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白下的传统》出版以后,一时“台北纸贵”,各界震惊,好评如潮。在李敖大踏步向前复出的过程里,国民党开始封杀他,把他又一次投向了监狱。但李敖是顽童、是战士、是英雄、是善霸、是文化的基督山、是社会的罗密汉、是侠骨柔情的大作家兼大坐牢家。他主持正义的斗志不减,向腐败、恶势力作不屈不挠的斗志。
一、被萧孟能告了一状
李敖第二次入狱,是官方封杀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萧孟能状告李敖,则为他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时机。
这次打官司,李敖的单篇文章也好,回忆文字也罢,都没有系统的叙述,很难凑成一个完整的故事。大致经过是在这以前,萧孟能跟他多年在一起生活的发妻朱婉坚离婚,他把十五户房地和房租、汽车、电话、押金、家具、用品、债权等全都过户给别的女人,而不给朱婉坚;不但不给朱婉坚,反倒用朱婉坚名义欠债欠税。感情有变化,要求离婚,是人之常情,责怪不得。但把夫妻一起赚的钱由自己独占,却是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的。李敖跟萧朱夫妻在文星共事多年,亲眼看到朱婉坚如何既婉且坚地帮助萧孟能赚了这些财产,如今这样子被扫地出门他气不过,要主持正义,就陪朱婉坚找萧孟能理论。萧孟能反而利用李敖帮他料理水晶大厦一事做切入点,状告李敖侵占。据李敖《对胡茵梦伪造文书案的证词》一文,萧孟能状告李敖,胡茵梦也牵涉在内,详情不赘。据《李敖快意恩仇录》所述,萧孟能状告李敖,还有别的事由。书中说:“所谓侵占背信案上了公堂后,我发现我被告的罪状,是非常离奇的。萧孟能说他去南美前,授权我代他办事,我没给他办好,但是,授权办的事,大都是萧孟能自己解决不了的陈年老账,有的长达十八年以上。自己十八年都解决不了的难题,丢给朋友解决,一共给了三个月零十四天,就要解决,不然就招待记者斗臭朋友,跑到法院告朋友,天下哪有这种道理?又哪有这种道德?”
初审在台北地方法院进行,判李敖无罪。李敖反就萧孟能和王剑芬伪造文书一事告到地检处,检察官不但起诉了那两人,并且连同一起伪造文书的胡茵梦一块儿起诉,地院判决萧孟能六个月、王剑芬三个月、胡茵梦罚金一千元。
但到了二审的“高等法院”,却是萧孟能胜诉,李敖被判入狱半年。关于萧孟能所告侵占罪一事,在法庭上李敖拿出萧孟能亲笔写的“字画、书籍、骨董及家具等……均系本人移转与李先生以抵偿对其所欠之债务者,应该属李敖先生所有”的字据,以证明萧孟能在诬告,但是高等法院三推事却说“应有借据证明其有债权”,否则纵使有萧孟能亲笔字据也不算数。李敖申辨说,如果既有亲笔字据又有借据,岂不变成一债两还了?难道三推事要李敖同意字画等抵债,又要扣留借据吗?可是三推事不管,硬判李敖六个月。李敖在《李敖回忆录》一书里列举了七条,证明“判决内容之蹊跷已到了离奇程度”,认为这次“冤狱之成,与国民党‘军机处’王升主持的‘刘少康办公室’有关。王升不介入,萧孟能绝无胜诉之理”。无论如何,经二审判决,此案已定谳。1981年8月10日,李敖接受法院裁决,由段宏俊陪同,段并用他的车子亲自送李敖到土城看守所服刑。
二、监狱中的《千秋评论》
李敖报到那天上午,“法务部长”李元簇到看守所视察。看守所为李敖特别清洁房间,抹掉以前人犯留下的字迹,把铁床锁紧。清洁后,副所长专门看过,表示满意。他又严格嘱咐,安全第一,既不使李敖搞鬼,也不许别人搞李敖的鬼,尤其不能有流氓对李敖动拳头事件,因为李敖名气太大,闹出事来大家都要完蛋。孝一舍主管拍胸脯保证,又叫流氓们拍胸脯。当天晚上,就有香烟送进来,那些人以为李敖抽烟,其实他早戒了。第二天、第三天,李敖已从“难友”处听到不少秘密和冤情。有两位囚犯对他帮助很大。一位是台中一中的学弟于长江,他被派到伙房做饭,时常对李有特殊照顾。另一位是石柏苍,他原是台北地方法院书记官,因冤案坐牢,牢里人手不足,白天调他去办公,晚上回押房,住李敖隔壁,他利用工作之便,给李敖弄了许多资料。
李敖这次入狱,做了一件让我这个经过至少三个社会的人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到的大事,在狱中编辑出版了一份个人杂志《千秋评论》。
