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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三险一金——让自己的人生更保险

第十一章 三险一金——让自己的人生更保险

员工需要自己去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案例】

小李大学毕业后进入南方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工作一个月后,用人单位告知小李,他们企业不负责员工的失业保险,所有员工的失业保险都是由员工自己去缴纳。可是小李曾经听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同学说,他们所在的企业每个月都为职工代缴失业保险费,因此小李感到非常疑惑,不知道该怎么办,难道需要自己亲自去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法律依据】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案例分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都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需缴纳失业保险费。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小李有权要求企业为自己办理失业保险,如果该企业不予办理,他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因为根据《社会保险费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如果该企业仍拒不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当然,小李本人也需要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但他自己不必亲自去社保机构缴费,因为根据规定,单位有为员工实行失业保险费代缴的义务。如果单位不给予代扣代缴服务,小李仍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诉。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是多少

【案例】

刘某自己开了一家通信技术公司,该公司现有员工20名,且全部采用聘任制。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的月工资为3000元人民币,公司所要支付的月工资总额为60000元。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该公司需要为所有的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刘某却不明白,他需要为员工向社保机构支付多少失业保险费呢?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案例分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九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的费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的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案例中,刘某公司的工资总额为60000元人民币,也就是失业保险费的费基,按照2%的比例计算,公司需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60000×2%=1200元。同时,公司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为3000元,按照1%的比例计算,每名员工所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3000×1%=30元。

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什么

【案例】

小周是某家汽车制造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他于2003年5月与公司签署了5年的工作合同,该公司遵照合同,为他办理了失业保险。2008年1月,他到另一家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应聘,后被录用,于是小周向原来的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于是提前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小周未能到那家大型企业上班,一直待业在家。

2008年6月,小周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事宜。失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其情况后,告诉小周,他不能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小周非常不解为什么自己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案例分析】

国家设立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那些由于客观原因(例如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而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的切身利益。失业人员要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已经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的。对于那些自愿失业的人,国家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失业保险。所谓自愿失业,是指因本人主观原因,例如为了获取更理想的工作岗位或更优厚的工资待遇,主动申请离开当时所在的工作岗位。

本案例中,小周不是因为客观原因而失去工作,他是因为想跳槽到另一家大型企业而主动选择辞职,这种情况属于自愿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使原企业为他办理了失业保险,自己也按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他仍然不能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期限”

【案例】

从2005年起,小张一直在一家外企工作,2008年,小张因工作业绩未达标,被公司裁员。在这三年中,公司为他办理了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一切社会保险,失业后,小张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了登记,经办人员也告知小张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但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工作人员只发给了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小张认为自己的缴费年限是3年,该经办机构也应该发给他3年的失业保险经,于是与工作人员起了争执。那么,工作人员发给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做法正确吗?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案例分析】

要想正确认识这件事,我们首先得正确理解“缴费年限”和“享受失业保险期限”的概念内涵。

“缴费年限”,指的是参保人从参保日开始计算,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实际年限。案例中小张从2005年到2008年一直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其缴费年限是3年。“享受失业保险期限”与“缴费年限”实质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享受失业保险期限”指的是失业人员能从失业保险经办机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方法。其中明确指出,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本案中,虽然小张缴纳了3年的失业保险费,但是并没有超过5年,因此,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也就不能超过12个月,工作人员只发给他10个月的失业保险是合理合法的,而他认为应发给他3年的失业保险金的看法是错误的。

农民工能享受失业保险吗

【案例】

孙某家住农村,长期在市里打工,是一家搬运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与公司订立的工作合同年限为3年。他2005年进公司,2008年合同到期。因公司经济效益不佳,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他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公司当初没有为他办理失业保险,但孙某听说有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他想咨询,以他的情况,能向当地社保部门申领生活补助吗?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例分析】

农民合同制工人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一种特殊对象,当然具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了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利益,政府在这方面有详细的规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本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农民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有以下几个必备的条件:(1)农民工在所在单位工作年满1年;(2)农民工所在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3)必须是非因主观原因而失业的农民工。考虑到各地区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另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必须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1)本人居民身份证;(2)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到本案例中,虽然农民工孙某为搬运公司工作满1年,但由于所在公司没有为他缴纳任何失业保险费,不符合申领的相关规定,因此他不能向当地社保部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律师链接】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是指考虑到农民工失去工作后会遇到暂时困难和离开原单位后流动性较强等原因,而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的生活补助。农民工可以再原单位办妥失业备案后,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失业证明书》(单位办理失业备案时由社保部门发出)到属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手续,领取现金或支票。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只能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案例】

