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府政策统括官附属参事官辅佐 福井武夫
关键词:受损鉴定;住宅的受损程度(全毁、半毁等);灾害的受损鉴定标准;关于受灾住宅受损鉴定基准的运用方针;受灾建筑物危险度的紧急判定
一、受损鉴定的定义
受灾住宅的受损鉴定(以下均称为“受损鉴定”)是指,对那些因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受损的房屋对其受损程度(全毁、半毁等)进行的鉴定。这项鉴定作为市镇村的事务(自治事务)正在被实施。通过受损鉴定,在没有掌握灾害规模和全部实像的同时,对受灾者发放受灾证明书。
特别是要根据记载于受灾证明书上的住宅受损程度,来确定对受灾者的捐款的支付,根据《灾害救助法》对受灾者进行紧急抢救,以及根据《受灾者生活重建支援法》对受灾者进行援助金的支付的判断等。这些都与各种支援政策密切相关。由于是根据住宅的受损程度来判定支援程度,所以受灾者也十分关心。
住宅的受损程度被划分为:全毁、大规模半毁、半毁、半毁未到等几个级别。《灾害受损鉴定基准》(简称《基准》)作为判定受损程度划分的基准也被制定出台。这个基准是在1986年各省厅间统一计划后,于2001年对《关于灾害的受损鉴定基准(平成十三年6月28日府政防第518号)》进行了修改。
不仅实施了灾害受损状况报告的调查和受灾证明书发行的调查,也在实施其他的调查。本文中,把受灾证明书发行作为目的的住宅的受损程度的判定称为“受损认定”。
2004年通过对《受灾者生活重建支援法》的修改,大规模半毁家庭也被追加为支援对象。现在,该法案在《关于修改受灾者生活重建支援法的一部分实施政令(平成二十二年9月3日府政防第608号)》中也明确了大规模半毁等划分的定义。
在这些标准中通过明确受灾住宅的使用面积和损坏面积(损坏基准的判定)达到的一定比例和住宅的主要经济损失占家庭总体的比例,来判断房屋的损坏比例。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损坏程度(损坏基准的判定)就可能被判定为全毁。
为了能够迅速并正确实施损害认定的具体调查方法和判定方法,2001年对照受损鉴定基准的修改草案,制定了《关于受灾住房的受损认定基准的运用方针》(简称“运用方针”,2009年对一部分方针进行了修改)。在这个运用方针中确定了损坏比例的算定方法,即使在没有专门建筑知识的情况下,也能够有效并正确地制定受损认定。而损坏比例的算定方法是根据《基准》中的损坏基准判定条例来决定的。活用标准住宅的各部分构成比,和受灾时得到的住宅受损调查的各部分的损坏比例来计算的。
二、受损鉴定的调查、判断方法
以方针为参考,通过设定地震、水灾、风灾等不同的灾害对住宅带来的受损程度来制定各灾害的调查、判定方法。
(一)因地震造成的损失
1.调查方法
对因地震受灾的住宅,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两个阶段的受损调查(第一次调查中没有实施的,如调查栋数很少的情况等,就在第二次调查中实施)。
第一次调查是通过对外观进行目测,掌握外表的损坏状况,也通过目测来掌握房屋的倾斜度以及住宅的各个主要构成要素(限定在从外表可以调查的部分)的损坏程度等。
第二次调查是由第一次调查的受灾用户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二次调查时通过对外观的目测以及内部介入调查掌握外观的损坏情况,也通过目测来掌握住宅的倾斜度以及住宅的各个主要构成要素的损坏程度等。
2.判定方法
根据调查掌握的住宅外观的损坏情况、住宅的倾斜度以及各部位的损坏程度等,推算住宅的损坏比例,并对照受损认定基准来判定住宅的受损程度。
(1)根据外观判定
从住宅外观判定,住宅完全倒塌、住宅一部分楼层全部倒塌、因地震地基有着明显损坏,住宅的损坏比例达到50%以上等情况被判定为全毁。
(2)根据倾斜度判定
住宅是木制、装配式房屋的情况:
住宅倾斜度是1/20的情况下,住宅损坏比例达到50%以上,即被判定为全毁。
住宅倾斜度在1/60~1/20的情况下,根据“(3)部位判定”计算住宅的损坏比例,从而能够得出倾斜度的损坏比例为15%。
住宅非木制房屋的情况:
住宅倾斜度是1/30的情况下,住宅的损坏比例达到50%以上,即被判定为全毁。
住宅倾斜度在1/60~1/30的情况下,根据“(3)部位判定”计算住宅的损坏比例,从而能够得出倾斜度的损坏比例为20%。
(3)根据部位判定
根据对住宅主体部位损坏程度的目测调查结果来计算各部位的损坏比例,该损坏比例和各部位构成比相乘得到的各部位损坏比例的和就是该住宅的损坏比例。
此外,地基、房柱(承重墙)、房梁等房屋的主要支撑结构的损坏率达到75%的情况下,住宅的损坏比例达到50%以上,即被判定为全毁。
图2 住家的损坏比例
=∑(该部位的损坏率※×该部位在整体中的构成比)
住家的损坏比例
=∑(该部位某处的损坏程度×该部位某处在该部位中所占的比例)
※该部位的损坏率
受损认定的流程(由地震而受损的木制预制装配式房屋)
【第一次调查】
【第二次调查】
受灾者对判定结果不满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对受灾者所提出的不满的地方详细调查,必要时对其重新进行评估调查。
(二)因水灾造成的损失
1. 调查方法
因水灾受灾的住宅的受损调查是通过目测来掌握外观的损坏情况、住宅的倾斜度、浸水深度、住宅的各主体部位的损坏程度等。
2. 判定方法
