妆系由聘礼转化而来,清代许多地方,嫁妆与聘礼息息相关。如台湾苗栗县,“其妆奁厚薄,大抵与男家所送聘金之数目相埒”①(《苗栗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篇》,1959年至1978年铅印本),男家给多少聘金,女家即置办多少妆奁,聘金从一定程度上讲全部转化为嫁妆。有些地方甚至更为直接,“贫困者嫁女无资,少索财礼以为嫁女时之衣饰”②(《重修蓟县志》卷三,《乡镇·风俗》,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明白地指出向男家索要聘礼的目的就是为女儿置办嫁妆。浙江路桥亦如此,女家于婚前“开单讨取新妇礼服、四季衣料及金珠饰物,谓之‘尺头’。尺头多者,赔贴必多,尺头少者赔贴亦少”③(《路桥志略》民国二十五年杨绍翰排印《崇雅堂丛书》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858页)。
此外,在特殊的情况下,男家会提供嫁妆将妻妾另嫁他人。如乾隆时名臣方观承,年五十而无子,“使人于江宁买一女子”,“将择日纳之副室矣”,因见女子的诗册中“有相知名”,“问之,知此为女子所携其祖父之作也”。方观承说:“吾少时,与此女之祖以诗相知,安得纳其孙女?”他认为纳友人之孙女为不义,因此“助资嫁之”④(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2048页)。吴县人席仲远,“妇姜氏贤而无子,尝出奁中金为仲远买二妾”,其中沈氏妾为席家生冢子士焜,席即为另一妾择偶,“庀妆具嫁之”⑤(同上书,2039页)。席仲远纳妾的目的为传宗接代,得子之后即提供嫁妆将妾嫁出,以免耽误其青春。
4友人提供嫁妆
友人提供嫁妆,一般发生在女子父母去世的情况下。乾隆时,安徽巡抚裴宗锡“自皖述职入都”,听说朋友骆某去世,“遗妻女甚贫困”,裴宗锡遂将骆女“携至署,为之择婿”。“会洪洞刘侍郎秉恬丧偶,闻女贤且美,因议婚”,“裴赠奁嫁焉”⑥(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2052页)。吴江包惊几,“笃友谊,与吴东湖善,吴卒,抚其家属甚至”。包惊几自己的女儿出嫁时,“闻吴女将适人,贫不能理装,即以己女之奁具赠之。后一载,始嫁己女”①(同上书,2045页)。为友人之女谋婚嫁、备嫁妆,甚至将自己女儿的嫁妆转让给好友之女,推迟己女的出嫁时间,反映出清代士人重友轻财的人格特征。
还有一些豪侠提供嫁妆的事例,我们也将其归入友人之列。据《清稗类钞》记载,有寡母与女独处,“一纨绔子目而艳之,强委禽焉,选日往迎女”。“女夜与母决,欲自裁”。有女侠“自屋下”,“请以身代”。女侠遂代女到达豪强之家,“密爇异香,一室皆眯,乃攫其宝器还母家”,说:“恶姻缘已断,请为若女结好姻缘。此宝器,以资奁具也”②(参见上书,2064页)。桐庐义贼苗喜凤,“尝行窃江南”,闻小屋中有女因母病重而哭泣,喜凤“探怀出银”,让女为母治病,不料“母竟不救”。母亲去世后,女子被当地恶绅掠去,喜凤“以探得女耗,至绅家”,“手刃公子,救女出”。后“为女择以士人,备奁嫁之”③(同上书,2104页)。侠客不仅为母女解决了逼嫁的难题,还提供嫁妆让女儿缔结好姻缘,反映出嫁妆在婚姻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无奁难嫁是侠、盗皆知之事,连他们都愿意提供嫁妆以解决女子的终身大事。
5主家提供妆奁
婢女为主家服务,如果不是“世仆”或“家生子”,当其达到婚嫁年龄时,一些主家为体现对奴婢的优待,会为其提供婚嫁之资以成婚配。宋代即有这样的例子,宋人陈规“尝为女求从婢,得一妇甚闲雅,怪而询之,乃云梦张贡士女也,乱离夫死无所托,鬻身求活,规即辍女奁嫁之,闻者感泣”④(《宋史》卷三百七十七,《列传》,1164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陈规将自己女儿的嫁妆赠送给婢女,即张贡士之女,体现出他的仁慈,因此“闻者感泣”。清代也有类似的事例:
淮阳贺某本旧家子,美丰姿,工词翰。幼聘中表女,以粤寇乱作,流离转徙,不相闻。贺落魄,游雁门,僦僧寺以居。一日,雪霁,有驺从拥贵人入庙,询知为陕西李镇军。俄而夫人亦至,有侍婢,其一特慧丽,贺目注神移不能去。顷之,闻夫人呼雪鸿,令上殿爇香。窃喜,伺廊下,且往来遥尾之。地皆沙,玩其足迹,乃画沙为诗云:“玉梅花下影姗姗,仙步凌云自往还。一点灵犀通不得,只留香印在人间。”李过而见之诗,疑之,顾问贺,贺不承。固诘之,乃以情告。李虽武夫,而性好风雅,因与论诗,益奇之,延为记室,且许以雪鸿赠,贺敬诺。挈之至署,具奁嫁之。婚夕,展邦族,则固所聘中表也。喜极,相持而恸。李闻之,亦喜,遂女雪鸿。后贺成进士,官知府,李夫妇老,无子,贺奉养之,终其身。①(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2098页)