老李曾经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当时企业为他办理了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他与企业也一直按规定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后来企业改制,老李成了下岗职工,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现在老李到了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李想知道他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吗?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

……

【案例分析】

根据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待失业人员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过渡到享受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生活由养老保险金予以保障,但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本案例中的老李,将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可以拒绝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吗

【案例】

年轻的小李是某乡镇私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才1000元左右。哟与他参加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每个月都得缴纳8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他觉得自己还很年轻,暂时还不必担心养老的问题,再说了,自己的工资本来就不高,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以后,更是加重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小李如是将他的想法告诉了企业的老板,老板倒是很高兴,觉得这样能让他省掉企业所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减少了企业的支出,于是就不再给小李投保了,而且还鼓励更多的人不参保。那么,小李和老板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案例分析】

为了使广大的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生活有保障,国家实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家各项政策法规而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为职工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由劳动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征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部分。

综上所述,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强制性的行为,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职工投保,企业、职工都必须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小李和企业老板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

被解聘的职工能否要回自己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案例】

小周是一家机械公司的职工,因在工作中一次操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公司决定提前解除与小周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时候,小周认为,自己为公司已经工作了5年,在公司时一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希望公司能将自己5年来所交的养老保险费退还给他。公司财务科的工作人员告知小周,按照规定,公司不能退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小周想不通,自己的养老保险费是自己缴纳的,难道自己想要要回都不可以吗?究竟小周能不能向公司要回自己以前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呢?

【法律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案例分析】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实施前,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划入个人账户。该文件实施以后,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构成。根据相关政策的要求,为减轻职工负担,2006年1月1日一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工资的11%下调到了8%。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按照相关规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后,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仍然继续保留,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1997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者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小周虽然已经与机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公司也不再为其缴费。但是他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没有随之消失,仍然存在,而且由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也就是说小周以前所缴纳的所有养老保险费都储存在个人账户中,待其重新就业以后,仍然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小周向原公司是要不回他以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除非他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保,才可以从经办机构要回个人账户中的钱。

军队复员干部怎样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

【案例】

宋某曾经是部队的一名连级干部,2006年复员到地方以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待业家中。和宋某同时复员的战友现在都找到了工作,而且还都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宋某心中不禁充满了忧虑,自己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没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自己的军龄岂不是白白浪费了?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七个部门2005年6月27日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通知》)第二条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在安排补助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宋某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国家在这方面早就制定好了相应的措施。根据《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自谋职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进行参保,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而对于像宋某这样尚未就业或者尚未参保的的复员干部,其本人可以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等到其参保缴费以后,其军龄再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缺口,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以及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及接受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因此,宋某不必担心自己的军龄会白白浪费掉,其所要做的是携带相关的资料去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以等参保缴费以后,军龄再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买房钱不够,能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提取现金吗

【案例】

小胡工作10年以来,所在单位和他自己一直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按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但是小胡的身体非常健康,一直都没有生过病,从来没有用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一分钱。后来,小胡想要在市中心置购套房子,但是还差一些钱。小胡曾听人说过,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于是想,自己从自己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取出来一些不就可以了吗?那么,基本医疗保险金个人账户不能由职工随意支配,提取现金作他用吗?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第三条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严格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个人帐户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要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

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帐户原则上要实行钱帐分管,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可采取划帐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帐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案例分析】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看不起病的问题。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者小额的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个人账户管理如果不到位,就会影响到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出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发出了《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个人账户管理的重要意义,要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把个人账户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控制个人账户的支出和使用方法。

通知还要求,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擅自纳入个人账户基金支出范围,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现,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金个人账户不能由职工随意支配,不能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本案中,小胡想将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取出来用作买房,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医疗保险金的用途范围。因此,小胡无法提取其自己的个人医疗保险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案例】

老周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职工,企业为他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近来,天气突变,老周身体感到不适,他决定去自己所在社区的门诊看病。但是突然想起来,参加了医疗保险以后,好像得去什么定点医院,他对此不是很了解,不知道该如何选择医疗机构看病?

