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西南史地与民族:以宋代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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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宋代的羁縻州与羁縻政策(6)

宋政府承认这种因边疆土地而起的“索税”行为,也是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个特殊现象。

在所谓“变夷为汉”的实施过程中,允许夷民认纳租税是其中的关键。宋朝政府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赋税政策,往往因时因地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承认或默认一些特殊现象的存在,造成各地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三、田土交易:禁与不禁之间

宋朝不立田制,允许田土“私相贸易”,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这个政策有一些反复。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西南边疆地区的田产交易是普遍存在的,其中有夷民之间的交易,也有省民与夷民之间的交易。如景德元年(1004)四月,真宗对宰臣说道:“富州刺史向通汉于辰州溆浦县、谭州益阳县广市土田。”这种交易受到宋朝政府的干预,故朝廷下令“熟察情伪,及图利害以闻”[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六。 西北一带,熙宁五年九月三日,“初诏陕西缘边蕃部土地许典买租赁”[宋]李焘:《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辛未“附注”。 八年闰四月甲辰,范纯仁进而上言:

旧陕西敕弓箭手、百姓不许典买租赁蕃部田土,至《熙宁编敕》则不禁。臣今体访环、庆州诸城寨属户,昨因灾伤,多以田土典卖与蕃部,虑渐典卖与汉人。缘熟户以耕种为业,恐既卖尽田土,则无顾恋之心,以至逃背作过,缓急难以点集。乞自今陕西缘边属户蕃部地,止许典与蕃部,立契毋得过三年[宋]李焘:《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甲辰。

神宗遂诏“地连夏国界者,用陕西一路敕,余用《编敕》”。

这是担心缘边属户把地卖给汉民,卖尽则难治理,故而只许卖给蕃部。此虽针对陕西方向而言,然其根据情势的变化而制定或禁或不禁的不同政策,在西南边疆地区也是一样的。

在西南边疆地区,大体经历了从禁到开禁,再到禁止三个阶段。是否允许夷汉间进行田土交易,因时因地不尽相同。禁与不禁,或者是单向的,即只准典买或禁买夷民田土,反之亦然。宋初以来为免生事端,一般禁止夷汉之间的田土交易。宋神宗与王安石谈话时讲到,自来就有不准典买夷人田土的“条贯”(下详)。《桂海虞衡志·西原蛮》载侬智高反后,分其种落为羁縻州,“民田计口给民,不得典卖,惟自开荒者由己,谓之‘祖业口分田’。知州别得养印田,犹圭田也”。但禁而不止,或随时宜而允许买卖的情况却也是常有的事。夷汉间田土交易多数为夷人卖田给汉民,往往造成夷民无所。也有夷民收买省地田产,同样遭到禁止。

熙丰变法时期,朝廷在王安石的建议下开放此禁,认为允许夷汉间田土交易可以促进“变夷为汉”,即使付出一定代价也是值得的,神宗接受了这一建议:

诏自今汉户典买夷人田土者,听之。先是,王安石论泸州夷事,因言:“汉户不得典买夷人田土,此条贯合废。”上曰:“自来有此条贯,何故?”安石曰:“必缘典买相混争,致开边隙,故立法禁止。苟能变夷为汉,则此非所恤也。又淯井两边地,若捐数万缗官钱市得,令汉户住佃,即淯井更无夷事矣。”上以为然,遂降此诏[宋]李焘:《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辛未。

李焘注说:“听典买夷田,据《法册》乃五月二十九日指挥。”开禁比西北方面稍晚。不久,宋神宗又接受了察访梓夔路常平等事的熊本的建言:

近制,汉户典买蕃人田土者听。今访闻戎、泸州县分,前此汉人亦多私典买蕃人田土者,皆出情愿,即无竞争,但不敢经官印契。谓宜许令赍契赴官陈首,如无交加,即印契给还。其元无税租地土,不以敕前后,并令量认租税[宋]李焘:《长编》卷二四七,熙宁六年九月戊戌。

夷汉间的土地交易更多地从私下走向了前台,使得有法可依。元丰七年(1084)五月己酉,荆湖路官员孙览言:“徽、诚蛮多卖典田与外来户,乞立法:溪峒典卖田与百姓,即计直立税,田虽赎,税仍旧。不二十年,蛮地有税者过半,则所入渐可减本路之费。乞下诚沅邵三州施行。又沅州官水陆田、山畲,乞许射佃,候耕垦熟,限年立课。”后诏:‘诚州买广西盐,立蛮人地税,免租课佃官地,并施行。”元丰八年二月丁卯日,“诏邵州芙蓉、石驿、浮城等峒已修寨铺,其归明户及元省地百姓,如省地法应婚姻、出入、典卖田、招佃客,并听从便,从知邵州关杞请也”[宋]李焘:《长编》卷三四五,元丰七年五月己酉;卷三五一,元丰八年二月丁卯。