尽管雍正时期已下令废除贱籍,但人们心中的良贱思想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抹煞,奴婢在主家服役期间没有人身自由,能够得到主人的允许而与良人缔结婚姻已属少数,而雪鸿在沦为侍婢之后,仍能与原先定亲的表兄缔结良缘,且主人为其提供嫁妆,实属幸运。
台湾云林县蔡杨氏,“嫁同里蔡汝铎”,“结缡十一年,铎殁; 无子,以亲侄二人继”。蔡杨氏“内痛夫亡,又伤姑老,乃勉制哀痛,强颜承欢,始得少减哀思焉”。后“姑殁”,蔡杨氏“乃杜门课子,婢年方长,即遣嫁之,厚其资妆”②(《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三辑,《云林县采访册》,54页)。蔡杨氏以丰厚的妆奁遣嫁婢女,一方面体现出她的善良仁慈,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寡妇家庭中留有待嫁婢女的是非。
与奴婢一样,妓女同样没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多数妓女由于家境贫寒被迫堕入青楼,鸨母只企图依靠她们挣得钱财,断然不会为她们的终身大事着想。但有这样一个事例,鸨母竟陪送厚奁,遣嫁妓女:
丹徒徐宝山“以贩盐为生”,“尝至仙女镇,与其徒游于女闾”,有鸨母责打雏妓,遍体鳞伤,“宝山大怒,出手枪,掷几上,召院主至,使与鸨并跪于地而受鞭”,然后“拽女使拜己”,对鸨母说:“此我之义女也,姑寄养于此,饮食起居毋使纤毫不如意,否则罚。若其体视今为瘠者,亦罚。敢有侵犯或强使接客者,尔辈皆死。”不久,鸨母“愿遣女归”,宝山不允。鸨母“乃以具厚奁嫁良家为请”,宝山“始呼其父母至,为主婚焉”①( 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2102页)。
像徐宝山挽救雏妓的情况毕竟属少数,多数妓女出嫁时,不仅受到鸨母的百般阻挠,还要交纳巨额的赎身费用。因此,主家或鸨母为奴婢或妓女提供妆奁的情况在社会中并不常见。
6官府或宗族提供嫁妆
清代,许多女子由于拿不出像样的嫁妆不能及时婚配,或者降低了成婚的条件。针对女子无奁难嫁的情况,政府和宗族常常出面为贫困女子筹办嫁妆。
康熙四十一年(1702),由于许多宗室子女无钱婚嫁,康熙帝特令,“由户部以一厘利银取银六万两,由宗人府借放八旗,除将利银连同六万两本银俱一并支付户部外,所余利银仍借放,将所获利银于宗室子女婚嫁时,各给六十两”。这个办法应当解决了不少宗室女子的嫁妆问题。但是,到康熙五十五年(1716),仍有41位宗女由于贫困无法出嫁,康熙帝特下令恩赏她们每人一百两银子,以筹备嫁妆,并因此形成制度,“凡女孩到十八岁,若无说媒之人,即出具缘由”,由宗人府上奏,依次给予嫁资。①(参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1096~1097页) 乾隆时,皇帝也曾下旨,“念婚嫁无所赡仰,特命王公行辈最晚者,司宗室红白事件”,宗室女出嫁,“赐银一百二十两以为妆费”②(《清稗类钞·婚姻类》,2050页)。可见皇帝对于宗室女嫁妆问题的关注。
在皇帝的表率之下,官员也纷纷效仿,为贫困女子筹备妆奁。如《水曹清暇录》记载,刘贞女幼时与程允元缔结婚姻,“后允元随父回淮安”,而贞女之父客死天津。“贞女惟以针指自给,守孝不字”,“允元以有原聘,直至五旬余亦义不再娶”。后程允元“行次天津,闻人竞传刘贞女事”,访之,“果为其原聘室人也”。“县令金之忠闻而异之,查访的实,当堂合卺,资其奁具送归,一时称之”③(汪启淑:《水曹清暇录》,165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8)。县令为等待未婚夫数十年的刘贞女提供妆奁,一方面体现出父母官对于妇女的关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褒扬其贞节行为。
明清时代,不少宗族都设有“义庄”,作为赈济贫困族人的主要手段,为族中贫困女子提供嫁妆即是义庄的功能之一,如《清史稿·列女》记载:欧阳玉光妻蔡氏,家贫,“将嫁,宗族周焉,得钱三千有奇”④(《清史稿》卷五百八,《列女》,14044页)。许多宗族义庄对于资助嫁妆的额度有具体规定,如道光、咸丰年间,常熟邹氏义庄规定:族中力不能嫁娶者,嫁女给银五两;道光二十一年(1841)济阳义庄规定:族中无力婚嫁者,嫁女贴钱六千;延陵义庄规定:“嫁女给七十制钱八两”⑤(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232、260、277页)。尽管宗族资助的几两银子或几千钱的嫁妆,属于清代嫁妆中的较低水平,但这些资金毕竟使得族中贫困女子得以及时婚配,缓解了嫁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嫁妆的筹备与发送