【法律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案例分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该怎样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该通知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地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然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该通知还规定,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在1年以后提出更改的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且可以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者持处方到定点的零售药店购药。除了急诊和急救以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该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综上,本案中的老周,应当选择当地有定点医疗资格的专科医院或者中医医疗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层级的社保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哪些药品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

【案例】

老王一直有风湿性关节炎的毛病,天气稍微一变凉,她关节炎的毛病就犯,为此她感到苦恼不已。一次偶然听人说,某种用中药泡制的药酒对于治疗老年风湿性关节炎有奇效。于是她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去购买,在刷卡消费的时候,药店工作人员告诉老王这种药酒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不能刷卡消费。老王感到很是迷惑:这个不也是药吗?为什么就不属于医疗保险所支付的范围了呢?

【法律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第四条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案例分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治病购药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药物都由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它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是临床必需的、安全有效的、价格合理的、使用方便的、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颁发标准,进口药品要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6类药品,本案中,老王所购买的是中药所泡制的药酒,属于该办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第(3)类,不属于医疗保险所支付的范围,因此,不能刷卡消费。

急救车费、护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

【案例】

小钟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刚刚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小钟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一天上班时间,小钟突然晕倒,同事急忙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小钟送到医院。小钟病愈出院后,拿着医药费等单据到单位财务科,但是财务科的工作人员把小钟的急救车费以及护工费、洗理费等单据拿了出来,说三个按规定不能支付。小钟搞不明白,基本医疗保险难道不是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吗,怎么只支付一部分,急救车费以及护工费、洗理费等不能支付吗?

【法律依据】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案例分析】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病人在治病期间,不仅牵涉到用药、诊疗等医疗技术服务,也会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相关生活服务。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为了改善病人在就诊期间的生活条件,医疗机构提高了病人的生活服务设施,例如,空调、电话等。这些设施,大大改善了病人的就诊环境。考虑到相关医疗机构的资金有限,病人还需要为生活服务设施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条件有限,按照医疗保险所筹集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很有限,并不能支付病人的所有医疗费用,只能支付住院和治疗过程中必要的费用。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为了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的利用效率,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对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和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该规定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该意见明确规定了病人在治疗期间有五类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包含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等。本案中,小钟的急救车费以及护工费、洗理费等,按照规定不能支付。

住房公积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案例】

陈某在上海的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公司为他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自己所缴纳的部分由公司在个人工资中扣缴,扣缴比例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但是陈某发现扣缴的这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还被计征了个人所得税。于是和财务处的人理论,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当然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陈某感到很不理解。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福利性基金,是国家为了解决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强制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存的一笔保障基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都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还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比例,将超过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该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陈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12%这一范围,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亏损,可否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案例】

某钢铁企业职工数量比较多,但是一直都遵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企业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今年以来,由于国际钢材市场的剧烈波动,钢材的价格大跌,致使该钢铁企业出现巨额亏损,现在已是入不敷出,已无力承担按原来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了减少企业的支出,总经理想到,能不能暂时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稍微向下调整一些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案例分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企业本身是没有权利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做出调整一集规定的。

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随时可能会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做出了有关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特别规定。规定指出,如果有关单位确实遇到困难,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是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严格进行,首先要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以后,单位再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只有批准通过一后,单位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等到单位经济效益好转以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由此,我们可知,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可能是永远的,只是在特定时期(单位有困难)时,一项照顾性的措施。本案中的某钢铁企业如果想要降低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首先得经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案例】

老张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员工,今年58岁了,按国家规定,到了60岁以后老王就得退休了。自国家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企业一直都为老张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老张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钱一直都没有用过,现在余额已达到了十几万。眼看着就要退休了,老张想知道,自己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钱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款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案例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为职工住房问题提供保障而实施的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这些只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般规定,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职工也可以提取。例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后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只要职工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且经过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职工本人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在有些地区,还有自己具体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提取。

本案中的老张,除非他在退休之前遇到上述所说的符合提取条件的某种情况,否则,只能等到退休以后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