但在海南黎人区,由于担心黎人失所生事,禁止海北之民到这里契买黎人田土。琼管体量安抚朱初平等累上奏章言:“自来黎峒田土,各峒通同占据,共耕分收,初无文记。今既投降入省地,止纳丁身及量纳苗米,而海北之民,乃作请田文字,查其田土,使无所耕种。又或因商贩以少许物货令虚增钱数,立契买峒民田土,岁久侵占,引惹词讼,比及官司追逮,往往拔刀相杀,乞一切禁止。黎峒宽敞,极有可为良田处。欲候将来事定,选官拣愿耕少壮之人籍成保甲,与黎人杂处分耕。”[宋]李焘:《长编》卷三一〇,元丰三年十二月庚申。参《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四、《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四三。 元丰三年十二月庚申,经中书讨论,朝廷接受了初平的建议。

南宋孝宗时期,再次禁止夷汉之间的田土交易。隆兴二年(1164)四月二十七日,右正言尹穑言:“湖南州县地界多与溪峒蛮徭差互连接,以故省民与徭人交结往来,以田产擅生交易。其间豪猾大姓规免税役,多以产业寄隐徭人户下,内亏国赋,外滋边隙。欲望下湖南安抚司于逐州选差办吏亲诣所属州县,将省地与徭人相连旧有界至处明立封堠。自今不许省民将田产典卖与徭人及私以产业寄隐。并许乡保田邻陈告,以其田土给与告人,若官吏更不检察停降决配。已前卖入徭户田等,难以遽行改追,只令置籍,如有徭人情愿退还所买省地田产者,州县以官钱代支元价,仍明出榜文,委曲晓谕。”豪猾大姓利用省民与徭民交易田产“规免税役”,宋政府予以禁止,同时鼓励徭人“退还省地田产”,以官钱代还之。淳熙八年(1181)五月八日,“诏衡州常宁县管下溪峒之民,毋得于省地创置产业。王民地著者,亦不许与溪洞以山林陇亩相为贸易。稍有违戾即置于理,守令不能遵奉条令者,坐以除籍为民之罪。如溪洞之民愿以所置产业鬻与省民者,听”。此诏是鉴于臣僚如下奏言:“溪洞之民,往往于洞外买省地之田,以为己业。役省地之民以为耕夫,而岁以租赋输之于官,官吏虑其生事而幸其输租,于我则因循而不敢问,遂致其田多为溪洞所有。其民多为溪峒所役。”[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九六,五之九九。 在广西,淳熙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三省言:“田租周家辄敢收买省地田产,藏匿向敏恭,不令出官,与谭汝翼节次仇杀,不伏安抚司追呼,理合依法穷治。今来为能悔过,听从母冉氏训谕,将买过省地归纳。”遂诏帅漕司:“晓谕田租周限指挥到日,将向敏恭解发赴安抚司,今后不得侵买省地,及与省民妄有争竞。如敢违犯重作施行,其归纳到田土特与给还元价。”在四川,淳熙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叙州既外控蛮夷,而城之内外,棘夷葛獠又动以万计。与汉人杂处,其熟户居省地官庄者,多为义军子弟。而庆符一县与来附一驿,乃是政和新纳土。其夷人田地,即不许与汉人私相交易。近年多是他州客游或官员士庶,因而寄居,贪并夷人之田。间有词讼,豪民行赂,计嘱上下,译者从而变其情,诛求屈抑,无可赴诉。一旦不胜其愤,群起而为盗贼。乞申严条法,不许汉人侵买夷人田地。及严责州县,应夷人词诉,务尽其情。无事之时,常加抚恤,勿令失所。”[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〇〇,五之一〇一。 私相交易禁而不止,故再乞申严条法。

宋朝一些官员认为,夷汉民众之间的私售田产造成了许多弊端,禁其交易是“绥边”的需要。嘉定七年(1214)三月十六日臣僚言,以为辰沅靖三州之地,实赖熟户、山徭与替峒丁相为捍蔽。他说,不许夷汉间田地自由交易的“溪峒之专条”是确保当地安宁的条件,但后来未被遵守而“引惹”事端:

熟户、山徭、峒丁有田,不许擅鬻,不问顷亩多寡,山畲阔狭,各有界至,任其耕种。但以丁各系籍,每丁量课米三斗,悉无他科配。熟户、山徭、峒丁乐其有田之可耕,生界有警极力为卫,盖欲保守田业也。近年以来,生界徭獠出没省地,而州县无以禁戒者,皆由不能遵守良法有以致之。“溪峒之专条”:山徭、洞丁田地并不许与省民交易,盖虑其穷困而无所顾藉,不为我用。今州郡谩不加意,山徭、洞丁有田者,悉听其与省民交易。利于牙契所得,而又省民得田输税,在版籍常赋之外,可以资郡帑泛用。而山徭洞丁之米挂籍自如,催督严峻,多不聊生,往往奔入生界溪洞,受雇以赡口腹[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一。 。

因而宋宁宗接受了臣僚的请求,重新明敕湖广监司:

凡属溪峒去处,山徭、峒丁不得擅与省民交易。犯者科以违制之罪。仍以其田归之。庶几山徭洞丁有田可耕,各安生业,不致妄生边衅,实绥靖远民之长策[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一。

对于西南边疆地区夷汉之间的田土交易,禁与不禁,宋政府同样没有固定不变的政策。有意思的是,主张禁止者往往强调“绥边”的必要性;主张开禁者则以“变夷为汉”为出发点。从民族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后者对民族融合具有促进作用,显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原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