清代,嫁妆全部使用银钱的极少,多数的嫁妆由衣物首饰、家具器皿等实物构成,这些物品要女家预先筹备妥当,届时经过一定的仪式发往男家。
1嫁妆的筹备
《长寿县志》载,“及报期结婚,女家办治妆奁”①(《长寿县志》卷四,《风土》,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即男家将择定的婚期通报于女家之后,女家开始筹备嫁妆。实际上,女家筹备嫁妆的时间要早得多,多数家庭在婚事议定之后或更早就开始为女儿筹备嫁妆,以免临近婚期时间紧迫,预备不周,以致女子本人和家庭在婚礼中蒙羞。
妆奁的筹备确实是一个繁琐的过程,早在宋代,袁采就告诫生女之家要提前预备嫁妆:“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有何术?不过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女子之羞见人也。”②(袁采:《袁氏世范》卷上,609页,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9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因此,许多家庭自女儿出生起,就开始为其备办嫁妆,直至婚前才筹备完毕,体现对于女儿婚姻的重视。那么,为何筹备嫁妆需要如此之长的时间,需要如何筹备?
首先,陪嫁物品的制作很有讲究,对于做嫁妆的人、所用材料,乃至制作日期都有特殊的规定。根据《西石城风俗志》的记载,“婚期既定,诹吉作嫁衣,绸料等召缝人作之,余则女工作之(女工之赀较缝人省三分之二)。衣成,用红绿绒线靪于成衣之中央,折叠以藏之;作帐必择生人属酉者(谓酉鸡能食蚊虫也);作枕必择夫妇偕老者;制被胎必择火日(谓火日所弹永无冷气),以两家棉花合弹,弹成,中置胭脂一块,再用纱网之;鞋则必择绣工精者或女自作焉”①(《中国风土志丛刊》第30册,《西石城风俗志》,3页)。服装要裁缝和女工分做,鞋子要精于刺绣的人或新妇亲自制作,被褥枕帐的制作人和制作日期都要选择适当,按照这样的工序,必然耗费很多时日,如此看来女家的确需要预先筹备。
其次,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家庭所筹备的妆奁也不相同。尽管嫁妆的丰俭依照女家的经济情况而定,各地对嫁妆的价值或规格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构成形式,因此形成了上表中的嫁妆等次。人们在陪送嫁妆时,自然会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等。如表中苏州的嫁妆,从俭至丰分为“四只头”、“赤脚两裙箱”、“两裙箱”、“裙箱”、“红木两裙箱”、“红木四裙箱”几等,另有不入流的“一桌四杌”为乡间最简陋的嫁妆,通过陪送嫁妆的内容一眼就可以看出这个家庭所处的社会阶层。
那么,各家庭陪送嫁妆的等次或额度是以什么为根据呢?一般而言,中产之家缔结婚姻,女家嫁妆要与男家聘礼大致相当,如河南淮宁“聘金返璧,女家陪妆亦略相称”①(《淮宁县志》卷六,《风土志》,道光六年刻本);广西同正一带送嫁妆时,要将奁物摆于抬桌上,“其抬桌之多少,视男家所行”②(《同正县志》卷七,《民籍·礼俗》,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台湾苗栗县,“妆奁厚薄,大抵与男家所送聘金之数目相埒,贫者稍减,富家则或有过之”③(《苗栗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篇》,1959年至1978年铅印本);浙江路桥,女家于婚前“开单讨取新妇礼服、四季衣料及金珠饰物,谓之‘尺头’”,“即纳徵之义”,男家所给尺头多者,则女家嫁妆必多,“尺头少者,赔贴亦少”④(《路桥志略》民国二十五年杨绍翰排印《崇雅堂丛书》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857页)。传统社会缔结婚姻讲究门当户对,既不能高攀,也不欲低就,“以财产相若、门户相当,为男女两姓必要之条件”⑤(《重修蓟县志》卷三,《乡镇·风俗》,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反映在嫁妆上,也要与男家的聘礼相当方可。这是中产之家陪送嫁妆的情况。
贫富两极家庭则嫁妆与聘礼成反比,“至妆奁之多少,亦以贫富为标准,且往往与聘礼为反比例。盖贫家聘礼,只索钱财,不重物品,其妆必少,甚至毫无。富者重礼物,不索钱财,其妆奁反多”⑥(《万全县志》卷九,《礼俗志·民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