李敖平生写作虽多,可是一直没有办过自己的杂志。过去主持《文星》,但那不是自己的。《文星》被封后,申请不到杂志执照,后来坐牢,一连十四年大霉运,离办杂志愈来愈远。十四年后复出,于1981年申请办《千秋评论》杂志,幸亏有大学毕业文凭,派上了用场,“行政院新闻局”于4月18日按出版法第九条,发文“局版台志字第二七七五号”,同意出版。执照到手五十五天,1981年6月17日,地方法院已判无罪的官司,因受政治影响,一夕之间,突被台湾“高等法院”宣判为有罪。这一判决,微妙地反映了外界口耳相传的“选举快到,快判李敖”的民谣是有原因的,也反映了在争取自由的长路上要付出多大的苦心、代价与牺牲。更妙的是,在“高院”判决后二十三天,同年7月10日,李敖收到台北“1981府新一字第三一○三一号”市长来函,称:“依出版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处二月以上之刑在执行中不得为杂志之发行人。另同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新闻纸、杂志……之发行人有出版法第十一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未依同法第十条之规定申请变更发行人登记,注销其登记。”拿到这个文件后,李敖并没有去办变更发行人手续,而是略施巧计,就打垮了官方的阴谋。按照出版法第二条,出版品分为“新闻纸类”、“书籍类”、“其他出版品类”三类,而前述来文中所说规定是不适用“书籍类”的。这样,虽然《千秋评论》杂志执照被封杀了,李敖的《千秋评论》(全名为《李敖千秋评论丛书》)却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出国民党不意的情况下,问世了。
李敖是1981年8月10日入狱的,《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一期于同年9月就出版了,这期名为《千秋·冤狱·党》。以后每月一册,准时出版。第二期名为《敌人·坐牢·鬼》,第三期名为《奇情·上吊·血》,第四期名为《自由·党外·蚕》,第五期名为《霸王·骆马·人》,第六期名为《神仙·老虎·狗》。每期至少有二十篇文章,最多的一期是第四期,有二十七篇。
《千秋评论》的开始,是典型的忧患之书,因为它第一期出版的时候,作者兼编者又兼发行人的李敖,正在第二次政治犯狱中。原来在入狱前夜,李敖和名为“汝清”的女士一起编好了前六册,而在进入土城看守所的那天早上,他把稿件全部托林秉钦转给叶圣康的四季出版公司了。前六册是在以狱中新作无法外传的预设下编成的,李入狱以后,林秉钦为了配合时文,曾在第三期里编入王小痴的《“哀”我的朋友李敖》和林清玄的《我所认识的李敖》。后来在狱中结识石柏苍,有了秘密运出稿件的机会,于是从第四期起,每期都代换进狱中新作。像第四期中有《题泰国漫画》、《中国式好人》、《我最难忘的一个流氓》等七篇,第五期有《论褫夺狂——兼论政治犯是终身职》、《我的殷海光》等四篇,第六期有《“显性伪君子”和“隐性伪君子”》、《“三毛式伪善”和“金庸式伪善”》、《这样的法官配做院长吗?》等六篇,三期合计十七篇,是《千秋评论》前六期中后三期的最大特色。到了第七期以后,其中虽有许多也是从狱中偷运出来的,但那时李敖已经出狱,其意义自然难以跟前几期相比较。
三、我们才是最有勇气的人
李敖坐牢半年,1982年2月10日出狱。《亚洲人》杂志第十期发表《李敖的“黑牢”中》,有这样的话:“李敖从监狱中以英雄般的姿态回来,各界几乎也一致地把他当做英雄一样地看待。法院定他所犯的罪名,对他或对社会上显得没有一丁点的惩戒警惕作用。不论他自己或舆论界,几乎都认为他坐的是黑牢、是冤狱。他在这件事情上,并未因为受到判刑而有任何道德上和良心上的负担。这不正显示我们的司法有严重问题吗?而且这个问题大得足以动摇整个司法制度的根本,那就是法庭上所认定的有罪无罪,并不合乎社会主义的标准。”
李敖出狱后,收到一张画像,上面写着:
欢迎李敖狱中归来
张志远画邓维桢赠
一九八二年二月
画像收到三天后,邓维桢前来看望,聊得很开心。邓维桢说:“我觉得我的勇气不够。”李敖说:“你错了,你的勇气是够的。我们是现在的国民党的批评者,你可知道过去的国民党的批评者他们多安全吗?他们大都是在国民党刀枪拳头达不到的地方批评的,他们或在洋人保护的租界里批评国民党(像《新月杂志》),或在北方军人的宽厚里批评国民党(像《独立评论》),或在允许办报的局面里批评国民党(像《大公报》),或在民情汹汹的公理昭彰时代里批评国民党(像《观察》)。……可是我们呢?我们全身暴露在国民党空前大好的统治优势下,他们有高度集中的力量、有密集安打的环境、有四面是水的方便、有日本留下的被统治惯性、有现代的镇暴设备、有一党独大、有八号分机、有大量的喊万岁唱梅花的小市民。……这一切一切,都足以使国民党的批评者心灰意懒、胆战心惊的。我们没梁山可上、没出境证可拿,我们活像玻璃窗户上的苍蝇——‘前途光明,没有出路’,随时都要被苍蝇拍子打下来。……可是,我们还是做了!还是头破血流,一做再做了!维桢啊,不要搞错了,我们是最有勇气的人!我们才是最有勇气的人!”