根据调查掌握的住宅外观的损坏情况、住宅的倾斜度以及各部位的损坏程度等,计算住宅的损坏比例并对照受损认定基准来判定住宅的受损程度。
(1)根据外观判定(与地震的情况相同故省略)
(2)根据倾斜度判定(与地震的情况相同故省略)
(3)根据浸水深度判定
浸水未达到屋内地面以上(外观因外力损坏的地方除外),住宅的损坏比例未满20%,即被判定为半毁未到。
(4)根据部位判定
与地震的情况基本相同,但在判定水灾的情况时要留意因特殊材质等吸水而造成的功能损失情况。
受损认定的流程(由水灾而受损的木制预制装配式房屋)
【调查】
受灾者对判定结果不满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对受灾者所提出的不满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对其重新进行评估调查。
(三)因风灾造成的损失
1. 调查方法
因风灾受灾的住宅的受损调查,是通过目测来掌握外观的损坏情况、住宅的倾斜度以及住宅的各主要构成因素的损坏程度等。
2. 判定方法
根据调查掌握的住宅外观的损坏情况、住宅的倾斜度以及各部位的损坏程度等,计算住宅的损坏比例并对照受损认定基准来判定住宅的受损程度。
(1)根据外观判定(与地震的情况相同故省略)
(2)根据倾斜度判定(与地震的情况相同故省略)
(3)根据外部装潢判定
考虑到外部装潢(木制、装配式住宅;房顶、外墙以及建材是非木制的住宅;外部装潢、 屋顶及建筑材料)没有发生脱落、破损等损坏、房屋内没有浸水危险时,住宅的损坏比例未满20%,则被判定为半毁未到。
(4)根据部位判定
与地震的情况基本相同,但在判定风灾的情况时要留意因飞来物体等造成的撞坏情况。
受损认定的流程(由风灾而受损的木制预制装配式房屋)
【调查】
受灾者对判定结果不满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对受灾者所提出的不满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对其重新进行评估调查。
此外,无论哪种灾害,在实施调查(地震的情况是第二次调查)后,受灾者对判定结果不满而申请的情况下,就要对该受灾者不满的内容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则要进行再次调查。根据再次调查,在得出住宅受损程度的判定结果的同时也要向该受灾者出示判定理由。
三、关于受损认定调查实施
(一)与其他部门、周边受灾自治团体的信息共享
根据各种受灾者支援政策的支援划分、实施日程来决定受损程度的划分、受损认定调查的日程,进而对各种支援策略主管部门之间的整体日程进行确认和调整。
另外,如果受灾证明书的发行日程和周边受灾自治团体日程大幅度不同的话,也可能会给居民带来不安。多个市镇村同时受灾时,关于受灾证明书的发行日程等在各受损市街村之间应该设法使其信息共享。
(二)大地震时进行的建筑物的三个受损调查
因大地震而引起住宅受损时,除了受损认定外,还要进行受灾建筑物应急危险度判定(以下简称为“应急危险度判定”)和受灾度区分判定调查。这些调查和各受损认定都有着不同的目的。在进行受损认定时,留意各调查的判定结果的处理方法和调查实施时间等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从受灾者的角度来看,建筑物的三个受损调查,各自都极易与其他调查混淆。特别是在受损认定和应急危险度判定的调查重合的情况下,有时也会产生一些混乱。为了避免发生大地震时混淆调查,在了解各自的调查目的和判定意义的基础上制订周全的宣传计划是十分必要的。
另一方面,由于建筑物的三个受损调查看上去调查目的等类似点很多,所以安排信息共享等合作也是很有效果的。特别是为了判定应急危险度,在
应急危险度判定:受灾后大概从1周到10日后作为目标,受灾之后紧接着实施完成,另一方面,受损认定是根据受灾证明书的日程等,与应急危险度判断结束前后进行调查。多数的自治体的建筑物、住宅、城市部门等设置了实施总部。另外,这些部门的专业知识见解也可以作为调查的参考,所以很期待这些部门联合实施受损认定。
(三)向受灾者宣传
在实施受损鉴定调查时,事先向受灾者通知调查实施时间、调查内容、调查结果的通知(受灾证明书的发行)日程等。特别是关于容易产生混淆的应急度判定的不同的宣传是十分重要的。
(四)受损鉴定调查的准备工作
根据应急危险度判定的调查结果来掌握受损的全部量及调查日程,计算出调查所需的必要人员数,确保需要的人员。
受灾自治体内的职员不能确保必要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其他自治体的支援,也可以委托民间建筑师来应对。
此外,为了调查精度的统一性,通过实施调查员研修会等贯彻调查方法。
四、事前准备
都道府县以及市街村在受灾时为了能够顺利实施受损鉴定,得到关于充分的受损鉴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地区防灾计划中在明确记载受损认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从平时开始进行对实施体制的检讨、职员进修等工作。
另外,试设想由于大规模地震灾害等,在一个独立的市街村很难迅速实施受损判定时,都道府县间或者是近邻市镇村间的相互合作,与应急危险度判定人士、受灾度划分判定人士、当地建筑师协会等的相互支援非常重要。事先做好援助、协调体制也是十分必要的。(苏彦聪/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