四、锲而不舍,反告萧孟能
萧孟能状告李敖,迎合了当局要封杀李敖的政治意图,所以已不是普通刑事案件,而成了政治案件。李敖出狱后,锲而不舍,追究萧孟能诬告内情,向法院争公道。法院先后两次判萧孟能有罪,一次是“窃占罪”,入狱一个月零二十天,一次是“违反国家总动员法”,入狱四个月。1985年4月2日退庭以后。李敖拍着萧孟能的肩膀说:“孟能,这一阵我告你,你先被判了一个月零二十天,现在又被判了四个月,一共五个月零二十天。你还欠我十天,等我第三次要你坐了牢,十天还我,就扯平了。你死了,我们朋友一场,我会买个金棺材送你。”
后来李敖果真第三次状告萧孟能。这件案子由台北地方法院推事童有德判决:“萧孟能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累犯,处有期徒刑陆月。”萧孟能上诉后,1987年1月14日高等法院开庭,审判长一再劝谕和解,李敖为尊重审判长好意,乃于退庭后委由龙云翔律师去函萧孟能,开具条件;2月18日再开庭时,审判长表示条件合理,萧孟能本人也当庭表示愿以“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文字登报和解。不料书记官完成笔录后,萧孟能的律师又要加添意见,和解乃告破裂。高等法院判决,萧孟能坐牢六个月。上诉后,再经高等法院判为四个月,因适用1988年罪犯减刑条例,减两个月。8月2日下午,最高法院把1988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号刑事判决书寄达给自诉人李敖,确定被告萧孟能八年前控告李敖的所谓侵占案,乃是一件诬告。
五、痛痛快快的打油诗
李敖二次出狱后十年,带头正人心、抱不平、求真相,以“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的声势,整天四面树敌,八面威风,这一情景他自己有一首浴盆作的打油诗,可作为笑谈:
一
二次出狱后,
声名翻两番。
先当孙行者,
后变彼得潘。
只做单干户,
不搞李家班。
独来又独往,
管他关不关。
二
二次出狱后,
声名翻两番。
早戒夺命酒,
不抽长寿烟。
忙时撼天下,
闲来逛地摊。
周公不吐哺,
独自吃三餐。
三
二次出狱后,
声名翻两番。
东留浑似水,
北望气如山。
春去人稍胖,
老来心更宽。
蜀中需大将,
留我做神仙。
四
二次出狱后,
声名翻两番。
笔写甲乙丙。
口喊一二三。
狂酿工蜂蜜,
不搬陶侃砖。
知音究竟少,
何必相见欢?
五
二次出狱后,
声名翻两番。
少食花生米,
多吃豆腐干。
她将裙儿解,
我把裤子穿。
夕阳无限好,
只是要变天。
六
二次出狱后,
声名翻两番。
口诛群党棍,
笔伐大汉奸。
无心做牛饮。
顺手把羊牵。
一片伤心事。
不独为台湾。
六、隐而不退,为捍卫人的尊言而直言
李敖是喜欢隐居的。他以前过着隐居的生活,第二次出狱以后,仍然坚持过隐居生活,他用一个特殊短语称呼它,叫“战斗性隐居”。1982年8月29日,李敖致信邓维桢,说:“杂志既然缓办,世界性、永恒性著作既然要写,我想我必须得根本调整一下生活,因此,我决定了‘战斗性隐居’。”一般他不会客,不接待采访,不参加座谈讨论。在给邓维桢的另一封信里说:“与朋友口耳之间的讨论,尤其是座谈会、演讲会等,我自来都感到经常得不偿失,所以我都尽量限制或躲开,否则就构成浪费。”又说:“我个人对婚丧喜庆,送往迎来,早就概不参加;朋友来访,我早就宣布要一面做工一面见客,虽然行之已久,但总觉得做得还是不彻底、不够。所以这次决定用‘隐而不退’法,集中精力,珍惜余生,把自己做最有效率的予以支出。虽然因此少了不少朋友之乐,但是为了理想、为了使命,好像也顾不得了。”再说,这也是性情所致。在致邓维桢信中还说到:“另一个促成我这一决定的,是我在性格上的喜欢宁静致远、喜欢孤独。我年纪越大,对俗务与俗情,越来越感到烦人。更严重的,是我来日无多,一心想把自己的生命支付在最该我做的事情上。俗务与俗情使我在心烦以外,且有得不偿失之感,因此我决定除非书面交往,别的都息交绝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